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 247 戶業主,四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延後開會期限,土地審裁處今(1 日)開庭處理。法官林展程關注,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延長期限,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強調,宏福苑火災如疫情一樣屬例外情況,審裁處基於好的因由,有權延長通知召開及舉行大會的期限。法官代入答辯方立場,質疑相關詮釋是「荒謬」和「夾硬嚟」,又指今次情況史無前例,大家各有難處,如法庭無權處理亦「愛莫能助」。
法官庭上亦關注,合安如何核實業主身分、找過什麼場地等。潘熙指,基本上已核實聯署的 247 人姓名,並曾找過八個場地,包括大埔社區會堂,但無法符合容納 1,000 人等條件,合安正進行一切可行步驟作出聯絡。法官聽畢陳詞,押後至明天下午三時頒下書面判詞。

早上有大批市民到場排隊,部分人戴上口罩。
要求裁土審能否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期限
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入稟狀提出兩項延期申請,包括延後原定 5 月 13 日或之前發開會通知的期限、及 6 月 13 日或之前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又申請在條例訂明送達方式無效下,由審裁處指示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
合安另要求處理兩項法律問題,包括鑑於宏福苑特殊情況,審裁處應否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時間;及應否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作出指示。

警方傳媒聯絡隊人員在場。
審裁處收反對通知書、支持信件
甫開庭,法官林展程問合安一方有否收到反對通知書,潘熙稱沒有。林官將法庭收到反對通知書的副本、及支持合安申請的信件交予合安。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在不少於 5% 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法團管委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 14 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 45 天內「舉行」業主大會。

合安:法例列明有權延長發通知期限
是次聆訊,主要處理土地審裁處有無司法管轄權,延長「召開」和「舉行」大會的時間。林官先關注,要求開會的權利是程序上抑或實質上的權利,潘認為兩者皆是。林官又指,要求開會作為業主其中一個「好緊要的權利」,如要求後不召開、或非在合理時間內召開亦「無意思」,潘同意。
潘熙表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沒有明文賦予審裁處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的權力,但《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10(2)(d)(i)條列明,審裁處可基於好的因由,將「任何通知的發出」的期限延長,不論該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潘引當局修例時的發言,指「發出會議通知」等同「召開」,認為條例反映審裁處擁有延長召開大會的權力。

有居民未能入正庭,要到延伸庭看視像直播。
合安:法庭具隱含權力延開大會期限 官:會唔會夾硬嚟?
林官質疑,合安現時似乎已違反有關召開大會的期限,而舉行大會期限在 6 月 13 日,「你唔可以未違反嘅情況下,突然間走嚟話法官閣下要比啲時間我,等我唔使違反,我有冇咁嘅權力等你唔使違反?」
林官又質疑,合安一方的詮釋有些荒謬(absurd),質疑條例無字眼訂明法庭可延長開會的時間,但合安則稱審裁處有權延長發通知的時間、因而等同可延長開會時間,「會唔會有啲夾硬嚟呢?」

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左)做代表。
潘重申,條例訂明會議 14 天前要發通知,若只能延長「召開」大會的 14 日期限、不能延長「舉行」大會的 45 日期限,變相最多只能延長「舉行」大會 16 日,相信非法例原意。他認為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法庭有「隱含權力」或「附帶權力」,一併延長「舉行」大會的期限。
合安:宏福苑屬例外情況、基於好因由可延長
潘熙又舉例,沙士、新冠肺炎期間「真係無法聚集、無辦法開會」,若法庭無權讓法團延長期限、只能違反法例,相信未必亦不會是立法原意。他強調立法原意一定望能處理如沙士、新冠肺炎或宏福苑等例外(exceptional)情況,一旦在這些情況下未能如期舉行大會,法庭應有權作出補救。潘又重申,開會是權力,「不能夠隨隨便便削減」,「但唔代表閣下無一個權力,特別情況之下延長(期限)。」

市區重建局法律代表、大律師阮文躍(左)到場。
林官關注,若合安說法成立,「法庭嘅權咪好大?⋯你有難處,就比啲位你走盞,where does it end?」潘回應,如有「好的因由(good cause)」才可延長,又指「唔需要咁狹窄將 14 或 45 日變成不能夠改變嘅命令」,強調無理由司法制度要等到法團違反要求、有人作申請,才強制命令執行。林官笑說現時情況不同,合安是「話我就嚟違反,唔該法庭比多啲時間我」,但「你連幾時開會日期都比唔到我喎」,潘指留待下次討論。
官質疑合安曾稱可諮詢所有業主、現指無法聯絡
另外,《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會議通知可藉面交、郵寄至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及放在單位或信箱內來送達。合安申請在相關方式無效下,由審裁處指示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潘熙同意,《建築物管理條例》關於通知方式,採用「may(可)」、而非「must(須)」的字眼,反映存在多種方式送達。

