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禁地|警禁記者拍地盤 記協:如禁地失火,可否如常採訪? 特區政府:指明人員可命令不得接近、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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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禁止記者拍攝深旺道的地盤,圖為背後「禁地」地盤的方向。

政府一日之內,為國安法的附屬法例討論及刊憲,周二(13日)下午生效的兩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附屬法例,其中一條「禁地宣布令」,將六個地方,包括銅鑼灣的國安公署臨時總部、西營盤、紅磡的辦公室、北角的宿舍,及兩個位於大角咀海輝道深旺道交界、海帆道的擬建永久總部及附屬設施地盤,劃為「禁地」。

六個禁地當中,現時有兩個為施工地盤,記者周二下午到深旺道地盤觀察。在深旺道至海輝道行人天橋,其中一段可看向設施的位置,被白色膠板圍封,有軍裝警員分別於橋上、橋底看守,市民可隨意通行。

警員指「敏感地方」 禁拍攝地盤

翻查憲報,該天橋未被納入禁地範圍。但當記者上前表明身份及採訪目的後,橋上看守警員指,由於現時禁地是「敏感地方」,因此未能讓記者拍攝,禁拍範圍涵蓋整座天橋;即使一般市民路經拍攝,也會要求對方停止。該警員說,「落咗 Order 就係咁。」記者提出,可否只拍攝警員站崗而不拍攝地盤,警員則沒有阻撓,只著記者到橋底詢問其他看守警員。

橋底警員確認記者採訪、拍攝性質後,讓記者拍攝另一側警崗畫面,但事後要求即場登記記者證、身份證等資料。當記者打算離開,再多兩名警員出現,再度要求登記資料,詢問記者從甚麼方向前來;最終再有兩名報稱是旺角警署的便衣警員,要求檢查後,始讓記者離開。

特區政府指,《維護國安條例》45條,「指明人員」可命令任何人不得接近、查察禁地。圖為背後「禁地」地盤的方向。

有傳媒被要求刪相

據了解,自前日起,有傳媒到禁地採訪時,也受到同樣對待,甚至被要求刪除相片。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回覆查詢說,暫未收到有記者反映上述情況,但法例本意是禁止「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查察」。警員的要求,或超越修訂附屬法例後的違禁行為範圍。她認為,保安局有責任釐清,到底是警方認為,是否任何新聞拍攝,均屬危害國安,抑或有個別警員逾矩。

記者其後到訪銅鑼灣道148號、西環干諾道西152號、以及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等三個地址,現場都有警員駐守、巡邏。其中現為國安公署臨時總部的銅鑼灣道148號,有張貼「禁地,禁止擅入」告示,入口處也有人把守,但行人也可如常通過。附近有機動部隊的小巴停泊。

至於鄰近住宅的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面向電器道外的入口,有白色圍板圍封,有不少外傭在此等待校車停站接小朋友放學;另一則朝向城市花園的入口,則同樣有人看守和張貼「禁地,禁止擅入」告示。

警員在禁地外圍駐守,及備有補給物資。圖為背後「禁地」地盤的方向。

記協:如「禁地」火災 記者是否可如常採訪?

記協主席鄭嘉如認為,就「禁地」、「間諜行為」等定義,要視乎政府如何定義傳媒可拍攝、採訪距離,現時則略嫌不夠清晰。她舉例指,如果「禁地」日後發生火災,甚至地盤興建期間,如被揭發涉及偷工減料等問題,而不涉及國安公署工作,記者是否可以如常採訪,當中是否存有可以辯解空間。

「影咗會唔會話你洩漏資料?如果大家唔做,就同你本來新聞判斷有相違背,(但)紅線越嚟越多,如果我報呢樣嘢,記者就會諗『係咪值得?』」她表示,即使可辯解,但觀乎國安案件未必准予保釋,對新聞工作者而言,未必「搏得過」。唯一解決方法,她相信可能是當局邀請媒體採訪,而受邀媒體可取得有關批文入內拍攝,否則是毫無保障,「最保守做法就係唔影。」

翻查資料,去年 23 條立法前,記協曾經提交建議書,要求將新聞採訪以及公眾利益納作抗辯理由,不過未被採納;不過就著「國家秘密」定義,可在特定情況,設「指明披露」機制作免責辯護,即如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下,而披露後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則可獲免責。

記協主席鄭嘉如指,如果「禁地」日後發生火災,不涉及國安公署工作,記者是否可以如常採訪?(資料圖片)

律師:「查察」一字傳媒易踩界

有律師指,今次訂立附例,以現行針對間諜罪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43、44 條,無疑收窄了採訪自由,尤其就兩條文當中,有關「查察」一字,如按字面解讀,已有「調查」意味,傳媒容易踩界。

惟該律師相信,很視乎採訪是否可作合理辯解,因為觀乎條例所指,只要執法者認為該處與附近禁地有關,確實可以作拘捕、甚至檢控。該律師續舉例說,以去年夏寶龍訪港為例,當傳媒部署追訪他時,其作為政要,已有被採訪的準備,未必受此例限制;但若然是追訪一名國安相關人士,就有違法之嫌。該律師形容,國安概念如「保護傘」包羅萬有,針對傳媒採訪風險,相信「最後都要去法庭 Test (測試)。」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普通行過喺門口影張相,相信唔會有意圖」。

保安局長:普通行過喺門口影張相,相信唔會有意圖

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周四(15日)日上下午舉行兩節會議,審議兩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兩項附屬法例。

九龍中議員楊永杰問及,如市民純粹影相,影到公署,會否犯法?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要有意圖入禁區,從事間諜行為才屬犯罪「普通行過喺門口影張相,相信唔會有意圖」。

新界東北議員陳克勤舉例指「行過跌咗個五蚊銀入去執返」,會否誤墮法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建築物有牆分隔,「基本上唔會行過入到個禁區,有實際分隔,唔會存在行過入咗個禁區,唔會搞錯」。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若市民自己「唔覺意」,有指明人員,如警方,有法律權力勸喻離開。「如有人提點,市民依從,係冇任何需擔心的理由」。

廖長江(右)指小組委員會既高效高質,亦詳盡無遺完成審議。

特區政府:「指明人員」可命令毗鄰禁地的人離開

特區政府周四統一回覆查詢時重申,宣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而根據《維護國安條例》45條,「指明人員」可命令任何人不得接近、查察禁地,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的人離開。「所有人均應遵守警員和禁地守衛命令,勿以身試法」。

鄧炳強於委員會會後被問到,近日有傳媒到禁地拍攝被警告,是否代表報道用途也不作例外時。鄧炳強回應指,「45條講得好清楚,警務人員係可以為咗國家安全原因,喺禁地係可以叫人離開。」

他續指,「普通市民行過打卡影相,我睇唔到有問題,因為無任何意圖。」但如是長期在禁地門外拍攝人員出入、長期以長鏡頭拍攝公署窗門,或會令人質疑。「喺咁嘅情況底下,我哋警務人員就必需根據法例、根據國家安全情況同埋當時現場判斷,嚟到決定係咪要邀請嗰啲人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