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16 年來 90 宗賠償申請僅一獲批 法律評論員:門檻高、政府酌情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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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政府設有法定和行政機制,向被錯誤定罪或起訴而羈押一段時間的人發放補償金。

法定機制、行政機制 兩途徑申索

香港現時有兩個途徑可讓被錯誤監禁的人索償,包括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五款設立的法定機制,以及由律政司負責的「行政機制」。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五)條,如果經終局判決(final decision)判定犯罪,其後因提出或發現新證據,證明原判錯誤而撤銷原判或免刑,除非證據未能及時披露是由被告負責,否則他應依法受損害賠償。如申索人未能與政府達成和解,便須像其他民事申索一樣,交由法院裁決。

至於行政機制,則容許政府在沒有法律責任作賠償的若干特殊情況下,酌情發放特惠補償金。根據行政指引,有三種相關情況,第一,如某人就某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拘押,其後因被證實無辜而獲無條件赦免,或在特首把案件轉交上訴法庭後、或經逾時提出的上訴,而獲撤銷定罪,便可獲發補償金。第二,若某人因警方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嚴重失職,及法官或裁判官的錯誤,而被錯誤定罪及羈押,例如因控方或警方給予法庭不正確資料而遭拒絕保釋、或警方隱瞞有助寬免其罪責的關鍵性證供,同樣可獲發補償金。

第三,除了上述兩個情況,在「特別值得補償」的案件,即使有關損失並非由公共機構的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申索人也可獲發補償金。

行政機制:若嚴重質疑是否無辜 可拒發補償金

不過,並非所有錯誤定罪情況也可獲補償。行政指引和申索須知訂明,任何人被錯誤定罪或起訴,一般情況下無權要求補償,例如純粹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或基於技術性問題而撤銷原判,便不會給予補償。

行政指引又列明,若對申索人「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可拒絕發放補償金,因若用公帑向可能有罪、但基於如純粹技術問題而獲撤罪的人作補償,會令人反感。此外,即使在可以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如申索人須對本身的不幸情況全部或局部負責,例如他蓄意隱瞞本可證明自己無辜的證據,亦可拒絕給予補償或減少補償金額。

過去 16 年,曾有 90 宗申請,當中 70 宗被拒,只曾在 2011 年,有 1 宗獲批。

法定機制:如未能和解交法院裁決 行政機制:法律政策專員作最後決定

兩個補償計劃的申請均由律政司負責處理,申請人須以書面向律政司提出,律政司會審核是否符合法定條文或特惠補償金安排所訂情況。循「法定機制」申索的人,如未能與政府達成和解,便須像其他民事申索一樣,交由法院裁決;至於「行政機制」,則由法律政策專員在律政司政府律師輔助下處理,考慮行政指引、法院在案件上訴或覆核過程中發表的司法觀點,及每宗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後,單獨負責作出最後決定。計劃未有既定機制上訴,如申索人不同意律政司決定,可向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

補償金計及金錢損失如入息損失、家人的損失和開支、法律開支等,以及非金錢損失,包括失去自由和對品格或聲譽造成的損害。政府通常不會公布個別補償的詳情。

冤獄賠償的申請數字及成功率偏低,背後原因為何?

兩個補償計劃,歷年有多少人申請?又有多少人成功?綜合律政司回覆,由 2009 年至 2024 年 16 年間,政府在兩個補償計劃下,共接獲 90 宗申請,其中 70 宗被拒,僅 1 宗在行政安排下獲批,獲發共 19 萬元特惠補償金。另外有 1 宗由申請人自行撤回,18 宗仍在處理,包括 4 宗因無法聯絡申請人而暫緩處理。


廿年來立法會兩討論 倡獨立組織審批 

申請數字及成功率偏低,背後原因為何?翻查資料,立法會曾於 2003 年及 2014 年兩度討論法律賠償機制。2003 年會議上,政府提及至今只收過一宗 2001 年提出的錯誤入獄索償申請,有議員關注計劃宣傳不足,應加強宣傳。

