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 818 集會罪成 專業失當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司法覆核求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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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大律師吳靄儀,在 8.18 流水式集會案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 9 個月、緩刑兩年,被大律師公會投訴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周五(7 日)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決、宣告投訴成立,並下令審裁組向吳發信訓誡、或發還由其他人組成的審裁組重新考慮。

大律師公會指,審裁組指吳靄儀的行為不應受道德譴責亦並非可恥,是與原審裁決抵觸、對刑事法庭的附帶攻擊,又強調吳的行為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在政治動盪時期,大律師也可接受公然漠視法律的行為,為港人樹立壞榜樣。《集誌社》就事件向吳靄儀查詢,她以短訊回覆指 「不予置評」(no comments) 。

2021 年,吳靄儀被裁在 8.18 流水式集會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資料相片)

專業失當投訴不成立

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擬答辯人為由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大律師趙芷筠及施麗珊組成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利害關係方為吳靄儀。

根據入稟狀,吳靄儀自 1988 年成為大律師,執業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 8.18 流水式集會案被裁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 9 個月、緩刑兩年。大律師公會指吳的行為可能損害大律師聲譽,或削弱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違反《行為守則》,但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 8 日,以大比數裁定該投訴不成立。

申請方:審裁組裁決與原審抵觸

入稟狀指,審裁組裁定投訴不成立,是根本上出錯,大律師公會為履行監管職責及促進公眾信心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方引原審法官指,眾被告蓄意藐視法律、以「疏散人群」的虛假藉口繞過禁令,有預謀挑戰警方權威、法律及秩序,在動盪時期刻意違法及挑戰公共秩序,認為涉案罪行嚴重及不可接受,尤其當行為是由被公眾期望尊重和維護法治的大律師所干犯。

申請方續指,審裁組錯誤自我引導及誤解法律原則,未有集中考慮吳有否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而是抽象考慮有否「專業失當」;而審裁組裁定吳的犯罪行為不應受道德譴責亦並非可恥,是與原審裁決相抵觸、對刑事法庭裁決不被允許的「附帶攻擊」(collateral attack)。

申請方又認為,審裁組錯誤考慮吳靄儀的政治動機,指法庭一向嚴謹應用法律、亦必須將政治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審裁組考慮其政治動機並以此合理化其行為,已超越法律分析恰當允許的範圍。而即使按審裁組邏輯,吳靄儀相信她在做正確的事,但根據案例,對法律知情而刻意的挑戰、即使背後有值得讚揚的理由,仍會損害律師專業聲譽及構成專業失當,何況吳靄儀是選擇不依循合法途徑、按自己意願行使公義(take the law into her own hands)以推動其政治動機,令香港社會嚴重分裂。

8.18 流水式集會案中,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及何秀蘭七人在原審,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其後上訴得直

申請方:吳靄儀公然違法樹立壞榜樣

對於審裁組指,吳靄儀的罪行與其大律師身分欠足夠關聯。申請方同認為錯誤,引原審提到案中有 3 名被告受過法律訓練、是非常有經驗的律師,無疑對《公安條例》熟悉。申請方指當中必然包括吳靄儀,而當 3 名律師被公眾目睹持橫額帶領非法遊行,向公眾發放的訊息,就是即使經驗豐富的律師,亦不認為蓄意及明知違法有任何問題,此舉會損害香港法治,監管大律師的機構亦絕不能容忍。

申請方又指,審裁組似乎暗示,因吳靄儀將大部分時間投入立法會,因此其行為與其大律師專業無關。但申請方指,投訴重點並非吳靄儀將多少時間投入大律師執業,而正正因為吳是知名政治人物、公眾皆知道她具有大律師資格,因此她錯誤而不可接受、凌駕法律的行為,會向公眾發放完全錯誤的訊息,尤其在動盪及政治情緒高漲的時期,就是只要主觀上不認同法律內容,並相信在做正確的事,即使是經驗豐富的大律師及曾經的法律界議員,也可接受公然漠視法律的行為,認為這無疑為港人、尤其是支持吳政見的人樹立壞榜樣。

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等七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罪成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損害集會自由,在 2024 年被駁回。(資料相片)

要求法庭推翻判決、下令訓誡

大律師公會最後指,理解吳靄儀自 2025 年底已退休,但強調糾正根本的法律錯誤對公眾利益仍然重要,以維護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公會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判決,宣告針對吳靄儀的投訴成立,並下令審裁組向吳靄儀發信訓誡,或下令將投訴交由不同人士組成的審裁組重新考慮。而即使司法覆核勝訴,申請方亦不會申請訟費。

翻查資料,所有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規管,而若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因收到申訴或其他原因,而認為應對某大律師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便須呈交「大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審裁團為獨立運作,成員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的成員沒資格獲委任或留任為審裁團成員。在投訴轉介後,審裁組召集人會從審裁團委任一名資深大律師、一名大律師及一名非法律專業人士進行研訊。若裁為專業失當,審裁組有權頒佈紀律處分,包括譴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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