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性罪行法律沿用 70 年迎來改革,保安局就修訂性罪行法例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本周三(5日)結束。修例擴闊強姦罪定義,但關注組織質疑未為「誤信同意」辯解理由設限,仍存有漏洞。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7日)交代諮詢初步結果,指有留意到相關意見,但重申修例已列出 11 項受害人被視作不同意的情況,認為「應可應對」有關情況。另外,當局指有意見建議進一步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行,會積極考慮。

積極考慮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鄧炳強指,為期一個月的諮詢工作收到超過 6000 份意見書,整體超過九成支持修例和提出正面意見,收到的意見涵蓋未經同意、涉及兒童或精神缺損人士性罪行、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保護等範疇,反映修例建議獲社會大部分市民和各界支持。他指將於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目標是今屆政府內完成立法工作,「早一日得一日」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
不少關注組織如風雨蘭、防止虐待兒童會提出有必要設立獨立的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鄧炳強主動提及留意到相關意見,又引述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指「經考慮綜合一籃子因素後,基本上大致同意訂立」罪行,政府會積極考慮有關建議、與持分者保持溝通。

性罪行法改諮詢期一個月,早前有自幼被親人侵犯的受訪人表示,希望當局訂立持續性侵兒童罪。(資料相片)
「誤信同意」未設限 鄧炳強:11 項不同意情況可應對
修例的另一重點是建議訂立「同意」(consent)法定定義,列明「同意」的範圍和撤回權利;文件又列出 11 項受害人「無效同意」的情況,包括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被敲詐、脅迫、勒索、恐嚇,或害怕自己或他人遭受公開羞辱或名譽損失而屈從;被非法禁錮;正睡眠或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

不過有意見關注,過去有不少案件以「誤信同意」,即受害人未有反抗、衣著或以往行為在庭上作抗辯藉口,令被告罪脫;今次修例未為「誤信同意」製訂門檻或會成為隱憂和漏洞。
鄧炳強指留意到社會各界就此有不同意見,強調修例已列出 11 項受害人被視作不同意的情況,當有關證據存在,受害人便會被視為不同意,「初步覺得呢項修訂應可應對上述情況」,會繼續研究相關議題和意見。有傳媒追問如有性罪行個案的受害人,無法透過言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修例如何應對?鄧炳強重申立法已列出 11 項不同意的情況,「除頭先講,冇用言語表達同意之外,例如一啲誤解性行為目的,例如性交轉運,又仲有10項,睇落覺得呢啲都應對到誤解同意嘅情況」。
有記者問到,當局會否考慮就使用 AI 技術換臉、偽造性影片納入性罪行? 鄧炳強深偽影像不指涉及性罪行條例,亦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中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或淫褻刊物罪;他又指律政司已設委員會討論 AI 相關罪行,會全方位打擊。

性暴力倖存者關注組織「We Are X」回應指,不同意列表非詳盡無遺。(資料相片)
關注組織:應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
性暴力倖存者關注組織「We Are X」回應指,樂見政府考慮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強調有關聯署在兩星期內獲超過 4000 名市民、近 200 名知名人士聯署,得到社會不同界別人士支持。就當局指已列出 11 項不同意情況的列表,組織關注仍未能完全處理被告「在列表情況下」,「以真誠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作為抗辯的情況,希望當局參考各地做法和公眾意見作進一步研究,在司法制度中建立客觀及有效評估「性同意」的法律框架。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指,假設有事主因酒醉無法反抗,雖屬於建議的不同情列表情況,但被告仍可以「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等作藉口開脫。她認為條文「留有後門」,容許被告繼續以「誤信同意」凌駕新修訂建議是極為可惜,不希望保障的好意功虧一簣。協會提議就被告提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例如若被告未曾以言行確認對方的性同意,便不能提出以「誤信同意」作辯解。

莊子慧認為修例建議條文為「誤信同意」留有後門,又指過去採用類似寫法的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曾有案例,被告指自己「想過事主是否同意」從而脫罪,及後當地要再進一步修例填補漏洞。(資料相片)
皇崗口岸下周進行 1000 人測試
另有傳媒問及皇崗口岸演練測試情況、以及何時啟用。鄧炳強指自上月底接收口岸後已開始進行測試,下周(13日)會有較大型、由 1000 人測試交通運作,之後會再進行有 5000 人到 2 萬人不等的演練。他指皇崗口岸以往最高峰時間,一小時有 7700 人,而今次演練在一小時內有 2 萬人,較現時高峰期高一倍有多,相信如能應付此人流,運作會相對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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