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修例|立法會完成逐條審議 鄧炳強反駁 擴闊國安罪?「假㗎」 市民行為變國安罪?「冇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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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國安法制定附例,賦權行政長官以證明書方式,界定某犯罪行為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可按國安法的程序處理,如用指定國安法官審、拘留期或延長等。

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制定附例,保安局長鄧炳強下午在《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作簡介時,表示想就幾點作解說、澄清,反駁。他表示,留意到部分人士有誤解,甚至刻意曲解,有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令一些性質輕微罪行,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說:「呢個係假㗎,係誤導㗎,係呃你㗎,係嚇你㗎」。他說:「唯一原因,只是案件事實背景,顯示犯罪行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絕冇可能,不會將性質輕微罪行,無端端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又說,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大多數性質隱密,手法層出不窮,新機制正正要處理極少數的其他罪行。

他另指,有人說條例生效後,政府可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說:「講呢啲嘢嘅人,可能別有用心,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同仇恨」。

他表示,機制只適用於本身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本身冇犯法嘅行為,絕對無可能因為規例生效後,行政長官發出一張證明書,就會由唔犯法都變成犯法,變成危害國家安全嘅罪行,係冇可能」。他續說:「我哋必須要慎思明辯,認清呢啲別有用心,想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想煽動仇恨嘅人背後嘅詭計,唔好畀佢哋奸計得逞」。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開會時也表示,注意到有別有用心的媒體、境外勢力,已潛逃的危害國安份子,對條例作危言聳聽失實指控。他指,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他表示,不少案例指出,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國家安全的評估及判斷。

他舉例指,2003 年英國上議院一個判例指出,某件事情是否符合國安利益,不屬司法機構裁決事項,而是交由行政機制決定。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一個案例,指出國安及外交政策,相關領域資訊難獲取,法院欠缺評估相關資訊的能力。他又指出,2024 年香港一宗禁制令申請案件指出,行政機關負責評估應對國安風險,法院只負責獨立審判,行政機關最適宜作出評估及判斷。法庭會非常尊重行政機關評估。

對於附屬法例是否有追溯力,林定國表示,有關規例不具追溯力,不能適用於立法前的行為。完成審議後,林定國對議員致謝,他說,審議過程認真,會議時間原定是二時至四時,他說:「𠵱家係四點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