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逾半年,警方及廉署昨(10日)提起訴,其中三人和兩公司被控誤殺,警方指涉出現「嚴重疏忽」。有死者家屬則認為事件是「謀殺」,在法律上,謀殺和誤殺有何分別?而構成誤殺的罪行元素、定罪門檻又是甚麼?

警方及廉署作起訴七人、宏業和鴻毅公司等 25 項罪名。(資料相片)
三人兩公司被控誤殺 警指涉嚴重疏忽
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顧問公司鴻毅及相關的七人,昨被控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逃稅等 25 罪。其中,宏業董事何建業、鴻毅董事黃俠然、註冊檢驗人員吳躍、和兩間公司被控五項誤殺罪,涉及殺死 168 人。警方在簡報會提及,有關公司在監管工程及物料,涉嫌出現嚴重疏忽,涉使用非阻燃安全網易燃發泡膠板、在走火通道開設「生口」等,嚴重影響樓宇防火安全,令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大量傷亡。

警方和廉政公署昨簡報交代案情。(資料相片)
謀殺須證「犯罪意圖」 罪成須判終身監禁
檢控謀殺罪抑或誤殺罪,最重要在於被告是否存在「犯罪意圖」,即是在無合法理由或辯解下,非法殺死他人、或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兩罪的另一重大分別在於處罰,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謀殺罪名成立必須判處終身監禁,而誤殺罪最高「可以」處罰終身監禁,法官會再視乎案情、嚴重性或暴力程度等作判刑。
近年較為人熟知的謀殺案,有前中大醫學院教授許金山,在 2015 年涉嫌利用注滿一氧化碳的瑜珈球,放置私家車內毒殺妻女,令她們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死。陪審團在 2018 年裁定許金山謀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許之後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將案發回高院重審,陪審團再裁定許罪成,許金山之後再提定罪上訴。另外,名媛蔡天鳳在 2023 年疑遭殺害和碎屍,其前夫、前家翁和前大伯三人被控謀殺罪,案件暫排期至今年 9 月開審。
而當被告有意圖殺害或嚴重傷害他人時,辯方亦可透過三方面的理由抗辯,將被告的刑責「減輕」至「故意誤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 ,但須證明被告神志失常(包括行為時神志失常、先天心智遲緩等)、受挑釁下被激怒、被告與死者有自殺協定。

誤殺涉「非法危險行為」或「嚴重疏忽」
至於非故意的誤殺罪,可分為非法危險行為誤殺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或嚴重疏忽誤殺 (Gross Negligence) 兩大類。在嚴重疏忽誤殺中,被告在法律上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因嚴重疏忽、沒妥善履行責任而導致死者死亡。
案例裁無須證意識到有嚴重死亡風險 南丫海難船長囚 8 年
以 2012 年 DR 醫學美容案為例,有顧客在接受打針療程後細菌感染、其中一人不治、一人截肢。集團創辦人周向榮被裁定誤殺罪成,上訴後判囚 10 年。而在初審中未達成裁決、負責注射血製品的醫生麥允齡,之後提出上訴,爭議嚴重疏忽誤殺罪元素應包括「主觀上罔顧所涉風險的後果」,其後被終院駁回,裁定「無須證明被控人主觀地意識到死者有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麥最後誤殺罪成,被判囚 3 年半。
另一宗涉嚴重疏忽誤殺的案例為 2012 年的南丫海難,事故造成 39 人死亡。其中「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控 39 項誤殺罪、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他被批評行為遠低於專業水平,未按規則右轉避免船隻相撞,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8 年,後上訴刑期亦被駁回。至於南丫四號的船長周志偉,誤殺罪名不成立、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成被判囚 9 個月。
至於涉非法危險行為的誤殺罪,控方須證明被告蓄意做出非法、危險的行為,而行為客觀導致他人死亡。2022 年的彩虹邨命案中,六旬被告涉及金錢糾紛,持刀威嚇友人,期間友人被捅中刀身亡;被告辯稱事件是意外,陪審團最終裁定謀殺罪不成立、以非法危險行為作基礎裁定誤殺罪成,被判入獄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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