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向委員會提交四份陳詞書,競委會行政總監(法律事務)李曉亮於會上陳詞,指出競委會與其他執法部門、涉事方就事件有一致觀察,包括圍標等反競爭行為在香港長期、廣泛、有系統性出現,涉事人士的目標正是牟取暴利,包括在工程加入不需要的項目、提高應做項目的價格,而三合會主導或輔助的情況「的且而確」存在。李形容,反競爭行為手法層出不窮、無所不用其極,廉署證據亦顯示有針對物管公司、法團要員的行賄情況,所有行為均剝奪激烈競爭的好處。

競委會:行業陋習恆久 撥亂反正相當困難
李曉亮指出,競委會認同打擊圍標集團有挑戰性,當行業陋習恆久出現,撥亂反正相當困難,而且相關圍標集團做事方式靈活性高、機動性大。競委會調查發展,有集團會將旗下控制的承辦商借給另一圍標集團,以同一份標書入標,製造更多「掩護式標書」,此範疇或涉龐大數量的承辦商,惟案件仍在調查,競委會不便此時透露太多。

陸啟康:我哋有無希望睇到個曙光呢?
另一邊廂,有圍標集團拉攏承辦商時,對方卻表示已為另一圍標集團登記,李曉亮形容情況滑稽,斥做法明目張膽。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聽罷問說,「做市民嘅我哋有無希望睇到個曙光呢」,李回應會就此再作一系列陳述。
潛在利益龐大卻僅屬民事案 刑罰不足阻嚇
李曉亮其後指出,綜合聽證會各方及執法部門證據,一致認為現存法例框架及刑罰不足以阻嚇。競委會認為原因有三個,其一是參與圍標的潛在利益非常龐大,李形容「成千萬上億,集團可攞的油水何其多」;第二是圍標行為起訴屬民事性質,競委會認同「睇落、聽落係有有礙《競爭條例》達至阻嚇作用」;第三原因是圍標有秘密性,令刑事檢控有難度。

倡罰款舉證採民事標準
競委會建議,未來立法應考慮於《競爭條例》清晰寫明,反競爭行為罰款採用民事舉證標準,此舉可令香港與國際成熟司法管轄區如英國、紐西蘭、澳洲看齊,亦相信可帶清楚訊息予潛在參與合謀人士,如將來東窗事發被捉到,將面對巨額罰款機會大大提高,法庭案例亦指出罰款可確保該些人士不但無法透過合謀行為獲任何得益,亦可確保罰款有阻嚇作用。
冀反競爭行為刑事化 加強跨部門調查
李續指,競委會希望能立法將所有牽涉圍標的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參考《競爭條例》第 91 條清晰寫明的個人責任,冀透過立法大大提高參與反競爭行為的成本,令參與人士不止要面對罰款,將來亦有可能面臨監禁。針對難以偵查的問題,競委會會與相關部門聯手調查,包括今年 3 月及 6 月分別與警方、廉政公署合力調查案件取得成果,未來將更有效地透過合作瓦解不法集團。

行「雙軌制」 視證據決定刑事或民事處理
陸啟康指出,如反競爭條例行為將來刑事化,舉證或須達刑事標準,加上搜集證據困難,令人擔心將來舉證責任會同被提高。李曉亮建議,執行及立法者可考慮實行「雙軌制」,依證據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程度決定刑事抑或民事處理,相信此彈性足具有效阻嚇作用。

不支持訂立工程參考價目表
市建局樓宇復修部總監王思敬早前作供提及,測量師學會昔日曾發佈工程顧問費價目表供大眾參考,但短時間內被競委會要求下架。競委會今陳詞解釋,雖然價目表「概念上」看似可直接供居民參考價錢是否合理,但要小心處理。
他指出,價目表不應成為競爭者合謀的藉口或辦法,如讓競爭者決定市場價格,並非最有利消費者的做法;若市場長期有圍標陋習,即使價目表由第三方參考市場價格撰寫,都未必反映應有價格。再者,競委會認為價目表不應是盡責審查的唯一辦法,部份承辦商為競爭提供較低價錢,屬絕對合理解釋,同時,承建商入標價符合價目表亦不代表無問題。
李曉亮最後表示,處理圍標屬競委會主要執行職權範圍,無論建議將來是否被接納,競委會都會繼續調查,擊破圍標集團,將行業陋習撥亂反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