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0.1 的南丫海難造成 39 人死亡,死因庭事隔 13 年,去年 5 月召開死因研訊,9 月完成結案陳詞,裁決三度押後,今(21 日)於西九龍法院進行。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定,39 名死者非法被殺。
就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安裝水密門,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曾供稱,設計時已決定不裝水密門,遭家屬及海事處質疑是撤謊掩飾過失。周官裁定羅是誠實可靠證人,指他如要捏造證供,應在更早階段、而非所有民事訴訟完成才提出;又指南丫四號不裝水密門,是有意識、理智的設計決定,非疏忽或遺漏,船隻符合當時「一艙進水不沉」等規例。官指,若以 2012 年撞船的兩艙進水極端情況,追溯南丫四號要滿足一個它從不被要求符合的規定,是事後孔明的錯誤做法。判詞未讀畢,明續就船隻穩性計算、海員超時工作等五議題裁決。
遺屬趙炳全、徐志盛、梁淑玲散庭後接受傳媒訪問,指對裁決極度失望,梁淑玲指多年來一直希望得知,誰決定不裝水密門,專家報告亦指如有水密門,不會在短時間內沉沒。惟今天裁決如被告知「水密門唔重要」:「冇人有問題,冇人有錯,咁你覺得我會唔會極度失望?」他們指,裁決匪夷所思,追問公義何來?

36 人死於溺水 三人死於身體多處創傷等
周官先讀出本案背景,及逐一讀出 39 名死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年齡及職業。周官指,2012 年 10 月 1 日晚上 8 時 20 分,南丫四號被海泰號撞上,於 180 秒內沉沒,39 名死者當中 38 名,於同日在南丫島對出石角咀海面離世,徐凱盈(10 歲)則於 10 月 5 日東區醫院離世。39 名死者中,36 人死於溺水,區曉霖、許嘉偉、徐凱盈則死於身體多處創傷等。
南丫四號和海泰號的船長被控誤殺,海泰號船長被裁 39 項誤殺罪成,南丫四號船長則被裁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周官指,死因研訊並非刑事審訊,採用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認為就兩名船長的定罪,不但達到民事審訊的標準,亦滿足更高的刑事審訊標準,裁定 39 名死者非法被殺。

研訊圍繞水密門等六議題
死因研訊圍繞六個議題展開,包括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財利船廠繪圖員計算破艙穩性出錯時,是否把責任推卸給上司;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南丫四號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海事處是每年抑或隔年檢查南丫四號艙門;涉事海員是否有超時工作。
針對議題一,即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財利董事羅愕瑩供稱,南丫四號沒裝水密門屬刻意決定,指為符合「船總長度一成(0.1 規例)」的規例,與「Naval Consult」董事 John Lim 商討後,決定移除水密門,港燈及海事處在海難前亦沒就此提問。而就梧州船廠曾向財利發信,提醒船殼抵港後,財利要安裝水密門,羅愕瑩指是梧州誤會要安裝,最終是由財利決定是否要安裝。
家屬方及海事處均主張,南丫四號設計原意是有水密門,質疑羅愕瑩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上,從未提及與 John Lim 的討論,他是於庭上撒謊,隱瞞船廠漏裝。

官裁羅愕瑩誠實可靠
死因裁判官表示,審視此議題時,不單考慮相關的規例,亦要考慮相關規例如何被應用及理解,包括「一艙進水不沉」及「船總長度一成」原則。就羅愕瑩證供是否可信,周官強調,獨立調查委員會及死因庭研訊目的不同,前者探討撞船成因、背景等,本次研訊則更仔細探討,沒裝水密門的原意等。
周官指,羅愕瑩在委員會上,曾提及視「0.1 規例」為當時船隻設計的考慮,如裝上水密門,會違反該規例;而在死因研訊,他進一步提及與 John Lim 討論後移除水密門,顯示他對「0.1 規例」的理解前後一致。

(資料圖片)
官續指,雖然羅指「0.1 規例」限制船隻設計技術上錯誤,但作為其設計原意,並無誤導。羅在委員會沒提及與 John Lim 的討論,不代表沒發生,只是反映當時研訊範圍狹窄;而是次死因研訊更仔細探問船艙設計原意,羅在死因研訊的說法,與早前說法沒有偏離,而是提出更詳細、清晰的說法,沒有不一致之處,只是側重點不同。
至於海事處及家屬方質疑,羅在庭上說謊,以掩飾財利漏裝水密門。官認為說法有違常理,指本案獨立調查已完成多時,財利的聲譽已受報告影響,一直與香港史上最嚴重的海難扯上關係。周又指,獨立調查委員會於海難不久已成立,當時有民事訴訟正進行;相反,進行死因研訊時,所有相關訴訟已完成,羅要捏造證供,應在更早階段、而非逾 10 年後才提出,指相關陳詞不合邏輯。

