修職工會例|基於國安可拒登記 限收「境外勢力」資金 擴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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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賦權職工會登記局長可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工會登記,禁工會收取及使「境外勢力」資金、成為「境外政治性組織」成員,又擴大執法權至能進入處所和查訊、檢取證據等。當局指修例旨在加強監管工會,防止工會被利用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限制境外勢力影響。

勞工及福利局今(19日)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將於下周一(24日)討論,爭取於 4 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文件指違例將負刑責但未提罰則,勞工處稱仍與律政司商討暫未有定案;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則強調修例「一定唔會窒礙到職工會發展」,有信心在本屆會期內完成立法。

勞工處今向傳媒簡介修例文件,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強調修例「一定唔會窒礙到職工會發展」。

賦權局長基於國安拒申請 犯國安罪行人士禁任職工會

根據文件,當區建議加強登記局局長權力以維護國家安全,建議涵蓋規管職工會登記、出任職員資格、防範境外勢力干預、加強執法權幾大範疇。

修訂內容包括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拒絕職工會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不設上訴機制、申請人亦不可就決定向法院上訴。另外,建議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定罪人士,不得出任職工會職員或申請新工會,限制未有訂明期限、亦不可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同意而免除;又規定職工會職員如干犯指明罪行,須在被控或被裁定犯罪後通知登記局局長。

限收「境外勢力資金」 禁成為「境外政治性組織」成員

在防範境外勢力方面,當局建議在條例新增條文,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資金前,須向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獲批准後方可接受;而有關資金將被禁用於本地選舉,職工會亦須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定期向局長申報。

建議亦規管工會與境外組織聯結,現行條例禁止職工會與在外國設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聯結,修例建議涵蓋範圍由「外國」改為「境外」,禁止職工會屬或成為任何「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成員;以及如非獲行政長官同意及會員投票授權,不得成為「其他境外組織」成員;又禁止職工會職員出任「境外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幹事」等等。有關「境外」定義,當局則指是香港以外地區或地方,包括台灣、但澳門及內地除外。

擴執法權 可進入處所、查訊、檢取證據

修訂亦建議加強登記局君長規管和調查權力,包括規定工會備存指明紀錄如帳簿、載有指明資料的會員登記冊等;局長或獲書面授權人士可進入職工會處所,查閱相關紀錄或資料及進行複製,亦可檢查和查訊、檢取任何與違反條例有關的證據;職工會須按局長指明期限,向局長提供「合理需要的資料或文件」、回答查訊問題。

當局又建議賦權局長,可向進行涉嫌與會章有抵觸的行為或活動的職工會,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以及賦權局長在職工會上訴擬被取消登記期間,發出書面通知,委任管理人接管其資產管理等。文件指違反規定者須負上刑責,但未有提及罰則。

「完善」制度擬容許非香港居民成會員

至於其他「完善」規管制度的修訂建議,則包括賦權登記局局長可以「會員利益」為由,取消正進行解散的職工會登記;建議容許經費用於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

現行條例規定任何除非通常在港居住,否則不得作為職工會會員,但為保障據不同入境計劃而在港工作、而非居於香港的勞工和僱員,當局建議提供例外安排,容許工會考慮是否接納非常在港居住人士為會員。

勞工處:一定唔會窒礙到職工會發展

當局指在今年 1 月 22 日就修訂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並獲與會委員支持。政府將於下周一(24日)諮詢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計劃於 4 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被問及修例並未提及具體罰則,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梁樂文稱正與律政司商討,目前未有定案,「唔係乜嘢罪行都要罰到『加零一』」,稍後會於條例草案委員會交代。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何錦標則指,《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相關國際公約,保障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非絕對或不受限制。他重申修例主要針對維護國家安全,不希望過度,強調「一定唔會窒礙到職工會發展」。

當局在文件背景資料提及,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月,共接獲 4386 宗登記申請,形容部分申請「由別有用心的人士提出,意圖以職工會為幌子進行非法或違規活動」。局方之後推出措施加強審核,截至 2024 年年底,有 3650 宗申請被撤銷,而在已登記的 736 個職工會中,有 192 間其後因自行解散等被撤銷登記,全港現有 1412 間已登記職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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