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 年以 Channel C 多媒體製作主任身份採訪,被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期間發生爭執,經審訊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五天。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今日被高等法院駁回,要即時服刑。判詞指警員見陳朗昇形跡可疑去查問身份證屬正當執行職務,反而陳朗昇證供滿口謊言,毫無悔意,認為原審的定罪和刑期恰當。陳朗昇一方表示考慮上訴。

換上膠框眼鏡、穿印有新聞自由黑衫到庭
陳朗昇換上了膠框眼鏡、穿上印有新聞自由的黑色T-shirt 到庭,他在犯人欄內聽取判決,一直雙手緊扣放在面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要即時服刑。陳朗昇一直望向法官,未見有反應。到散庭時,他向朋友揮手再見,旁聽席有人大叫,「頂住啊」、「飲多啲水!」。
法官頒布共 36 頁的判詞,逐點回應上訴的理由。控方案情指,2022 年 9 月 7 日,旺角麥花臣場館舉行朗屏邨特別業主大會,約超過百人參加,警員見陳朗昇與另一男子同行,行徑令人懷疑,因而上前截停被告,但被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令警員執行職務受阻。

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判詞指,警員僅要求出示身份證供查閱,並非阻止陳朗昇前往會場,即使不論業主大會背景,警員在街上見陳朗昇忽然「撳住」斜孭袋而覺形跡可疑,上前查閱身份證,亦非不合理。
對於「因上訴人傳媒身分而被截停」之指控,警員作供稱不認識陳朗昇、亦不知其記者身分;而陳朗昇一方盤問時,亦未向警員提出相關指控,所以說法欠理據及事實基礎。因此,裁判官按當時環境裁定警員正當執行職務並無不妥。

是否構成阻撓?
判詞引述辯方的上訴理據,指在警員發出警告後,陳朗㫒已從銀包取出身份證的銀色卡套,而由警員首次出示警察委任證至陳朗昇取出卡套,全程約 31 秒,顯然地陳朗昇是配合警員要求,他的行為至多屬不便,未達「阻撓」的法律門檻。
不過,法官認為,由第一位警員截查至第四位警員宣佈拘捕陳朗昇,歷時約 2 分 17 秒,只把焦點局限於約31秒,並不可取。判詞又指,陳朗昇只是展示了一個不透明的銀色卡套,現場的警員根本無法有效地查閱他的身份證的內容。陳朗昇亦一直手握卡套而沒有交予警員;如警員在陳朗昇非自願交出身份證的情況下拿取卡套,有可能要動用武力、或至少有一定程度的肢體碰撞,可能會引起更大的混亂。因此,陳朗昇當時的行為已對警員的工作構成阻撓。

是否明知而作出阻撓?
判詞指出,陳朗昇只是不斷向在場警員發問他們已重覆答過多次的問題,並沒有交出身份證,唯一的合理推論是陳朗昇當時的行為背後的真正意圖,是以發問的形式,旨在拖延或拒絕交出身份證,令警員不能夠或更難以執行她的職務,而陳朗昇作出此行為時,是清楚知道和有意圖令他的行為達致上述目的,因為認為陳朗昇當時是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陳朗昇證供滿口謊言
判詞又指,陳朗昇證供自相矛盾,譬如他堅稱自己因怕「直播」時會被洩露私隱而拒絕出示證件,但現場根本沒有「直播」的情況;又譬如他作供說大程度上相信他們的警員身份,即使警員沒有講出姓名、編號和截查原因,他亦打算出示身份證,但事實上他又不斷問在場警員(不論便裝或軍裝)的警員資料,亦從沒有交出身份證予警員查閱。判詞說,上述種種,充分顯示陳朗昇證供上滿口謊言,裁判官拒絕接納陳朗昇的證供合乎常理。

判詞最終指出,裁判官明顯地已詳細考慮了控辯雙方的案情,清楚掌握所有關鍵事實,實在看不出有任何錯誤或遺漏,亦沒有違反邏輯或內在不可能性,駁回上訴,另外亦駁回刑期上訴,指裁判官因陳朗昇缺乏真誠悔意,而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犯上法律錯誤,維持原判,五天監禁,即時服刑。
判決打擊新聞自由
陳朗昇在開庭前接受傳媒訪問,他說已有心理準備入獄,心情忐忑、複雜:「不過比較嚟講,仲有更多人比我唔值得入去坐咁耐,我真係好少嘅事。」他又認為案件打擊新聞自由:「我們就相信《基本法》和新聞自由,所以繼續留在香港,所以我就去做我一直都很想做的新聞事業……我可能是遲了出示身份證,或者一個身份證的套不是透明,這些法例、所謂的犯法,都是在面前都是很蒼白,新聞自由在哪裏呢 ?所以我希望我自己是最後一個人要去做採訪的時候,因為這些理由而是受官非的一個人。」

現任《記協》主席鄭嘉如亦有到庭支持,她說對判決表示極之失望:「朗昇和警員的交流,是由截查到拘捕兩分多鐘,真的截查時間是三十多秒。上訴庭的判詞、法官及原審,都認為重覆發問(查問警員身份)是不合理的,30 秒內的重覆發問是否屬於太多呢? 市民或記者要怎樣判斷呢?」

她認為記者只是嘗試保障自己受憲法的權利,包括採訪和確認警員身份的權利,而根據《記協》紀錄,前主席陳朗昇是香港2019 至今因新聞工作獲囚第20人,:「所以我會覺得對新聞自由當然有極大的影響,但對於新聞自由極大影響,香港已經有無數其他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