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徐漢光、鄧岳君三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終院在判詞中提到,控方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明顯導致他們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究竟控方的文件,遮蓋的範圍有多少?在案中被判入獄的五名被告,在審訊過程中,可看到什麼資訊?《集誌社》翻查判詞文件,其中兩份證物共 42 頁,有 34 頁有資料被塗黑,當中有 21 頁的資料,八成以上、甚至是全頁都被塗黑。被遮蓋的資料,包括被指外國政治組織或代理人的五個組織名字、支聯會被指收取的金錢數額等。其中 8 頁文件,更是以 100% 全黑的狀態呈堂,只見 CONFIDENTIAL 機密的字眼和文件頁數。

鄧炳強曾指「相信將來在法庭可看清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 2021 年 9 月回應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時曾表示,支聯會被定義為「外國代理人」,即受外國政治團體資金資助,為外國利益進行一些活動。他當時指,市民眼睛雪亮,不排除會有檢控,不便透露詳情,「相信將來在法庭可看清楚」。
案件的審訊,昨已在終審法院有終極裁決,《集誌社》翻查原審判詞,當中附有兩份被遮蓋的控方文件,包括國安處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以及由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撰寫,通過警務處處長向保安局局長,申請向支聯會發通知書的文件。

「政治目的」資料全被塗黑
其中調查報告共 28 頁,有 22 頁有不同程度的遮蓋,當中有 15 頁內容約八至九成被塗黑。文件主要調查支聯會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聯繫,並分析可否動用《實施細則》附表 5。報告列出外國代理人定義的條文後,第三頁「政治目的」(Political Ends)的資料,全被塗黑。
報告其後列出支聯會的成立背景、 2020 年第 32 屆執委的名單、五大綱領等資料。其中一頁提及在 2014 年的活動中,一名男性中國民運人士(Chinese activist)為講者(名字被塗黑),他是「組織二」(名稱被塗黑了)的董事,提到香港人支持其「結束一黨專政」的目標:「對香港人民說,感謝你們⋯我們只要做到在中國結束共產黨的暴政,結束一黨專政,建立憲政民主,才能更好的報答你們」。

金錢銀碼、組織資料被塗黑
文件另有一些段落題為「與外國政治組織/代理人的聯繫」,說明支聯會與這些組織的聯繫,不過逾九成內容都被塗黑,在少量可閱到的文字當中,大約可見到「XXX(名稱被塗黑了,標示了「組織四」)是一個政治組織XXX(文字被塗黑了),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XXXXXXXXX(約有七行被塗黑了的文字)」。
另外一段文字,指出「在從XXX(名字被塗黑了,標示了人士一)收到XXX港元(金額被塗黑了,只以「xxx,xxx」顯示為六位數)後,XXX(文字被塗黑了)將XXX港元(金額被塗黑了,只以「xxx,xxx」顯示為六位數)轉到XXX(組織名被塗黑了,標示了「組織二」)。」
至於另一份申請文件有 14 頁,12 頁有不同程度遮蓋,6 頁為全黑,是根據《實施細則》附表五申請發通知書的文件,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及「組織二」、「組織三」、「組織四」為外國代理人,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所需要,要求發通知書。

「除了XXX和其在台灣的總部,即 XXX和XXX⋯⋯」
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或「台灣」組織的「代理人」?文件「外國聯繫」(Foreign Connection)的部分,指警方調查透露,支聯會跟台灣、外國政治組織和代理人,有緊密聯繫。「除了XXX(文字被塗黑了)和其在台灣的總部,即 XXX(文字被塗黑了,只標示了組織二)和XXX(文字被塗黑了,只標示了組織三),核數文件顯示,在 2018 年 12 月 22 日,支聯會從 XXX(字被塗黑了,只標示了組織四)的分支,收取了XXX(金額被塗黑了,只以「xx,xxx」顯示為五位數)港元。」
文件由第六頁開始,列出對「組織二」、「組織三」、「組織四」的評估,相關部分全部塗黑,有六頁半。最後「建議」部分,提及基於上述評估,有理由相信支聯會、XXXXX(文字被塗黑了,標示了組織二、三、四)是附表五定義的「外國/台灣代理人」,為防止及偵查他們可能曾干犯的國安罪行,包括但不限於XXX(被塗黑),有需要發通知書。文件由時任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所撰,警務處長蕭澤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簽名批准,當中蕭澤頤、鄧炳強的簽名被塗黑了,洪毅的疑似英文簽名則清晰可見。

終院:兩證物「異乎尋常」的特點
終院昨頒布的判詞指出,上述兩證物「異乎尋常」(striking)的特點,是每份文件均被大幅遮蓋,往往被黑色墨水完全遮蔽(often completely covered in black ink),而鄒幸彤等人的抗辯理由是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知悉控方指控的基礎對他們尤為重要;但被遮蓋部分顯然提及相關外國組織身分、及與支聯會互動,令各上訴人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被指為外國代理人。
終院指,此情況為控方案情帶來兩個致命結果,首先,由於控方有責任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控方將唯一可確立這事實的材料遮蓋,導致控罪無法證實,弄巧反拙、適得其反(self-defeating);其次,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案情性質,「明顯導致他們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他們無法取得相關材料自證清白,又或就有罪指控提出合理疑點。兩者都令定罪不能成立。
政府發言人:積極審視執法經驗
特區政府發言人昨回應終院判決指,會仔細研究判詞和相關法律原則,積極審視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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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公布救回六港人 回應支聯會安判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7日)午從泰國回港,表示拯救了六名被誘騙到東南亞地區、非法扣留五至七個月不等的港人。他表示,自己昨日跟泰國國防部、泰國警方高層一起統籌行動,確保所有香港受害人能安全,六人安全、身體狀況良好。他見記者交代行動時,被問及對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時回應指,正研究判詞,會將以前在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經驗,一併考量,看是否需要在法律規定、執行機制,有進一步改善措施,令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更加有效。
考量是否優化執行機制
被問及終審法院指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資料,是剝奪被告的公平審訊機會,日後會否再做?鄧炳強先問記者是那一間報紙,知道是《明報》後,他回應時先重申,現在正研究相關判詞,一併考慮過往就住國家安全的執法經驗,去考量究竟下一步,是否要進一步去優化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指《明報》記者找不足打擊政府威信
至於記者問及他,為何離港時沒向外公布。鄧炳強回應時接著說,這位「《明報》朋友」,問為何離港沒向外公布、出憲報等,他表示,是否出憲報,視乎實際需要,他指今次行動有隱蔽性,否則影響拯救行動,「影響生命」。
他說:「我唔知可能係咪呢個《明報》記者覺得呢,係能夠呢係搵到一啲政府不足嘅地方呢,足以打擊我哋政府威信呢,就係佢哋嘅目標。但我想話俾你聽,我同特區政府目標得一個嘅啫,就係要盡快救返人命,人命係最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