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政府推行《逃犯條例》修訂,移交在內地、澳門和台灣犯案的疑犯到當地受審,引發爭議。2019 年 6 月 12 日,政府繞過法案委員會,將草案直上立法會大會二讀,大批市民包圍立法會抗議,警方下午施放 240 枚催淚彈、及多枚橡膠子彈、海綿彈驅散,引發持續多時的反修例運動。特首林鄭月娥於 6 月 15 日表示暫緩修例,其後曾以「已停止」、「壽終正寢」等來形容,至 9 月才宣布「正式撤回」修例。

政府其後未再提修例,不過市民的「送中」疑慮,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的《港區國安法》明文「落實」。根據《國安法》第 55 至 56 條,案件涉外國勢力介入而香港管轄有困難、港府無法有效執法、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三種情況,可移交內地審理。特首李家超於 2023 年 7 月受訪表示,肯定任內不會再處理《逃犯條例》修訂。

翻查資料,反修例運動前,香港與 32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與 20 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不過自《港區國安法》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多國表達對香港法治及一國兩制被破壞的憂慮,10 個國家包括加拿大、澳洲、英國、新西蘭、德國、法國、美國、愛爾蘭、芬蘭、荷蘭,相繼於 2020 年 7 月至 10 月,宣布暫停與香港就移交逃犯的協定,港府亦隨之宣布暫停履行與相關國家的移交逃犯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至今未曾恢復。

現時與本港有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只餘捷克、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葡萄牙、韓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 10 國。另有國家在《國安法》生效後與香港簽訂協定,港府於 2021 年 9 月,與俄羅斯政府簽署刑事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尚待生效。

2019 年至今香港與外地 共移交六名逃犯
《集誌社》向政府查詢,執行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國家減少,對本港有何影響,以及過去六年港府移交及接收逃犯的數字。政府表示,一直以來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和協助下,以互助互惠原則,依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執法合作及司法互助,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適當處理相關事宜」。
政府又指,就個別國家提出移交逃犯請求的資料,會涉及請求方或被請求方未完成的案件,因此不適宜公開。自 2019 年至今,香港向外地司法管轄區移交了 3 名逃犯,外地司法管轄區亦向香港移交了 3 名逃犯,律政司不評論個別涉及請求的案件。
2014 至 18 年 香港與外地 移交 18 名逃犯
翻查資料,政府 2019 年初曾回覆立法會議員書面查詢,表示 2014 至 2018 年的五年間,香港向外地移交了 12 名逃犯,外地則向香港移交了 6 名逃犯。有議員亦問及,每年從各國收到移交逃犯的申請宗數、及移交人數。政府以列表回覆,2014 至 2018 年,從美國、英國、韓國、印度、加拿大、德國等接獲 32 宗移交逃犯申請,並就有關申請共移交 9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