周官認為,羅作供直接,不試圖掩飾,其不完美的記憶與時間流逝一致;而他被質疑為何在委員會無提及「0.1 規例」時,沒有反駁或嘗試合理化,只簡單回應不記得,裁定他為誠實可靠證人。
南丫四號僅須符一艙進水不沉 以極端海難追溯是事後孔明
就有陳詞認為,移除水密門是錯誤,指應以「東區一號」為藍本設水密門。周官指「東區一號」是高速客輪,符合「兩艙進水不沉」,但南丫四號毋須符合此標準,其設計偏離藍本亦非錯誤。
至於認為不裝水密門令南丫四號「較不安全」,官指只有未能達到標準,才被視為較不安全,但南丫四號按「一艙進水不沉」設計、亦確實符合此標準,當時沒有任何規定,要求超出該標準的額外安全措施。

官認為,若以 2012 年撞船的兩艙進水極端情況,追溯重估南丫四號要滿足一個它從不被要求符合的規定,是事後孔明的錯誤做法。她認為,船艙沒有裝水密門,是一個理智的設計決定,以符合當時「一艙進水不沉」及「船總長度一成」的規例,「一個 1994 年符合法規的設計選擇,不會因後來發生超出其原有標準、造成傷亡的事故而被削弱(undermined)」。
官接納是繪圖員出錯、事後未有更正
至於南丫四號標書列明有五個水密艙壁,官同意是初步構思,而修訂的總布置圖,列明沒有水密門、而是通道口,最反映南丫四號設計原意。至於其他圖則標明有水密門,官接納 John Lim 稱,是繪圖員出錯、事後未有更正。

就多名專家認為,南丫四號設計原意是有水密門,周官指,大部分專家沒有參考財利繪製的液壓系統圖則、及 John Lim 的初步穩性計算書,當中並沒有水密門;專家亦沒考慮,財利與港燈合作多年,更改標書是尋常的做法。
周官又指,專家同樣以後來南丫海難兩艙進水的結果,質疑不應移除水密門,雖然相關推論「可以理解」,但未能充分反映,南丫四號當年是按「一艙進水不沉」標準建造。周官強調,沒有專家認為,南丫四號不達「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認為就他們對南丫四號設計原意的意見,只會給予「有限比重」。
周官終指,針對首項議題,衡量相對可能性後,裁定財利船廠不知道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因不裝水密門的決定,是一個有意識的設計決定(conscious designed choice),而非疏忽或遺漏。
判詞未讀畢,明續就餘下五議題裁決。
海難倖存者、死者趙少琼胞弟趙炳全,死者梁家杰胞姊梁淑玲,死者家屬徐志盛等到法庭聽取裁決。遺屬梁淑玲午休時向記者表示,由於未讀完判詞,「暫時未有任何嘢講」,相信有機會待明天才讀完,屆時才表態。但對於「非法被殺」的裁決,她說「完全唔意外」,「因為都有家屬嘅死亡證係寫呢個字眼」。

家屬:極度失望 公義何來
散庭後,家屬再回應裁決,表示「極度失望」。梁淑玲指,13 年來一直希望得知,誰決定不裝水密門而引致意外,庭上一直就有否裝水密門爭拗,專家報告亦指如有水密門,就不會在短時間內沉沒。惟今天裁決如將一切推翻,被告知「水密門冇意義」、「水密門唔重要」,「我調返轉頭想問返佢咩原因,咁多個家屬、39 條人命,係會離奇喺短時間內死亡呢?」,「13 年後嘅今日你同我講,話嗰度門唔重要,我相信在座咁多位都覺得匪夷所思啦吓嘛。」
她又指,召開死因庭,是望了解事情來龍去脈,研訊有 80 多名證人作供,感謝他們一起尋求真相,指越聽下去會清楚知道,原來因某些人失誤、或以為自己無錯而導致此事:「但我今日聽嘅結論,係冇人有問題,冇人有錯,咁你覺得我會唔會極度失望?」
徐志盛指,事件令 39 人離世,當局事後曾修改法例,完善制度,「咁點解要用我哋屋企人嘅命去做呢啲嘢?⋯咁對於佢哋死咗嗰 39 個親人,係咪頒個好市民獎畀佢呀應該?」倖存者趙炳全則說,「我想問一句,既然道水密門唔重要,隻船 118 秒沉、沉到底,唔該你解釋,39 條人命冇喇,感到極度失望,公義何來呢?」

死因庭上,法院讀出 39 名死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年齡及職業。
39 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

當中七名遇難者家屬參與死因研訊,死者分別為梁家杰、趙少琼、徐志偉、徐凱盈、區曉霖、李詠梅及黃麗珍。利害關係方包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

律師文浩正到庭。
2012 年10.1當晚,124 名港燈員工及家屬友人乘搭「南丫四號」,前往維港欣賞煙花匯演期間,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釀成 39 人死亡,近百人受傷。死因庭原本於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並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三名遇難者家屬認為事件權責未完全釐清,入稟要求高等法院下令召開死因研訊,2022 年一度被駁回申請。家屬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一年後上訴庭裁定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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