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前局長肖軍,涉 2016 年收受內地基建商逾 472 萬元賄款,再透過在港居留的兒子洗黑錢。兒子肖銳被指 2013 年用假文件申請來港投資移民,及於九年間透過地下錢莊洗黑錢逾 6,406 萬元,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23 日)被裁定 4 項洗黑錢及 1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還押至 7 月 23 日判刑。
區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指,投資移民要求的 1,000 萬對被告屬「天文數字」,他必然是用虛假文書申請獲批;就被告辯稱涉案款項是母親營商所得、送他投資之用,當中 2,000 萬花紅更以現金放行李箱轉交,法官質疑是匪夷所思、有違常理、滿口謊言,指被告收到如此龐大來歷不明款項,必然明白資金是受到污染,裁定他罪成。

被告肖銳(37 歲),否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及 4 項洗黑錢罪受審。
被告稱母親代辦移民不知情 官批說法牽強
就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法官裁定被告交予入境處的建行存款證明書及存摺副本屬虛假文件,相關帳戶、存摺號碼、交易及存款亦不存在。至於被告是否知情,法官接納處理申請職員不會為被告提供虛假文書,又指申請必經深思熟慮作出,而被告 2013 年 1 月專程來港處理,必然知道計劃要求過往兩年須有 1,000 萬元以上資產。法官認為,據被告提及澳洲求學時的生活費,港幣 1,000 萬元對他來說「可算是天文數字」,足以應付其數十年生活費;被告申請前,不可能不知有無所需資金。
被告辯稱申請由母親代辦,從無見過涉案文件、不知名下有否該資金,沒有或不記得有否簽過文件,全不知情。法官認為,協助申請職員不會假冒其簽名,否則他毋須親身來港,批評被告說法「牽強不過,亦全不合情理」。
法官又質疑被告證供不合情理和邏輯,包括自稱因未適應中國文化而投資移民,但事實畢業後一直在武漢工作、獲居留權後亦未有移民香港,以及不清楚中國有外匯管制。法官裁定,被告必然知道自己沒有文件所指的存款,及知道使用虛假文書目的,是令入境處職員相信是真文書副本及批准申請,裁定他罪名成立。

涉洗錢逾 6400 萬 稱屬母營商得益不獲接納
至於四項洗黑錢罪,涉 2014 年至 2023 年間逾 6,400 萬款項。其中一筆逾 472 萬款項,污點證人、內地基建承建商董事姚謙供稱是付予被告父親肖軍的賄款,以取得武漢抽水站建造項目合約,據肖軍指示轉帳至被告在港的渣打銀行帳戶。辯方質疑姚謙證供不合理,但法官認為姚屬誠實可靠證人。
被告辯稱,涉款大部分為母親營商合法得益、贈他在港投資之用,部分則為他出售比特幣及股份款項。法官拒納被告說法。就被告指其母親營商每年獲數百萬元收入、又獲 2,000 萬元現金分紅,但他對兩公司認知不多、不知母親身分職位。法官指,被告盤問下才承認母親在醫院任手術室護士、後轉為文職,相信其職位不算高,收入絕對不如營商所得,並指如被告形容母親營商情況屬實,他必然有興趣知道相關公司規模、母親身分等等,亦應能取得相關公開資料。
辯稱母用旅行篋轉交 2000 萬花紅 官:匪夷所思
被告又供稱,母親獲 2,000 萬元現金花紅,曾四次將內藏數百萬人民幣現金的旅行篋交予他到香港投資,他於是經友人協助、連同其他資金經地下錢莊轉運香港。法官質疑證供「令人匪夷所思」,質疑為何要用現金發花紅、交錢予被告後要經地下錢莊轉到香港,指被告未作任何合理解釋,認為唯一合理解釋,是期望內地不留任何記錄顯示他曾處理該現金。
法官認為,被告一句「母親告訴我相關款項是合法營商得來的,我相信是真的」,說法「不合邏輯,有違常理,難以令人信服」,批評被告證供「穿鑿附會,滿口謊言」,裁定相關款項非其母親營商所得合法利益。
賣比特幣經地下錢莊入帳 2000 萬 官:情節突兀有違常理
就被告稱部分款項是出售比特幣所得,獲逾 2000 萬港元和 100 萬人民幣現金,但因時間久遠而無交易紀錄。法官指,交易方要委託地下錢莊轉帳 2,000 萬元到港,負上大風險預付大筆金錢,情節突兀亦有違常理;而被告說不出兩次交易任何信息,包括交易日期、錢包地址等,亦無任何文件支持,唯一合理推論是該交易不是事實。
法官總結指被告從澳洲返武漢後,成為公司負責人,每月工資人民幣 1.2 萬元,涉案款項屬非常巨額款項,相當於被告逾 60 年的工資;而他曾到外國留學、受過高等教育,並出任公司董事,收到如此龐大來歷不明的款項,必然明白資金受到污染,裁定所有洗黑錢罪名成立,還押至 7 月 23 日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