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第 29 日|家屬代表:有持份者想推卸責任 政府代表指「證據確立」專業人士濫用機制造成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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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大律師陳詞:有持份者想推卸責任

大律師譚俊傑代表九位居民包括八名遺屬陳詞,指火災因為環環涉事方的失誤或意外而發生,並重整聽證會的證據,逐一分析涉事方角色,包括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工程顧問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中華發展工程、宏泰消防工程、置邦興業有限公司、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屋宇署、勞工署、消防處、市建局;另在書面陳詞分析法團前主席鄧國權、法團前顧問兼大埔區議員黃碧嬌的角色。 

譚俊傑代表九位居民分別為李國鴻、羅曉琪、羅曉健、葉家駒、葉信霆、葉信賢、蘇曉峯、鍾小碧及江祥,講述總結陳詞。

譚俊傑指,大火於去年 11月發生,由三月聽證會開始,很多居民強忍悲痛作供,他指,有些人親歷其境,「全部都是我好難想像的痛」。他指,聽證會內,有些證人只是想推卸責任,「我明白他們(災民)為何會忍不住有些怒火」,他指這樣推卸責任,對委員會、整個香港尋找今次事件真相沒有幫助。

政府陳詞:多名持份者持續作蓄意違法行為

政府陳詞分八部分,包括政府的立場、監管架構、大火起因、有關專業人士系統性機制濫用、救火救援工作檢視、規管架構弱點和可改善的地方等。政府在陳詞中,將火災形容為「多名持份者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作出多方面的蓄意違法行為」、而非「單一制度弱點」的結果。

委員會今早上載政府陳詞及摘要,提到在如私人建築物管理及業主委聘專業人士範疇中,政府的角色屬促進及推動性質;在如消防風險管理、施工物料規管及職業安全範疇,政府則擔當監督角色。

陳詞指,火災並非單一疏忽或單一制度弱點的結果,而是「多名持份者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作出多方面的蓄意違法行為」所致,負有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其他私營持份者蓄意欺瞞和敷衍塞責。

政府在陳詞指,火災的每一項促成因素,均可追溯至該持份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違法行為刻意規避及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及削弱政府的監管職能。陳詞又指出,多個現行制度的「系統性弱點」,包括制度設計在面對「蓄意合謀或完全怠忽職守之情況」時,不足以揭示違法行為;以統計抽樣為基礎的審核機制不足以偵測蓄意和有組織的隱瞞; 程序指引及工作守則「存在改善空間」、屋宇署與 ICU 之間溝通機制有「弱點」、及科技應用滯後。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表示,對於委員會不向行政長官請求轉為法定調查,政府理解及尊重其決定,即使有部份涉事者,尤其宏業鴻毅拒絕且沒有參與聽證會作供,委員會都可以透過書面供詞及資料作相關事實裁斷,即使涉事方放棄在公眾面前解釋的機會,委員會都可以對他們作出裁斷,甚至是對該方不利的裁斷。

「將焦點針對政府有所偏頗」

孫續指,政府理解社會各界將焦點放在各作供的政府部門,「但如果社會因此忽略其他涉事方,包括沒有出席聽證會嘅涉事方嘅責任,甚至將焦點全部聚焦或針對政府,甚至認為有關部門是大火始作俑者,則難免有所偏頗,無論對政府還是公眾利益,呢種觀感係片面、不公平」。他重申,政府並非迴避監督或監管責任,惟有傳媒報道將火災責任完全歸咎政府,「認為係因為政府部門最終讓成大禍,辜勿論是否事實,咁樣寫法將兩層責任混為一談,將系統、執行弱點變成火警直接成因,係不符事實,亦有欠公允」。

政府指出,委員會陳詞未釐清違規及監管責任的分野,望公眾理解事件涉兩層責任,其一為直接責任,即導致火災蔓延及傷亡、私營持份者違法違規行為,另一層為監管制度弱點,即令違法行為未被即時發現的因素,但不等於直接導致火災的原因。

孫靖乾指,委員會大律師從事後角度審視部門決定,用結果去評斷事件時需要謹慎,因為最完善的法規都有可能發生事故。他續稱,相關制度設計和執行在大多數情況中有效運作,宏福苑屬於制度下極端、異常的情況,包括多個獲委任法定責任的承建商、專業人士蓄意忽略、違法、合謀、欺詐等。

他以屋宇署大火後修訂《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為例,新規定要求承建商採樣驗證棚網,工程時間和價格成本會相應增加,是大火後社會對承建商失去信心的決定,如在制度最初設計時實行同樣規定,或會引來業界質疑,最終成本轉嫁業主。孫靖乾以此反駁獨立委員會律師說法,即委員會指欺詐行為因監管機構做法而成功,指該說法有欠公允,因為欺詐的本質是繞過監管而行。

他再次強調,委員會應區分「直接導致火災因素」及「未能及時留意違法行為的監管空間」,兩者責任不應被放在同一天秤上,欺詐理應受委員會最強烈的譴責。政府認為,制度多年來在大多數情況下行之有效,但面對蓄意合謀、有組織欺詐時,便暴露出信任的弱點,並引述委員會陳詞指,政府信賴專業人士是各方合謀暪騙成功的原因,強調弱點不應等同火災直接成因。

