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第 24 天聽證會,時任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總監劉輔國作供,他被質疑將監管責任「雙手交給市民」,要求承建商監管自己,做法不合理,劉同意當時機制有盲點。另一位證人是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易志宏,署方曾就宏福苑收到 44 宗投訴,他認為當時同事已盡力、積極跟進。
四輪聽證會的 73 名事實證人作供今天(8日)全部完成,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形容進展「非常理想、超乎委員會想像」。陸宣佈下一輪聆訊將於六月中至下旬進行,以待委員會細閱專家證人報告及政府跨部門調查火災小組最終報告。

劉輔國曾任職房屋署,曾為房署的總建築師,在 2022 年獲擢升為房屋署助理署長。
時任 ICU 總監的劉輔國作供,他在 2022 年上任,管理部門 333 名職員,今年二月退休。獨委會代表大律師俞匡庭會上指出,劉的職責包括制定、檢討 ICU 政策,相信劉同意 ICU 並非盲目跟隨屋宇署政策。劉起初誤稱「唔係好同意」,其更正認同俞說法,但指如前線如到無法處理問題,會向屋宇署尋求意見。
除非有投訴不會主動突擊巡查
他同意 ICU 有主體責任,確保工程進行時候的安全,同意任內知悉承建商註冊檢驗人員中有不良份子,ICU 要主動監督、揭發違反《建築物條例條》的不當行為。惟根據機制,地盤檢查組突擊巡查只針對新建樓宇,不包括強制驗樓的建築物,除非有投訴,否則不會主動突擊巡查。

劉強調,機制主要依靠專業人員監管地盤,「佢哋有主要責任監管承建商在施工過程、物料是否安全,如果佢哋有懷疑地方需要同我哋講」,並且同意ICU監督工作只靠投訴和承建商、RI自律,又稱大火後已檢討此做法。
俞質疑「死咗 168 人當然要檢討,我哋依家探討就係點解之前無」,劉沉默,其後承認當時覺得機制足夠,同意「制度上」未必容易發現樓梯做生口等違法行為。俞再質疑,ICU 將監管責任「雙手交給市民」,要求承建商監管自己,做法不合理,劉同意當時機制有盲點。

同意當時機制有盲點
作為時任 ICU 總監,劉不同意自己把關不足,指如非大火,制度漏洞不會顯現,因為大火前的工作「未反映到當時有一個咁大問題可能出現」,若早知問題會有措施跟進。
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古小平早前作供指,曾就宏福苑被發泡膠板封窗與承建商「宏業」了解工序,又指獲顧問告知發泡膠封窗不違法,有關溝通皆沒有記錄。劉輔國作供指,ICU 當時沒有就書面紀錄的清晰指引,「但有時候case簡單,有其他方式記錄咗」,又指簡單查詢未必需清晰紀錄。他又表示事後回看時,同意俞所指「望轉頭你都會同意,(無紀錄)唔係咁簡單的事,關乎人命」。

屋宇署於 2023 年實施新政策,要求隨機抽查不少於20%的新監工計劃書作實地巡查。劉輔國指根據手上資料,2025年12月前的地盤監察指引未見此新政策,形容屋宇署與 ICU 在 2023 至 2025 年間做法「有個落差」,認為是溝通問題。
至於未確保雙方做法一致則是自己的責任,「溝通問題是雙方,唔會逃避呢個責任,我哋已經即時加強咗」。俞聞言即稱「無得逃避啦」,指出屋宇署網站 2019 年時已寫明地盤檢查組處理《建築物條例》下,需獲批准及同意的建築工程以及第一級別小型工程時,會對所有這些建築地盤進行審核視察。劉先是稱「無特別留意呢一段」,被追問後續指「唔係唔知」,已忘記有無特別留意此段文字,認為實際工作應在作業守則寫明。

俞指出劉所言是否「依書直說」,劉強調部門工作必須依屋宇署手冊同指引執行,而當時亦有依指引工作。俞質疑「我嘅理解就係屋宇署嘅問題,一般市民睇到嘅,你哋都唔睇?」劉否認自己有此意,「我覺得大家溝通要再加強,避免有落差」,並指 ICU 去年 12 月知悉屋宇署有新措施後已即在 1 月安排巡查,同意 ICU 責無旁貸。劉在提問下亦表示,任總監時不知古小平巡查宏福苑前預先通知註冊檢驗人員及承建商,事後看有改善空間,他指為杜絕瞞騙情況,已改了大部分審查機制,執行突擊巡查
俞匡庭總結時指出,ICU 長時間看不見與屋宇署工作有落差,引述前一日作供的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兆倫指,如果有心看,不會忽視火警危險,「難怪有市民覺得屋宇署點解將工作分割畀ICU,ICU 係咪真係有用?」
劉回應指 ICU 很多工作放在高危個案,與屋宇署顧問和同事有好緊密聯絡,有好多審核需要處理。至於驗樓驗窗、小型工程,監管承建商的責任根據指引主要在註冊檢驗人士( RI)和符合資格的獲委任人(AP/RSE) ,ICU 在這方面有審核責任,現時會針對此方面的缺乏去改善。

