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52 歲狗主被控兩容大狗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 10.29 再訊 被告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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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伍瑞庭今早身穿綠色 Polo上衣、米色短褲,戴黑色口罩上庭。控罪指,被告分別於 7 月 10 日及 8 月 17 日,容讓一隻雄性黃色混種狗,無以長度不超越兩米狗帶牽引,而進入元朗形點商場一帶,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十星期再提訊,並無反對保釋。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同意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29 日提訊,被告獲准保釋。

根據《危險狗隻規例》,「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一經定罪,可處 2.5 萬元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漁護署助理署長葉彥昨日表示,若狗主決定將大狗交予政府,署方會考慮包括人道處理在內的方法;如狗主打算接回狗隻,該狗隻或會被列為「已知危險狗隻」,法庭可頒令,該狗隻日後外出必定要戴口罩。

動物保護組織毛守救援創辦人 Kent 則對《集誌社》表示,狗主對簽署棄養書一事後悔;另指毛守願意接收該犬並提供馴犬師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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