政府當時回應,錯誤監禁或嚴重誤審的情況極少,其他案件獲洗脫罪名的人向政府索償亦甚罕見,尤其因技術原因而撤罪的案件與誤審無關;但政府表示會將計劃資料載於律政司網頁,及向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法律學院提供。

談及賠償機制的改革,政府曾指,律政司內部有明確分工,以防出現利益衝突,有需要亦會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

111 名越南人被錯誤羈留 18 個月 獲賠 902 萬

律師會亦曾建議,特惠補償額應由獨立評審專員評定。政府當時回覆指,對公共主管當局應負上部分責任、或案件牽涉廣泛或案情複雜的宜獨立評定,但其他案件由富於處理這些事務經驗的律政司人員作評估已足夠,而且更快更廉。

政府其後補充指,自 1987 年至 2003 年,涉錯誤定罪或監禁而須支付特惠補償金的個案有 3 宗,賠償近共 60 萬元,涉 1987 年、1989 年、及 1994 年的個案,當中有的士司機因同事作假證供,被裁不小心駕駛等罪成及停牌兩年,獲賠逾 50 萬。另有兩宗庭外和解,其中涉 111 名越南人稱被錯誤羈留 18 個月,於 1992 年獲賠 902 萬;另有人指遭警員非法逮捕、拘禁及襲擊的民事訴訟,於 1996 年獲賠 75 萬元。

2014 年,再有議員就特惠補償機制提出討論,政府當時回覆,過去五年只有 9 宗特惠補償金申請。議員和律師會再關注計劃欠宣傳、指引欠清晰及過於嚴苛,及由律政司評核有利益衝突問題,望當局設立獨立組織、甚至全以法定機制處理申請。

政府曾回應指,錯誤監禁或嚴重誤審的情況極少。

政府曾指補償由公帑支付 須慎用

政府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更改安排,並解釋計劃屬特惠及行政性質、為處理非常特殊的情況而設,申索人獲撤罪可因技術性理由、不一定代表他無辜,鑒於補償是由公帑支付,政府必須慎用公帑。政府又重申,律政司內部有明確分工,以防出現利益衝突,有需要亦會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解釋,兩個補償機制,均是處理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而非純粹普通上訴得直獲撤罪的個案,舉例有案件審結多年後,才找到新證據推翻定罪、或所犯罪行多年後被廢除並獲特赦等,才有獲賠償的可能。

他指出,「法定機制」條文源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範圍較窄,限於「終局判決」(final decision)後被撤罪才能獲賠;而「行政機制」範圍較闊,可處理如執法部門插贓嫁禍、司法機關行為不當損公平審訊致錯誤定罪等個案,但因屬特惠補償(ex gratia),批准與否的酌情權全在政府,機制亦有列明如被告非完全清白可拒賠償,因此如政府最終決定不批出,也難以循司法覆核作挑戰。

以往有議員關注,申請門檻似乎較為嚴苛。黃啟暘解釋,上訴得直涉很多原因,而賠償涉公共資源運用,故機制只針對相對嚴重或例外的情況。歷年計劃申請數字和成功率偏少,他認為因申請門檻較高、沒什麼人知悉,加上政府有很大酌情權作決定,故除非事主很堅定想爭取自己權益,否則一般定罪被撤、法庭將訟費判予辯方後,已覺屬不幸中的大幸,再花漫長時間和資源爭取賠償未必很常見。

今年一月,支聯會就拒交資料案,在終審法院上訴,被告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出席。

政府認為沒有充分理由更改安排,並指申索人獲撤罪可因技術性理由、不一定代表他無辜。

申請補償失敗個案:劫案入獄 33 個月後獲撤罪 

申請補償之路,有多困難?黃啟暘說,過去有兩宗相關司法覆核均失敗,法庭表示不會干預政府決定。翻查判詞,第一宗關乎一名警方線人 A,因污點證人 X 證供,而於 2013 年被裁串謀搶劫罪成,判囚 8 年半,其後上訴得直。上訴理據圍繞控方未及時披露資料,當中 X 原審時稱 A 找到搶劫目標後會致電他,但其電話紀錄顯示案發時二人沒有 X 聲稱的聯絡,惟控方審前無向 A 披露相關紀錄。上訴庭認為如陪審團有相關材料,很大機會不會接納 X 的證供,裁定 A 上訴得直。

