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業主大會|未完成轉名居民早前准開會 被合安 DQ 批「雙重標準」 合安:要符業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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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今(2 日)再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有曾獲准出席上次業主大會的居民,昨(1 日)被合安 DQ、指不合資格出席。宏志閣居民黃小姐父親兩年前離世,母親已完成遺產承辦、但未到土地註冊處登記及完成轉名。她指母親上次業主大會順利授權她出席,但合安昨指單位在土地註冊處的業主姓名並非其母,「唔畀我哋去」。她質疑合安雙重標準,「點解你上次又畀我入去、唔同我哋講清楚呢啲情況?」,對方則稱「上次係 special case」。

一直盼返回宏志閣居住、於 8.31 無奈交回收購建議信的黃小姐指,是次業主大會很有可能是最後一次,很想出席與街坊「傾吓聚吓」,期盼合安「回心轉意」。《集誌社》向合安查詢,出席業主大會的資格、有關個案是否涉雙重標準或疏忽,合安指按法例「業主」是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的已登記承按人,能否以業主身分出席大會視乎是否符合該定義。

黃小姐表示,今(2 日)早約 10 時半收到合安來電,指酌情處理其個案,她可出席業主大會,但未有交代原因。黃小姐坦言「紓咗啖氣」,但仍認為合安安排混亂,令她心力交瘁、無所適從,望日後能處理得更好,不要再改變做法。

宏志閣黃小姐 7 月在天水圍出席特別業主大會,昨卻被合安告知今次不符開會資格。(資料相片)

合安稱未完成轉名 不准出席業主大會

宏志閣住戶黃小姐的父親是宏福苑第一手業主,於兩年前離世,其母已完成遺產承辦,但未到土地註冊處登記及完成單位轉名。黃小姐母親今年 5 月登記網上業主簡介會,至 7 月 19 日的首次特別業主大會亦順利授權黃小姐出席。

這次大會,黃小姐同樣在限期前提交母親授權書,惟在大會前一天,接獲合安來電稱要核對授權,核對後再稱土地註冊處的業主姓名並非其母,「所以今次就唔畀我哋去」。

黃小姐對此非常憤怒,批評上次業主大會以同樣方法登記出席、遺產已轉讓母親,為何今次不准出席?對方其後回覆稱「今次一定要跟土地註冊處」、「上次係 special case」,沒回應為何今次不可作特別處理。黃小姐亦質疑有街坊因火災離世,單位或同樣未及轉名,「咁佢哋又點樣呢?如果你咁 strictly 跟返土地註冊處個名,係咪即係好多人都去唔到?」,對方只稱「係咁嘅情況」。

黃小姐的父親於兩年前離世,七旬母親早已承辦遺產。她們因沒打算出售業權、亦不知土地註冊處紀錄會與出席業主大會掛勾,故一直未完成轉名程序。(資料相片)

批雙重標準、混亂、為難業主

宏志閣無被大火波及,一直望重返居住的黃小姐,考慮到七旬母親的需要,8.31 限期當天無奈交回收購業權意向書。她說對業主大會沒有任何期望,仍登記出席,只希望「搵啲街坊一齊傾吓、聚吓,因為可能都最後一次」。她說自己交出收購信已心情低落,亦以為合安不會再「搞咁多嘢」,豈料「你今日同我講,連呢個會都去唔到開?其實我哋都叫最後一次(用業主身分開會)啦,點解咁簡單嘅一樣嘢你哋都要咁亂呢?」

黃小姐指,自己上次在會場「坐足七個鐘」,不解為何今次要改變規則,憤指今次出席人數已大大減少、大會議程亦只有幾項,「你覺得我哋可以做到啲咩?⋯但你而家就要規呢樣、規嗰樣,完全係 double standard,完全係亂嚟。」

她又提到,上次合安通告列明「業主本人」出席,因一度拒絕同一單位的聯名業主入場而引發爭執,今次通告便改為每個單位只容許「一名業主」出席,認為合安收緊規定是為難業主。她說一直以來很想有人直接解答問題,但都無法獲得有效回覆,「而家你連會都唔畀我哋開,係唔係過份呀?」

黃小姐於 8.31 限期當天無奈交回收購業權意向書,她說對業主大會沒有期望,只是希望能與街坊相聚,因相信今次可能是最後一次業主大會。(資料相片)

盼能安排出席業主大會

黃小姐透露,火災初期曾查詢如何加快轉名程序,獲回覆無法加速,至後來臨近要出售業權,解說隊就突然向她稱可加速處理,惟因她和家人沒打算出售業權、亦不知會與出席業主大會掛勾,故一直未完成程序,質疑當局和合安前後不一。

黃小姐坦言,認為明日的大會「問嘢都冇乜意思,佢都唔答你」,但仍然很想出席,「因為都代表我哋、代表屋企、代表啲街坊,唔知係咪最後一次定兩次都好,希望真係可以坐低落嚟參與」。她指已追問和要求合安盡快回覆,對方只稱會反映,至昨晚她再致電合安,獲回覆已過辦公時間。她說感無能為力,「好無奈、好心痛」,盼合安仍在安排,讓她能參與可能是宏福苑最後一次的業主大會。

黃小姐表示,今(2 日)早約 10 時半收到合安來電,指酌情處理其個案,她可出席業主大會,但未有交代原因。黃小姐坦言「紓咗啖氣」,但仍認為合安安排混亂,令她心力交瘁、無所適從,望日後能處理得更好,不要再改變做法。

合安沒有回應情況是否屬雙重標準或涉疏忽,僅指能否出席業主大會、視乎相關人士是否符法例訂明的業主定義。(資料相片)

合安:能否出席視乎是否符合業主定義

《集誌社》向合安查詢,已完成遺產承辦但未完成單位轉名的業主為何未能出席業主大會,有關情況是否涉雙重標準或疏忽等等。就業主大會的出席資格,合安指《建築物管理條例》對「業主」有明確定義,即指在土地註冊處紀錄中顯示,當時擁有建築物土地不可分割份數的人,及管有該份數的已登記承按人,能否以業主身分出席大會,視乎相關人士是否符合業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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