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登記制|剖析否決後續 如何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當局續違憲衝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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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終審法院裁決現行制度違憲,特區政府在兩年暫緩令期限前,提出修正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日前(10日)在立法會被大比數否決;暫緩期限 10 月 27 日屆滿,政制局局長曾國衞已表明不會申請延長。否決之後衍生兩大爭議,當局應如何保障同志伴侶權益?政府持續違憲會否造成憲制危機?《集誌社》訪問司法覆核案申請人岑子杰、同志伴侶平權組織、以及法律界人士,剖析後續可能。

司法覆核案件申請人岑子杰,由法案委員會討論同二讀辯論,皆到場旁聽;他稱目前仍與法律團隊商討「有咩可行的方法可以做到」。(資料相片)

岑子杰建議多項行政措施:拭目以待、舉腳贊成

岑子杰在草案被否決後一日接受《集誌社》訪問,以學生「唔夠分」升學比喻當前處境,「大家睇住一個學生考試,明知佢會唔合格,但照上試場去考,最後唔合格出來,冇辦法」。他引述負責提出草案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一早言明若法案不被通過,「好難再說服國際社會我哋嘅法治係領先國際」,認為現實就是政府未能履行憲制責任、落實法庭判決。

否決之後,同志伴侶權益怎麼辦?岑子杰重申,終院裁決要求政府訂立替代框架,「唔係要你用其他方法…可以遲交但都必須要交」。多名反對法案的議員稱主流民意反對、社會未有共識,二讀審議當日一直在公眾席的他說,會議上的「最大共識」是議員通通承認同志權益需要重視、提議用行政措施,故他認為「行政可以做到嘅都做咗先」。

岑子杰緊接提出一連串應保障的同志伴侶需要,包括領取遺體、醫療指示、深切治療部探望權、指定捐器官、囚犯探視權、共同使用福利如伴侶間醫療券互通互用等等,形容「拭目以待、舉腳贊成…最緊要政府同議會做得一樣得一樣」。而他本人正與律師團隊商討,「究竟有咩可行嘅方法可以做到」。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認為政府應展現態度,於下屆立法會期重啟立法程序。(資料相片)

平權組織盼政府下屆立法會重啟立法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則認為,若當局在與各方充分討論後仍無法推動立法,以行政措施處理是「無辦法之中的辦法」,惟認為政府不應在此刻放棄。他稱如訂立行政措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除了可能造成執行上的混亂,亦展現當局對議題的態度,「你現在不肯用一個形式,在這個邏輯上就是說,是不是這些關係不應該受到尊重,所以你就用這些措施去滿足一些最低的要求?」邱銘諾認為同性關係在法律上的承認重要,盼政府與各持份者再深入討論、並在下屆會期重啟立法程序。

港區人大代表、選委界議員陳曼琪在二讀當日,則提議當局設立不區分性別、性傾向或婚姻狀態的「生活夥伴法律機制」,稱醫療決定、處理身後事等需求不只限於同性伴侶,應透過修訂《持久授權書條例》及《遺囑條例》,將權利擴展至同性或異性伴侶、密切朋友、「表哥表妹」、長者街坊等關係。問及如何看待此建議,邱銘諾稱概念上不可與同性關係混為一談,但對機制持開放態度,可否以此取代同性關係登記則要視乎實際內容。

婚姻平權協會顧問、大律師馬亞山指,訴訟雙方仍就指令的不遵從,再向法庭申請新指令和宣告。(資料相片)

大律師:延長暫緩外,雙方仍可向法院提新申請

暫緩令下月底屆滿,當局言明不會申請延長,是否代表法庭已無角色?婚姻平權協會顧問、大律師馬亞山指,終審法院判辭訂明,就著宣告的實施或不遵從,「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liberty to apply),除申請暫緩、延長暫緩外,在命令不被遵從的情況下,雙方均可向法庭申請「相應濟助」(consquential relief) ,「新宣告」可以是另一個指令甚至具禁制性,又舉例稱政府可申請以行政措施取代立法,岑子杰一方甚至可要求法庭詮釋《婚姻條例》以涵蓋同性伴侶。

身兼行會成員的大律師湯家驊,同意訴訟雙方都有權重回法庭要求修訂指令,但就沒聽聞當局是否打算向法庭申請其他修訂或補充命令。

法案被否決亦引起會否衝突法治、以致憲制危機爭議。(立法會片段截圖)

馬亞山:議員違憲制責任 湯家驊:沒衝突法治

事件亦令人關注,立法會否決法案,是否令當局持續違憲、陷憲制危機?多名反對法案的議員強調已按程序審議,否決議案不會衝擊法治,部分人更批評法院僭越、不能迫令立法會立法,揚言「立法會不是橡皮圖章」。任律師的選委會議員謝偉俊,席上批評不立法有違終審要求,強調「法治唔係淨係立法嘅時候,咩程序咁簡單」,而是尊重遊戲規則和裁決結果。

馬亞山認為,立法失敗意味政府將繼續違反《人權法案條例》14 條下的積極義務,又質疑即使提出行政方案亦難以視作被履行裁決,否則律政司一開始便不用提交法案。他批評立法會議員誤解議員角色和憲制責任,以 23 條立法為例,指多年來未就國安法立法有違基本法,但議員不能說有按程序審議、即使否決亦已履行義務。現時情況類同,終院按基本法和人權法案裁決訂替代框架,議員拒絕遵從便屬「違反憲制責任」,重申議員有責任令法例合憲,即使不認同法案、正確做法亦是提出修訂而非否決。

湯家驊則認為,政府當局推出草案已經執行終院的命令,立法會不願意通過「咁都無辦法」,政府及法庭均無法命令立法會通過法律。他稱應要假設法庭的意思是「做一些可行的、做得到的、合法的事情」,而立法會不通過法例「對於特區政府來說真的不是特區政府的錯」。他又認為討論和投票都根據公開程序進行,符合法治元素,形容否決的結果對法治「完全唔係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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