因錯誤定罪入獄 33 個月的 A,獲撤罪後於 2017 年初循法定和行政兩機制申請補償,約九個月後獲通知被拒,律政司稱對 A 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A 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該理由不合理和錯誤。庭上披露副法律政策專員的審核理據,指根據閉路電視拍到 A 案發時似是尋找受害人的行為、A 庭上證供矛盾、A 與 X 實有頻繁電話聯絡,但解釋欠說服力等,對他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

2004 年及 2014 年,都有議員就特惠補償機制提出討論。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是否批出特惠補償是酌情權的問題,A 法律上無權獲得補償,加上特惠補償涉公帑運用,政府有理由謹慎處理。他續指,對 A 的無辜是否嚴重質疑,是由法律政策專員作決定,專員有權考慮所有材料下判斷,即使上訴庭裁定 A 上訴得直,但該判決僅關乎定罪是否穩妥、而非 A 是否無辜,對專員沒有約束力。法官強調,在司法覆核申請中,法庭並非重新審視專員決定的理據,只能審視他作出決定時是否不合法、程序不公等,本案最多只能說對專員的結論或有正反意見,但遠不足以讓法庭在司法覆核介入。

政府曾指錯誤監禁或嚴重誤審極少,其他案件脫罪人士索償亦甚罕見。

前探員妨礙司法公正 服刑期間獲撤銷控罪

第二宗司法覆核案涉前重案組探員陳一村,事發於 2004 年 1 月,大埔區議會前副主席溫學濂的女兒和姪兒被淋鏹水,大埔重案組第二隊負責進行調查,鎖定陳英鍵、「monkey」等人。探員陳一村當時與陳英鍵在林村河邊見面,陳英鍵供出他與「阿龍」受「monkey」指示犯案,陳一村着他指證其他人,但陳英鍵拒絕,陳一村遂提議他可捏造虛構人物「Billie」策動襲擊,陳英鍵同意,並在錄影會面供述「Billie」犯案。廉政公署後來介入調查,陳一村被指教唆陳英鍵作假證供,以防真正兇手「monkey」和「阿龍」被控,在 2006 年被裁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8 個月。

不過庭上證據顯示,錄影會面結束後,陳一村即再與陳英鍵進行「非正式會面」及私下錄音,當中陳一村要求陳英鍵講出真相,陳英鍵遂說出「阿龍」和「monkey」的參與,其後在另案擔任證人,「monkey」終罪成被判囚 18 年。上訴庭指顯然陳一村在上述會面嘗試查出真相,批評控方指控不清晰甚至內部矛盾,亦與證據不符,未能證明陳一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遂於 2008 年撤銷其控罪。

陳一村事隔 14 年後,於 2022 年 6 月,申請就錯誤定罪的特惠補償,但在 2023 年 11 月被拒絕。律政司信中稱上訴庭對控方有負面評價,不代表陳一村的定罪源自廉政公署或控方的「嚴重失職」;而且考慮到陳一村無在任何正式紀錄提及該非正式會面、審訊時又選擇保持緘默等,對他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其個案並不屬「特別值得補償」的情況。