「係咪可用AI做到你哋工作?」
獨立委員會歐陽伯權指出, ICU 各人作供反覆提「機制、跟手冊工作」,質疑「如果咁機械化,將來 ICU 係咪可以用電腦或AI做到你哋工作?」劉輔國回應指已經引入新科技包括人工智能進行抽樣審查,減低人為和造假因素。歐陽伯權則重申「機制都係人為」,機制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務、安全地方給市民,採用新方法都一定要從安全着手。
另一名委員陳健波關注 ICU 不知屋宇署新指引的問題,質疑 ICU 單靠署方借調人員通知。劉解釋兩方溝通不設例會,一向機制是由借調人員通知新資訊,但當時大家溝通有問題,ICU 沒有收到通知,事後已檢查除此之外其他消息都有獲通知。
已改為每四個月實地巡查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建議,未來處理如宏福苑大維修規模的高危工程時,ICU 不要再以百分比抽查,「係咪一定要去睇呢?」劉表示「大型維修依家睇返真係好高風險嘅工程」,解釋現時已改為每四個月實地巡查,比屋宇署巡查更密集,並會針對大型外牆維修、高空窗戶更換工程等高風險項目隨機抽樣檢查。另外,劉表示已與消防處確立雙向溝通機制,將轄下監管的大維修項目名單交予消防處,消防處加密巡查後會將報告交 ICU 跟進。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易志宏同時是市區重建局的非執董。
曾收 44 宗宏福苑相關投訴
易志宏早前於證人供詞表示,政府如介入私人業權,需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基礎。他今日(8日)作供進一步解釋,各區民政事務總署為市民提供大廈管理支援服務,包括定期為業主舉辦有關大廈管理及維修的簡介會,另設有專業人士組成的大廈管理糾紛小組,調解業主與法團矛盾。
他指署方鼓勵市民申請使用該服務,地區民政處會主動協助。然而,依照記錄,宏福苑個案皆未曾轉介予顧問小組調解。易續指,大廈管理聯絡小組曾收 44 宗宏福苑相關投訴,以他觀察「同事都好盡力處理」、「同事都好積極跟進」,指民政處同事經常書面或致電相關部門以轉介投訴。

在 2024 年,有超過 5%宏福苑業主,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時任法團主席鄧國權被指未依《建築物管理條例》開會,民政處四度發信勸喻。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俞匡庭指,民政事務處似乎只能提醒法團主席,易則回應指法例設計如此,當處方收居民投訴必會與主席聯繫並發信要求對方開會。鄧國權收到民政總署的勸喻後未開會,聯署召集人最後撤回要求。
投訴鄧國權沒依法開會 署方發信提醒
同年7月,再有 5%業主聯署要求開會罷免法團管委會,鄧國權同樣遲遲未召開大會,其間民政事務處收到七宗相關投訴,再發四信提醒鄧國權依例開會。易志宏同意俞匡庭指處方無法定權力逼法團開會,但業主可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裁決。他續指,民政事務總署正研究改善機制,例如容許業主在此情況授權主管當局指示管理公司召開業主大會,依照《建築物管理條例》,主管當局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

俞匡庭(右)形容「31條是史無前例、非常時期非常手段」。
引建管例解散法團屬「非常時期非常手段」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A,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可出席法團的任何大會、查閱帳簿等,俞匡庭問到,40A主要賦權局長搜集資料,署方搜證之後,法律上有甚麼可以跟進行動?易志宏指,絕大部分個案的業主和法團都是配合,所以取資料不需要用40A。他續指,以往「恆星樓」案例,曾有法團不遵從罰則,最終法團秘書遭檢控。
俞匡庭指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1條,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並委任新管理人,並於今年一月解散宏福苑管委會,委任「合安」作為管理人。被問到引用31條的做法是否更極端手段,易志宏稱「今次應該是史無前例」,俞匡庭隨後再形容「31條是史無前例、非常時期非常手段」,易同意。

易志宏指「合安」被委任後相當繁忙,如宏志閣居民將於月中上樓,「合安」需確保升降機可以使用。
俞在會上提及,土地審裁處命令「合安」每月向民政署提交工作進度報告,易確認「合安」有跟隨指示。俞續指出,土地審裁處判詞四度提到「刻不容緩」,請易志宏解釋「合安」有甚麼刻不容緩的工作。易表示,「合安」被委任後相當繁忙,需要交接及閱讀 80 多萬份文件,了解合約後向銀行取回「宏業」的保證金,並需了解各戶就大維修繳費情況、管理費按金、爭取未被燒的單位獲電費豁免。另外,「合安」要處理屋苑各類合約,舉例如宏志閣居民將於月中上樓,「合安」需確保升降機可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