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戶戶送 deliveroo」撤出香港,遣散約 200 名員工;然而旗下逾 1.2 萬名外賣員被視為自僱人士,不獲得任何賠償,16 名外賣員經勞工處,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代通知金、遣散費。勞審處今早(11日)由審裁官黃敏妮處理四宗、共六名外賣員入稟申請,各人入稟申索金額介乎 12.6 萬至 63 萬不等。其中一人今向法官申請撤銷入稟,戶戶送清盤代表要求入稟人支付逾 16 萬元訟費,案件押後至 8 月28 日處理。另外五人申請無限期押後獲批,待今年十月,另一宗涉及戶戶送外賣員入稟工傷訴訟案裁決,以及釐清僱傭關係後,再續審理。

前外送員梅慶活說:「4000蚊個鐘係天價,如我知道,直頭唔上庭!」
六名申索人鄧永棟、阿勝( Dharam-Pal)、Singh Jota、林志明、梅慶活、哈亞特 (Khan, Khizer Hayat)。被告為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由一名吳姓的清盤人代表出庭。
按申索書指,各申索人的申索理由,包括沒有給予充分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因裁員而遭解僱、沒有給予休息日 / 法定假日 / 有薪年假、沒有支付長期服務金,各人入稟向戶戶送申索 12.6 萬元至 63 萬元。其中哈亞特早前申請將案件無限期押後,梅慶活上月中申請撤銷索償。

「戶戶送 deliveroo」撤出香港,遣散約 200 名員工;然而旗下逾 1.2 萬名外賣員被視為自僱人士,不獲得任何賠償。(資料圖片)
期望區域法院裁決後 再處理申索
甫開庭,審裁官黃敏妮先跟進入申索人哈亞特的無限期押後申請。黃官於庭上透露,早前一名工作期間受傷的戶戶送外賣員,按《僱員補償條例》向戶戶送索償,他經上訴後成功申請法援,案件將於今年 10 月在區域法院開審。有關哈亞特的押後申請,則是期望區域法院裁決後,再處理是次申索。
戶戶送清盤人代表即表示,是次押後申請是當事人自行提出,戶戶送指尚未收到通知,反對申請指,即將開審的區域法院案件,性質與去年 11 月,尼泊爾裔戶戶送車手 Gurung 工傷索償案裁決相似,屬於「濫用程序」。代表又指,由戶戶送現正清盤,債權人包括不少中小企餐廳、業主、供應商,形容「每一個月嘅 delay,會對所有債權人做成不公平」,加上押後額外產生的法律費用,故反對申索人的押後申請。

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判詞當中,曾裁定 Gurung 與戶戶送非僱主僱員關係,也是區院首宗爭論外賣平台僱傭關係案。(資料圖片)
集誌社檔案|車手 Gurung 工傷 被裁非僱傭關係
尼泊爾裔車手 Gurung 於 2022 年,在上環一帶運送外賣期間,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最終他永久失去右手兩根手指活動能力。雖獲批近 1.4 年病假紙,以及戶戶送保險提供的 10 萬元和傷殘津貼生活,但與不設上限的《僱員補償條例》相比,戶戶送保險的上限只有 101,400 元。在沒有法援和法律代表下,作為經濟支柱的 Gurung,嘗試入稟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訴訟,最終卻被戶戶送一方申請剔除訴訟,Gurung 最終敗訴,需支付 28 萬元訟費。而在區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判詞當中,曾裁定 Gurung 與戶戶送非僱主僱員關係,也是區院首宗爭論外賣平台僱傭關係案。

工聯會屬下服務業總工會外送員分會,陪同其中四名外賣員到勞審處聽取案件。
黃官:區院案件無可避免要釐清車手僱傭身分
黃官聽取反對理由後,提醒戶戶送清盤代表指,區院案件「好大機會討論到究竟車手是否僱員身分」、「無可避免觸及呢方面嘅議題」。她再問到,是否會如當初 Gurung 案一般,向法庭申請剔除訴訟,清盤代表說:「好 likely 我哋會咁做。」黃官遂提出休庭片刻,讓其他申索人考慮是否一併申請無限期押後。
重新開庭後,除了梅慶活外,五名申索人同意一併申請無限期押後,表示要按區院就工傷案裁決,再決定撤銷或繼續申索。清盤人代表則再提出反對指,區院是工傷索償,並非爭論僱傭關係,與現案爭論點有分別。
黃官續回應說,案件無可避免要釐清外賣員屬自僱或僱員,又強調即使到時經審訊後索償失敗再上訴,兩個上級法院裁決都對勞審處有「約束性效果」;故現時所有案件均適合無限期押後。她續說,雖不知道屆時判決,但提醒各人要留意結果,以待將來再到勞審處處理案件。

戶戶送清盤人代表向勞審處申請,要求梅慶活支付訟費。
申撤銷索償 車手被清盤方索逾 15 萬訟費
至於申請撤銷索償的梅慶活,今被清盤代表向勞審處申請支付逾 15.1 萬元訟費,黃官聽取金額後,即反問「點得嚟㗎?」清盤代表解釋指,當中包括早前聆訊的 1.6 萬元清盤人代表法律費用(每小時 4,000 元),以及扣除上述款項後,翻閱文件、撰寫法律回覆共逾 13.5 萬元費用,開支明細最後修正為 160,110 元訟費。
官:覺得有啲匪夷所思
黃官續向代表索取開支表,以及員工薪金指,要求單一申索人支付逾 15 萬元訟費,「法庭一嚟覺得有啲匪夷所思。二嚟金額基礎喺邊度?都應該有個訟費清單畀法庭考慮。」
七旬的梅慶活於庭上補充說,為戶戶送工作五年,今次因資方欠薪、不公平待遇,才求助勞工處,惟此前無人提過或要支付訟費。而自戶戶送離開後,他曾申請加入其他平台,但疑因年事已高而未獲聘用,也難覓其他工作,已有申領綜援的打算,又謂「4000蚊個鐘係天價,我搵到100蚊個鐘都好開心!如果我知道,我直頭唔上庭!」

鑑於梅氏於七月中已申請撤銷索償,黃官問清盤代表會否考慮不收訟費。清盤代表回應指,其撤銷時間較後,己方已花費時間處理文件;所以會堅持申請訟費。代表另提到,訟費並非由戶戶送公司直接收取,如不申請訟費,變相是由債權人支付;不過清盤代表今在庭上僅提供一張手寫本及試算表予法庭參考,又指薪金涉個人私隱不便提供,黃官即斥如想申請訟費,理應一早列印紙本,又指其做法對申訴人不公;代表遂向法庭申請兩天後提交有關資料。
黃官最終裁定就著梅氏的撤銷索償申請,以及清盤代表的訟費申索,定於 8 月 28 日下午再訊。
案件申索書編號:LBTC1500/2025 c/w、LBTC1580/2025、LBTC1574/2025、LBTC163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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