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囚長褲|鄒幸彤入稟挑戰女囚夏天仍穿冬季長褲決定敗訴 法官:規則非絕對或無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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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時政策,女性在囚者和還押人士夏天日間需穿著短袖上衣、與冬季衣物同款的長褲,運動及晚間則可穿短褲。男在囚人士則在夏季任何時候都可穿短褲。今次司法覆核是基於認為懲教署有關政策違反《基本法》、《人權法》、《性別歧視條例》及《監獄規則》。

司法覆核申請人鄒幸彤由大律師譚俊傑、劉晉安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法官高浩文今頒下判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所有理據,指預設的衣物是根據在囚人士的性別及季節而訂製,任何在囚人士若因衣物而出現健康問題,都有同等機會申請穿著特別服裝,而每個申請都會獲獨立考慮,認為沒有任何理據表明任何性別被優待。

判辭提到,可以想像有部分女囚犯較喜歡穿短褲、或如申請人一般希望以短褲作為預設服裝,但早前亦有不少女囚表明較希望預設為長褲。懲教一方早前強調,現時的服裝規定是基於懲教署長年累月管理懲教設施的經驗和專業而制定,署長需要確保為在囚人士提供合適的衣著、並將紀律考慮在內。而任何在囚人士「較喜歡」其他衣物,並不代表現行的規定不合理。

高浩文接納有關說法,判辭稱配發長褲是經過當局審慎考慮的結果,認為當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已考慮專業意見,且規則非絕對或無彈性。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譚俊傑早前表示,女性在囚人士除非有特殊醫療或宗教理由申請豁免,否則不能於日間穿著短褲的規定、以及女性長褲採用較不透氣的物料,顯示女囚較男囚面對較差的待遇。高浩文不接納有關論點,指何謂「較差」應取決於客觀評估,而非個別投訴人的主觀觀點,故舉證重點應在於客觀地證明需穿長褲何以可被視為「較差」。

懲教一方早前指,女囚一般比男囚在心理及適應力上更「脆弱」、亦對自己的穿著及形象更敏感,及對私隱的期望更高。以合適的衣著保護女囚的私隱重要,而長褲為女囚提供更高的安全感,包括遮蓋疤痕和腳毛。

譚俊傑曾爭議有關說法穿鑿附會,又指懲教一方引述的文獻非適用於監獄環境。但高浩文在判辭形容譚的爭論咬文嚼字、欠說服力,對分析議題幫助甚微,接納懲教一方稱對兩性別有不同要求的處理方式有合理基礎。判辭又指平等(equality)不等同相同待遇,指有時需要以不同待遇來達致平等。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發聲明,指裁決令人失望,「無疑讓香港在囚人士原本已不斷被侵蝕的權利雪上加霜」。聲明並指香港監獄冬寒夏熱,在夏天極端高溫下禁止女囚穿短褲既不人道、亦不尊重她們的尊嚴,又批評男女在囚人士監禁條件相同、當局卻仍基於性別作差別待遇,不符合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