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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臨時禁制令被拒 律政司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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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六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在煽動意圖下,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七月高院駁回有關申請。律政司今日(八月七日)就原訟法庭判決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原訟法庭不批出臨時禁制令,是因為認為,即使沒禁制令,有關行為已構成刑事罪行,故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又認為禁制令執行程序可能會與《香港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有衝突。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並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指,法庭判詞指出,如法庭信納禁制令有功用,並與《國安法》案件檢控程序無衝突,會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

六月五日,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申請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或具煽動意圖等前提下,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上月,高等法院拒絕批出禁制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指出,法庭並不信納有關的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而且在考慮有關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不過,法官當時在判詞也同時指出,若不是因為「不信納有真正功用」、「與刑事法律有衝突」兩項理由,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根本重要性,法庭仍會批准禁制令。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表示,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發言人強調,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律政司司長申請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政府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原訟法庭在判詞同意《願榮光》無疑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原訟法庭不批出臨時禁制令,判決不是因為有關行為合法,而是因為法庭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故此並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法庭又認為,禁制令的執行程序可能會與《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安案件的檢控程序有衝突。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並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發言人又指,事實上,判詞指出,如果法庭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及禁制令的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沒有衝突,法庭會認為,臨時禁制令可以通過相稱性測試,不會對表達自由施加超越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制,也不會對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負擔,並會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


六月,律政司向法院申禁制令,禁止傳播《願榮光》的內容,包括其曲調、歌詞或曲詞,此外,還有這歌曲的改編本。政府發言人當時表示,該歌曲的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有關歌曲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申請禁制令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尊嚴。


律政司司長六月五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在煽動意圖等前提下,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七月裁定,拒絕批予禁制令,陳健強在判詞強調,若非因「不信納有真正功用」、「與刑事法律有衝突」兩項理由,法庭會裁定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根本重要性,仍會批准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