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開業主大會期限,土審處昨(2日)裁定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駁回其申請。合安今(3日)回覆查詢指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業主大會」。

法官昨頒判詞裁定土地審裁處沒司法管轄權延後開會期限、指示替代方式送達通知。(資料相片)
宏福苑 247 戶業主四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開會期限,及指示以替代方式送達通知。法官林展程昨(2日)裁定,土審處顯然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駁回合安申請。
《集誌社》向合安查詢會否就裁決上訴、有否向民政處求助?合安今(3日)回覆指正研究判決內容,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業主大會」。

合安稱欣悉土審處肯定公司有關工作的努力,又指法庭認為在宏福苑特別情況下舉行會議有一定難處。(資料相片)
提及物色場地有積極向「不同單位」求助
公司又指「欣悉」土地審裁處在判詞中肯定公司有關工作的努力,又指土審亦認為在宏福苑特別情況下,要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公司強調申請延期開大會,是考慮到籌備會議需更多時間進行準備工作、確保能公平讓所有業主參與、以至物色合適場地,「包括積極向不同單位尋求協助」。
法官亦在判詞後記提及,條例列明在不少於 5% 業主提出要求後,若法團管委會主席沒在收到要求後 14 天內召開會議、及 45 天內舉行業主大會,便違反了在該段下的責任;又指合方一方已確認,僅一名業主身份尚未核實、其他業主身份均已核實。

判詞認為合安一方過度擴張條文適用範圍,指法庭有權延長通知、即有權延長開會時限說法「荒謬、本末倒置」 。(資料相片)
判詞又提到合安一方指法庭有權延長通知時限、必然可延長開會時限,屬過度擴張條文適用範圍,批說法「荒謬、本末倒置」 ,重申已裁定土審沒司法管轄權,認為「為盡量減少任何或任何潛在違反法定責任情況」,合安應據規定「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民政總署昨回覆傳媒查詢指,當局會研究判詞,又指合安會「竭盡所能」促成召開業主大會,署方會提供適切協助。署方又提到判詞提到就合安申請,業主中既有支持者亦有反對者,認為各方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當分量,不能一概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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