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消防承辦商原定周五紀律聆訊 消防處押後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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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大火發生逾 9 個月,消防處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原定本周五(11日),召開兩間涉事消防承辦商「宏泰消防」及「中華發展」的紀律聆訊。政府昨晚(7日)發新聞稿,指因應各涉事方需時準備,聆訊將押後至「另行通知」。

宏泰消防工程董事鍾傑文在聽證會上承認,大火前已知道消防泵總電掣被關,但稱無責任通知消防處。(資料相片)

宏福苑大火中警鐘無響、喉轆無水,中華發展在獨立委員會聽證會中承認做「橡皮圖章」,收取承建商宏業款項便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但一直未有到場檢查,令消防裝置停運近七個月。而負責消防年檢的宏泰消防,早在大火前已知道消防泵總電掣被關,但稱無責任通知消防處,因行內觀念是「唔好教人做嘢」。

中華發展董事梁秉基在大火聽證會上,承認做橡皮圖章,收宏業付款後便向消防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資料相片)

就兩個消防承辦商,消防處原定本周五早上,在將軍澳消防及救護學院教學大樓展開紀律委員會聆訊。

到昨晚,消防處表示接獲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通知,就宏泰消防的紀律聆訊,接納雙方申請,將紀律聆訊押後至另行通知,讓雙方作進一步準備。至於中華發展的紀律聆訊,處方指因早前控方需更多時間處理案件,在承辦商不反對下,已獲委員會接納押後聆訊至另行通知。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如消防處長覺得承辦商曾就消防裝置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而有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可轉介紀律委員會跟進。委員會有權訊問證人、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等,任何人拒絕照辦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 5000 元罰款及監禁三個月。不過,委員會只可作出譴責、將承辦商從註冊除名或永久除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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