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登記制|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 15 委員僅葉劉淑儀表態支持 議員關注否決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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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岑子杰案」裁決,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 23 日)舉行首次會議。 15 名法案委員會成員中,僅新民黨葉劉淑儀一人明確表應支持議案,指同性伴侶登記制度有助改善香港包容形象。其餘至少 12 名議員明確反對,或傾向用行政方式處理,其中周浩鼎代表民建聯表明「堅決反對」,批評通過登記制如同「中門大開」,又指「更加顛覆家庭倫理價值的事會接踵而來,包括兩個爸爸、兩個媽媽再領養小朋友。」

政制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重申,政府已多次強調同性伴侶登記不同於婚姻登記,權利亦有所不同,「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加入法案委員會的 15 名立法會議員當中,除主席民建聯陳勇未有就法案發言和表態,其餘 14 名委員中,只有新民黨葉劉淑儀明確表達支持,至少 11 名委員發言表態反對或傾向反對、質疑可用行政方式處理,而無黨派的商界議員嚴剛、選委會李浩然則未有明確立場。

葉劉淑儀:有助改善香港開明包容形象

葉劉淑儀昨晨運時意外受傷,今日左手打上石膏出席會議。她發言指,支持條例草案不但是尊重法治,登記制度亦有助吸納人才,稱金融、法律、演藝等界別都有人才是同性戀者,包括高官如美國財長貝森特,形容制度「有助改善香港開明包容嘅形象」。她強調不是支持同性婚姻,因法官已裁定同性婚姻不符合《基本法》第 37 條。

唯一表態支持登記制度的葉劉淑儀,手左腕骨裂打上石膏出席會議。(會議片段截圖)

周浩鼎:通過登記制如中門大開

不過,會上大多數議員都對法案表達反對及提出質疑。委員會連同主席陳勇,有 5 名民建聯議員,周浩鼎表明該黨「堅決反對」法案。他指尊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但應以個別措施處理他們的生活困難,「而唔係另外搞套制度顛覆我哋嘅家庭價值,顛覆我哋嘅家庭倫理,同埋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他批評登記制度通過「等於中門大開」,變相承認同性婚姻,「相信更加顛覆家庭倫理價值嘅事會接踵而來,包括兩個爸爸、兩個媽媽再領養小朋友」。

除民建聯議員外,工聯會黃國、經民聯的盧偉國等亦表態反對。盧偉國稱政府一方面強調婚姻制度只限一男一女結合,另一方面以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質疑政府不能「自圓其說」,指「一方面又話唔承認,一方面又有法律承認字眼,有咩分別?我唔知。」他形容先在其他地區註冊結婚,再在香港登記就獲法律承認,正是很多人擔心的「打開缺口」。

政制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回應指,終審法院裁決要求提供替代框架,令同性伴侶私生活不受侵擾的權利獲得保障,關鍵是「獲得法律承認」。他說:「依家無一個所謂登記制度嘅情況底下,他哋無從去獲得法律承認。」他其後補充,法律承認是指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而不是同性婚姻。他重申,政府已多次強調同性伴侶登記不同於婚姻登記,權利亦有所不同,「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曾國衞指終審法院裁決要求提供替代框架,關鍵是「獲得法律承認」。(會議片段截圖)

有議員提出替代方案、行政方式處理

席上多名議員關注,可否透過以修訂其他條例、或其他行政方式處理終院的裁決。經民聯吳永嘉提出替代方案,指允許預先登記指定人士,自行授權由何人處理醫療探視、申請死亡證等,而無需另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

選委界別蘇長荣則指,終審法院裁決要求提供替代框架,解決同性伴侶在醫療探視、處理身後事等權力落差,但並無指定要設立登記制度。他質疑登記制是否「類婚姻」,強調要避免「制度性僭越」婚姻制度,建議可透過單項條例的修訂,「繞開價值觀的爭論而不需另外設登記制度」。

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一些重要決定尤其是醫療方面,很多時候是緊急或突發情況,當事人或未能預先下達指示或授權,授權是否法律上必然有效亦有疑問,目前法律未允許在醫療方面作授權,認為透過法律規定比較穩妥。他另補充,過往同性伴侶就權利或福利司法覆核,要逐級法院上訴至終審法院,部分案件最終獲得勝訴,指如沒有替代承認框架,「就要每個問題打一次,帶嚟好多私生活嘅滋擾」。

自由黨邵家輝問當局,「係咪一定要根據判決支持你,抑或我哋有自由選擇?」(會議片段截圖)

議員關注法案被否決後果

議員的另一個焦點,是關注終審法院裁決政府有「積極責任和義務」訂立同性伴侶替代框架,議員可否否決?否決和暫緩期後,法院裁決是否仍然有效?政府有何方案處理?

梅基發確認裁決的兩年暫緩期將於今年 10 月 27 日屆滿,強調即使法案未能獲通過,裁決仍「絕對有效,政府仍然在法律上有持續責任,盡量去履行這個義務。」自由黨議員邵家輝問到,立法會議員「係咪一定要根據判決支持你,抑或我哋有自由選擇?」;選委會界別、教育界背景的鄧飛,質疑若法案被否決,行政機構如沒有其他選擇,「只係繼續持續立法,係咪可理解司法機關變相命令行政、立法機關?」

梅基發重申,法院裁決沒有指定政府必須做的方法或法案內容,法院也沒有要求、更不能指令立法會怎樣處理政府提出的法案。曾國衞則指,明白社會和議員有不同意見,即使終審法院裁決未必一致,但裁決是按照基本法賦予的終審權進行,是一個有效合憲的裁決,如果完全不尊重、不遵守,會對法治有很大影響,重申法案已是平衡不同聲音下的「最大公約數」。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岑子杰案」裁決,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資料相片)

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 19 項關注

另外,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戴敬慈昨去信當局,就《草案》列出 19 項關注,指期望當局於星期五(25日)第二次會議前釐清有關事項。戴在信中引述終審法院在岑子杰案中,指政府須履行「積極義務」,訂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顧問要求政府解釋登記制如何符合?又提出如《法案》遭否決,當局有何行政計劃回應終院裁決?

當局提出制定登記制時表示,曾參考多個司法管轄區做法,法律顧問亦要求請當局提供曾參考的地區,尤其是否有其他司法管轄區採用類似政府建議的登記制,即只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戴敬慈亦關注,政府是基於什麼因素決定替代框架所涵蓋的權利,以及政府曾否參考海外相關法律。

法律顧問亦要求政府釐清多項草案的條文細節,如草案提到「已在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與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大致相同的關係)」,戴敬慈問當局如何判斷何謂「與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大致相同的關係」。法律顧問亦問及,政府會否考慮在法例具體列明,登記或撤銷同志伴侶關係所需的文件或資料、登記人的宣誓內容,以至負責審核申請的登記官決定,能否被審核或上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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