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12 日)午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包括建議若案件已由國安公署按《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管轄,公務員等要提供一切協助;國安公署的履職地方會列為禁地、任何人不可披露與公署相關工作資料等。違反附屬法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七年。
立法會議員李梓敬問及,國安公署若啟動 55 條調查後,會否有機制公布程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啟動 55 條調查後,相信公署調查有隱密性,「相信唔會一宣布,就自動形式去宣布晒所有細節,我相信唔合乎常理。咁當然公署可以因應需要,對外宣布任何嘢,法例亦無規定佢,就住邊件案執行55(條)」。

國安公署接管案 要求公務員等提供一切協助
《香港國安法》55條規定,若案件涉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等等三情況,國安公署直接對案件行便管轄權。
政府提交的文件建議,在附屬法例當中,包插建議若案件已由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規定的情況下管轄,政府部門、公務員須按公署要求,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的協助、便利、配合等。
此外,政府又建議,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與公署相關工作資料,包括禁止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在沒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他人披露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不過,若公署已公開資料或向該人給予合法權限,則屬例外。
聯席會議歷時近兩小時,由林定國、鄧炳強先簡介文件,共 22 位議員擬發言。

鄧炳強:如遇惡意抹黑,會出動反駁隊!
多名議員關注就擬訂的附例如何推動宣傳工具,包括釐清「禁區」等字眼,讓市民不會誤闖。鄧炳強回應指,推動附例立法「一開始有好多誤解、唔清楚」,而「禁區」、「禁地」等字眼非首次使用,以往如設軍事禁區等,都有同樣做法,日後就相關禁區會詳列地址、坐標,也會設標示,以及再做解說。
鄧續指,當局一直持續宣傳國安教育,形容國安法、相關條例推廣「已經係一個科普項目」,又揚言「當然面對一啲惡意抹黑,我哋仲會出動埋反駁隊!」

助國安調查可獲民事豁免權 林定國舉例指銀行提交資料得保障
被問到新附例提到,為協助、配合國安公署履職,相關人員可獲民事豁免權。林定國則舉例指,如銀行一般與客戶之間設有保密條款,但日後若國安公署調查期間,需向銀行索取有關當事人資料時,附例可保障銀行職員事後不會受當事人以違反保密協議控告。林定國續指,有關豁免權,有助國安公署有效實施執法,強調不可能減損公署原有職權。
文件所指的政府部門、人員等,鄧炳強表示,目前公職人員、半官方機構已有法律責任配合國安公署,因此是次附例,也同樣涵蓋有關單位。


林定國:不改變公署權力、不影響國安條例已包括法治原則保障
兩人在立法會聯席會議後見記者,林定國指,國安公署在國安制度下有關鍵角色,附例則在此前提下,按23條、國安法條文方便公署執法。他續指,附例也會就行政長官依例為國安公署劃定「禁地」的定義,作更詳細介定、說明。
林定國又強調,條例是附屬法例,不會與基本法、國安法或「23條」有任何不相符之處,也不會改變公署現有權力、不影響國安條例已包括的法治原則保障。至於立法時間表,林定國重申,港府有「持續性憲制責任」,所以會儘快完成立法。
鄧炳強補充,附例有助國安公署執行維護國安的細則,也為公署就第 55 條實行管豁權時作補充,「完全係冇加入任何新要求」。

鄧炳強:制定附例細則有與國安公署作適當溝通
被問到今次增訂附例,中央是否有任何指引,或是否應國安公署要求而為,以及未對被捕人增設條文加強保障其權利。鄧炳強重申,是次附例是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10 條制訂,強調要為第 55 條情況發生時,先訂細則協助國安公署工作,屬法律責任;而制定細則上,有跟公署作適當溝通。
就「禁地」訂立,鄧炳強則指,「禁地」只涉整棟物業,是為防止有人潛入進行間諜行為,確保有法可依追究相關人士責任。鄧續指,針對國安公署調查地方,現有法律已可安排紀律部隊查封相關地點,以協助工作。
國安法附例|先訂立後審議 案件若內地直接管轄 特區公務員需提供一切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