林官強調,審裁處早前委任合安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是接受合安稱涵蓋法律、會計、工程、物業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支援網絡,有利處理屋苑的繁苛複雜工作,可為所有業主提供重要資訊和專業意見,使他們就屋苑事宜作充分諮詢和知情選擇;指至少當時的評估是合安可聯絡到所有人,「你聯絡唔到就唔好話諮詢重要資訊啦」。
他質疑合安現時稱遇上問題,要求法庭事先就送達方式給予指示是否合適;又引法官林美施指,法庭角色中立、不想予人參與屋苑管理之感,而即使指明方式,亦可能有人收不到通知。潘熙同意,強調合安「做緊一切可行步驟」聯絡。林官又舉例,去年司法機構聲明會優先處理與火災有關的案件,「但都要符合法庭有嘅權力先得,無權力,幾困難,法庭都愛莫能助。」

合安稱已核對聯署姓名、曾覓八場地惟容量不足
林官另關注合安籌備大會的進度,包括如何核實業主身分、找過什麼場地。潘熙表示,有透過打電話、檢查土地註冊處資料和遺囑繼承人身分來核對,當中聯署的 247 人,基本上已全部核實姓名與土地註冊處所載一樣,除了一人填上非業主的太太姓名;而簽名則未能核實,因沒有簽名樣本。
至於合安收到要求望舉行可容納至少 1,000 人、於周末連續舉行六小時會議的場地。潘熙指合安至少找過 8 個場地,包括大埔區社區會堂,但均無法容納 1,000 人及符合相關條件。
至於聯絡方式,潘熙確認 1,984 名業主中,合安已取得 1,601 人的聯絡方式,當中 862 人只有電話或電郵、沒有地址,餘下 383 人完全沒有任何聯絡資料,會透過表格收集資料。林官引述合安指,怕業主居於臨時地方而收不到通知,問「呢個『怕』嘅 basis 係咩?」潘熙指火災後居民四散不同地方,通訊地址或屬臨時。林官提到之後也有一戶一社工聯絡,認為若無特別理由,不需猜測地址是否仍有效;潘熙指會盡量做,明白法官關注。就合安提到一戶一社工只有住戶的手提電話,林官亦指:「打個電話問吓佢哋住邊度唔係好難啫?」
林官又指,合安 2 月整合業主聯絡名單,至 5 月才以表格收集地址,「唔係好明中間段時間做咗咩」、「唔係都要盡量攞啲方法絡絡佢哋㗎咩?要等開會之後先發覺需要?」潘熙回應,接管法團後有很多工作,取得地址非首要工作。

官:情況史無前例、各有難處
林官庭上兩度肯定合安的工作,指「要畀返 credits 合安」,稱明白合安難處、要取得 1,601 人聯絡方式不容易。他最後又指,違反法例要求可純粹是技術性、又或實質違反,亦可涉很多原因,例如無辜、完全無法控制的原因,亦「可能自己攞嚟衰」。他指未搞清違反原因下,不代表某一方有對或錯,強調「呢個法庭睇返法律係咩啫」。
林官又強調,庭上提出問題並非質疑合安做得不好,解釋因本案屬「單方面申請」,法庭有責任為答辯方考慮申請是否適合、盡責發問,「希望大家明白呢個情況係基本上史無前例,大家有大家嘅難處,包括法庭有法庭嘅難處。」
押明午頒判詞
潘熙重申,合安難處是認為無法符合法例要求,因此望申請延期。如法庭裁定沒有司法管轄權延期,會再想辦法;如裁定有權延期,則待下次決定何時延期。
林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明天(2 日)下午三時頒布書面判決。

葉家駒:不為也,非不能也
宏福苑居民葉家駒今日有到場聽審,他回應聆訊指,合安在庭上「講好多嘢都係廢話,佢做到㗎,唔做。唔做,同做唔到,係兩樣嘢」。他形容,合安是「不為也,非不能也」。被問及合安於庭上指,四月底收召開業主大會的要求後,至今做了百多個核實,葉家駒說:「我哋都係二百幾個,即係佢做到啦,佢話有聯絡過我哋?唔知喎,最低限度我冇收到。」
他又指,合安表示一戶一社工只有住戶的電話,他說:「擺明講大話,每個一戶一社社工有家訪,有上門,知你住係邊。」他補充,宏福苑每一戶都收到政府寄出的售樓意向書,「佢寄返去宏福苑,我哋街坊,都做咗郵政轉遞」。他認為,合安有方法聯絡到業主,「肯做定唔肯做。你肯做,得一個理由。唔肯做,有一千個理由。佢冇諗住做,咁咪冇嘢做到囉」。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管委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 14 天內,就業主所指明事宜召開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 45 天內舉行大會。合安於原定 5 月 13 日期限向全體業主發信,稱時限不足以讓合安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符合條件的場地,及完成準備、審核及送達通知書;又於同月 20 日簡介會上重申,宏福苑情況特殊,申請延期是為了保障全體業戶的權益,包括顧及已離世的業主的遺產代理人、要先取得遺囑證明才可以合法行使業主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