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警察|《明報》記者採訪遭警斥「影乜撚嘢」推撞 有片投訴 警查兩年列無法證實、並無過錯

分享:

投訴警察課今年二月回覆投訴的時任《明報》記者指出,已審視投訴人提供的片段、各證人的供詞,及其他客觀因素等,對於「粗言穢語」的指控,指一名警員對記者說「影乜撚嘢」,經調查後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指控屬實,因此列作「無法證實」,代表有關投訴,「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

另一項投訴,是指警員碰撞到記者的肩膀兩次,「粗魯無禮」,投訴課的調查結果是,認為該警員正合法執行職務,沒構成粗魯無禮,將該控列作「並無過錯」。列作「並無過錯」,代表「指控因對事實有誤解;有足夠證據顯示,有關警員採取的行動,在當時是公平、合理、出於真誠及符合《警隊條例》第30條的規定」。監警會已審閱有關個案,並同意投訴指控的分類。

明報職工協會發聲明指,對投訴警察課決定感失望,聲明指,片段顯示記者拍攝時遭警員罵粗言、推撞,清楚顯示指控所述情况。「警員應避免阻撓記者正常採訪,遑論口出粗言和發生肢體碰撞」。工會指,結論和他們理解的事情經過不符,事主已提出覆核,冀警覆核調查並交代結果,保障記者順利採訪。

涉事記者提覆核:咁嘅態度都並無過錯

提出投訴的時任《明報》記者譚小姐憶述事發經過指,當時她和另一名女記者在場,準備拍攝立場案主控官伍淑娟,兩名男警一步出來,一人已衝向她們,並講粗口,及後「成個人右半邊身撞過來」。她說,當時為拍攝採訪對象的照片,於是再到另一位置,同一名警員再走過來,再用身體撞了她一下,其後離去。

她對投訴結果感失望及有很多疑問,「已拍低晒講粗口,現場得兩位女記者同兩位男警員,點解係無法證實?」投訴警察課去信通知她調查結果,只有兩頁,為何有片也「無法證實」講粗口?信中沒解釋太多。

她表示,《警察通例》指出,警方要「採取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涉事警員當時沒向她們提出任何要求,以配合其警務工作,「唔知佢點做到互諒互讓」。她指,該名警員「乜都冇講」,只是講粗口和對記者推撞,「咁嘅態度都並無過錯」,她對此感疑惑,希望投訴警察課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