另一方面,政府留意到事件涉及部門對規定的理解,同意可以做得更好,但不能抹煞分工的重要性,政府事後已全速檢視現行系統弱點、查找需要優化的地方,及時採取改善措施,並在上月中向委員會提交建議列表。孫靖乾形容,「政府態度可以話係爭分奪秒,不係等委員會提出報告先採取改善措施」,包括昨日(17日)立法會通過地盤全面禁煙,明日(19日)生效。

孫靖乾其後兩小時,講述宏福苑大火背景、相關監管制度、各持份者角色,以及六項促成起火、火勢蔓延及造成重大傷亡的因素,包括工人在宏福苑工地範圍內吸煙、使用未經阻燃性能認證的棚網、發泡膠板封蓋窗戶、使用其他沒有阻燃性的建築物料、走火樓梯間開設「生口」令逃生失防護、消防警鐘失效,力陳承辦商及顧問等私營持份者的作為及不作為。

斥承辦商及專業人士全面失責

政府午休後繼續陳詞,斥事件涉及承辦商及專業人士全面失責,違法行為涉及規避破壞現有制度框架,嚴重阻礙、削弱政府監管功能。孫靖乾指出,是次系統性濫用有兩個特點,其一為財務誘因規模巨大,宏福苑大維修工程造價約 3.36 億港元,現行罰則對比下實屬微不足道,濫用的收益遠高於風險。其二,專業人士選擇合謀而非互相監察,消防承辦商成虛假通知的「付費管道」,削弱監管架構保護公眾的作用。

緊急警示系統現已可分區使用

孫靖乾讚揚消防面對前所未有條件仍專業救火救援,充分體現消防人員精神和無私奉獻。政府同時承認,警方與消防使用傳真通訊做法不適合處理大規模事故,消防處已跟警方聯合檢討訊息交流機制。孫亦指出,政府緊急警示系統(EAS)在大火時未被配置作地區性,亦缺乏公眾教育,目前 EAS 已改配置為可分區使用,並會設計公眾教育計劃配合。

五個系統性弱點

孫靖乾指出,政府坦誠面對制度、操作層面問題,綜合識別五個重點系統性弱點:

1.制度設計依賴專業人士自律,未足以防範蓄意合謀,本應監督的人員漠視職責,甚至成為共謀者,當局難發現違法濫用行為,可見自律模式不足保障公眾;

2.部門經統計、抽樣審核不足以監察有組織欺騙手段,例如宏業選擇性更換棚網應付檢查,當局無法想像註冊檢驗人員、承建商會不斷欺騙政府;

3.程序指引及工作守則存在改善空間,火災前未有具體特定法例、工作守則或作業備考規管,例如臨時窗戶保護物料發泡膠、踢腳板等未有指定阻燃標準,令監管部門未有或難以採取果斷即時執法行動;

4.跨部門溝通機制存在弱點,情況可見於屋宇署與 ICU 內部溝通未及時傳達新巡查要求、警方與消防在緊急情況溝通有改善空間、久缺統一跨部門機制處理投訴等等;

5.科技方面有滯後,在消防裝置監管、建築物料驗證、工地巡查地點選擇等各項情況有所體現。

然而,孫靖乾亦以英國格蘭菲爾大廈大火為例,指出即使有完善法規,都有可能發生事故,同樣教訓適用於宏福苑情況,整體而言,弱點在於沒有機制針對蓄意合謀或怠忽職守。政府已在今年 6 月 15 日向委員會提交「改善措施一覽表」,涵蓋七個範疇,分別針對消防裝置、建築物料而、強制驗樓計劃及小型工程、專業人士、跨部門溝通、工地安全及科技作改善,希望可抵禦違法行為。

事先回應委員會法律團隊未公開的陳詞

獨立委員會法律團隊的聽證會總結尚未公開,孫靖乾陳詞時透露,政府留意到法律團隊總結對 ICU、勞工處、消防處都有具體批評,因此希望提出三點澄清:

1.任何規管制度中,監管者某程度上皆需要倚賴受規管者提供訊息,強調宏福苑的情況涉及系統性顛覆,政府接受制度需要更有效驗證機制;

2.關於法律團隊批評多個政府部門收投訴後未有效跟進,政府希望委員會考慮部門有分工,並有各自專業範疇、管轄權限,政府已針對跨部門投訴落實改善措施;

3.法律團隊認為政府沒有任何部門能全面掌握宏福苑可預見火災風險,孫靖乾強調合理分工是有效行政系統的必要特徵,政府已推行多項跨部門措施,冀盡量改善制度弱點。

指「證據確立」專業人士濫用機制造成大火

孫靖乾最後總結政府陳詞,以「證據確立」四字形容承建商及專業人士於宏福苑的行為,認為聽證會眾多文件、證供皆顯示該些人士濫用旨在保護公眾的機制,辜負政府及市民的信任和期望,再次斥責涉事的私營持份者蓄意濫用機制、嚴重疏忽,造成大火。

他表示,政府坦承現行的監督架構需要加強監管程度,火災後亦行動迅速,於多個關鍵範疇檢討措施及做法,主動檢討措施,懇請委員會按認為適當的方式根據證據作出事實裁斷及建議,政府承諾會跟進,並再向因火災失去至親或家園的市民致最深切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