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例|建議賦權特首 非國安法下四大罪行 可列國安案處理 可延長扣留期 國安法官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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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最理所當然做法

立法會的保安及司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選舉委員會簡慧敏任主席,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簡介附例時表示,今次並無改變國安法現有規定,沒新增任何權力、罪行、罰則,行政長官證明書,只就是否構成國安罪行的行為作出認定。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要決定哪些罪行,屬於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安罪行」,最理所當然做法,是由特首根據國安法,就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去發出證明書。他強調有關做法,沒擴充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不影響市民生活。

如「劫獄劫國安犯」

人大政協功能組別議員陳勇問及,可否舉例說明具體罪行包括什麼?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例如「劫獄劫國安犯」,如日後由特首發證明書,證明有關事實,危害國家安全,可加強法例的明確性。新界東北議員陳克勤指,如何體現相關法例「冇加辣」?鄧炳強指,修例後,沒新罪行,沒新罰則,也是根據相關罪行判刑。

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問及,暴動罪本身不是危害國安罪行,如調查時,發現是危害國安的案件,暴動最高刑期是十年,「喺咪唔會加辣變 15 年?」他又問及,上述例子,會否轉為指定國安法官審理?

鄧炳強回應指,案件判刑,必須根據被控案件的刑期,「頭先你提到暴動,十年咪十年囉」,不會因定性了是危國安案而提高。他又指,在審訊過程,如特首出了證明書,證明案件跟危害國安有關,會跟相關程序,如用指定法官,不用陪審員等。

選舉委員會葛珮帆說:「如香港冇國安法,何來今日安全穩定?」她再要求局方舉例說明,鄧炳強再重覆「劫獄」的例子,再說一次,劫獄本身非危害國安的罪行,但如證明劫獄本質是危害國安罪,「有咗呢個證明書,會成為危害國安罪行」。他補充,一些相關程序就會適用,如用指定法官,可延長扣留期,擔保時間的考量等,「一般唔畀擔保」,除非證明不會構成危害國安。

林定國:唔通用證明書重新審過咩?一定唔會

新界東北議員李梓敬問及,司法程序到哪個階段,就不會再引用特首證明書?林定國表示,「如判咗單案一個人無罪,唔通用證明書重新審過咩?一定唔會」。李梓敬追問:「即係判刑之後一定唔會?」他指一些罪行,如定性為國安案,則沒有三分一減刑。林定國表示,刑期扣減跟司法程序是兩回事。

選舉委員會梁子穎表示,附屬法例說得清楚,「你就算用交替罪行判你,個意圖都係危害國安,完善到𠵱家法治同法律,我係認同呢個做法」。律政司長林定國指,例如有製造炸彈想炸警署,可能是國安法下恐怖活動罪,製造炸彈是交替控罪,可能會被控國安罪,法庭可能只判了製造炸彈罪,日後可會定為危害國安罪行。

非國安法下四大罪行 亦可列國安案處理

《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保安局及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香港國安法》制定時, 針對當時在香港「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四種行為,立法原意是「既包括四類罪行,也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文件指出,終審法院案例,包括黎智英保釋上訴案、羊村繪本案伍巧怡保釋上訴案,也確認《香港國安法》提述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其他法律規定的同等性質的罪行。

政府指,考慮到《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終院案例和《國安條例》,若某宗案件所涉罪行,並非 《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或《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但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顯示,該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案件應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政府擬以「特首證明書」的方法,將國安法的執法,「延伸」至認為涉國安的其他刑事罪行。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 110 條訂立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47 條或《國安條例》第 115 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 41 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關案件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同案任何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有團體集會支持國安法。(資料圖片)

政府的文件指,聽取保安及司法事務委員意見後,將盡快敲定今次建議的《國安條例》附屬法例的條文,盡快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 後審議」程序。政府稱,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下,繼續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 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

法律學者:特首一人意志,沒任何制衡

法律學者黎恩灝表示,附屬法例將特首發出國安證明書的權力,進一步制度化,即使一些非國安罪行,可以基於特首的判斷,變成危害國安罪行,讓國安體制介入,包括國安指定法官、保釋申請、警察羈留等安排。他表示,特首一人的意志,就可以任意將刑事案件國安化,而特首運用此權力,現沒任何制度可制衡、防止濫用。他認為這做法進一步破壞香港原有的法治、權力制衡的制度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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