律政司指,在過去 16 年,有一宗申請在行政安排下獲批,發放 19 萬元特惠補償金。基於保密考慮,不能提供進一步案件資料。

未能證明不會對其無辜嚴重質疑

陳一村一方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決定不合理和程序不公,偏離上訴庭判詞。庭上進一步披露法律政策專員的審核理據,指雖然控方可用更好方式開案,但已有足夠基礎作檢控,加上控方無向法庭提交錯誤資料、廉政公署亦無隱瞞可令被告脫罪的證據,不構成「嚴重失職」;又指陳一村隱瞞非正式會面、拒承認有錄音、被搜出錄音筆後又不作解釋等,均令人對他的無辜有嚴重質疑。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法律政策專員認為,控方沒有「嚴重失職」是不合理、僅稱可更好地開案亦不公允,因上訴庭判詞實指出在準備檢控的階段,證據已顯然不吻合、案情無法成立,檢控決定源於「嚴重失職」或「高程度疏忽」。不過與 A 一案一樣,高浩文指出就補償計劃的司法覆核,法庭並非審視專員決定的理據,而是作出該決定是否程序不公等,專員有權考慮所有材料下判斷。考慮到專員所依賴的事實,他認為陳一村一方未能證明,一個合理而有能力的法律政策專員不會對他的無辜嚴重質疑,因此最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立法會過去兩次討論後,社會上甚少就錯誤定罪補償作討論。

少有申請成功個案 

唯一一宗申請成功的個案,律政司稱為保密未能提供詳情。據了解,該案涉及一名曾被控刑事損壞的市民,他在某幢大廈連天台的單位居住,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為阻他爬上水箱放風箏,在其天台對上圍欄裝上單棘鐵線,他被指刑事損壞該鐵線。被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抗辯,他將辯方案情寫在文件,多次要求裁判官閱讀,但裁判官拒絕,又在他盤問控方證人時多次作出干預。控方舉證後,裁判官認為他「有少少語無倫次」,下令將他還押小欖索取 14 天精神報告,被告終被裁定罪成,判罰款 1,500 港元及賠償 450 港元。

被告其後提上訴,處理上訴的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明言,閱讀審訊的謄本及聆聽錄音後,不覺得上訴人有「語無倫次」或精神有問題,案中無資料顯示上訴人會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而且案件性質輕微,罪成亦不會判監,裁判官無給他機會陳詞下,直接將他還押是非常不公;而裁判官錯誤理解辯方案情,多次指上訴人浪費時間、向他查詢後又不讓他回應,令他不獲公平審訊,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人的律師另要求法官考慮,建議政府向上訴人給予錯誤定罪的賠償,法官認為,政府會否給予特惠賠償純屬政府的行政安排範疇,法庭只是處理定罪上訴,而上訴人會否獲司法機構建議向政府作出賠償,完全與上訴無關,上訴聆訊並非恰當場合或渠道,讓一名可能作出申索的上訴人作出有關申請。據悉上訴人其後向律政司提出申索,最終獲政府賠償。

過去 16 年,曾有 90 宗申請,當中 70 宗被拒。

立法會過去兩次討論後,社會上甚少就錯誤定罪補償作討論。四年前青年馬家健涉販毒案,服刑五年後上訴得直,揭發律師樓師爺游說他認罪。當時有傳媒問及可否追究,代表馬家健上訴的時任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當時指出,有特惠補償機制,但很少行使,過去只曾賠償一次予他曾幫忙的人。

黃啟暘不諱言,此機制很少人知悉,公眾甚至法律界也甚少有討論。對於現行機制,他坦言認為不理想,尤其現時司法制度無民主監察,獲得公義的機會可能較少,若連錯誤定罪補償的機制也很少選擇,情況或更不理想。他認為若政府酌情權收窄,容讓法庭在政府作出決定後作最後把關,審查政府所提的理據,或能減輕潛在不公義的情況。

政府資源運用和被告權利之間,可以如何平衡?黃啟暘同意是困難,因在無罪假定下,刑事審訊目的是控方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因此單憑審訊呈堂證據、法庭裁決,即使控罪獲撤,也不能百分百肯定被告是否清白,需再花很多資源和時間作審查,對政府資源運用構成一定負擔。但他認為,若上級法院明確表明原審涉司法不公,政府應較寬鬆處理相關個案。

政府資源運用和被告權利之間,可以如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