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今(6日)一致裁定,鄒幸彤、徐漢光、鄧岳君三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終院裁定,控方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指兩個下級法院裁定警務處處長僅「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已足夠屬「明顯錯誤」。終院又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對控方舉證「適得其反」,亦令被告無法得知控方案情性質,「明顯導致他們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鄒離庭時笑着舉起「V字」手勢,鄧岳君則稱「公道自在人心」。政府發言人指備悉判決,會審視經驗,研究完善。

鄒幸彤媽媽(左)和鄧岳君到終審法院聽取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終極上訴結果。
政府發言人: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完善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備悉終審法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和相關法律原則,積極審視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發言人指,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頭等大事、特區政府重中之重。「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完成式,只有進行式」。政府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進行調查和執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鄒幸彤離庭時舉勝利手勢
早上 9 時,已有逾 30 人排隊旁聽,包括社民連陳寶瑩、曾健成、外國駐港領事館代表。正就支聯會顛覆案還押的鄒幸彤,今早由囚車押送至法院,懲教人員在囚車和法院入口之間以臨時充氣通道接駁,並拉上布簾遮擋,記者難以拍攝到鄒的面貌。譚得志則未有到庭。
束馬尾、穿白色長外套、黑色格仔襯衫的鄒幸彤,於上午約 9 時 55 分到庭,被懲教人員帶到律師席坐下。有旁聽人士向她揮手說「早晨」,鄒亦微笑說:「早晨呀!」去年已服畢刑期的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亦手持支聯會的剪報到場。據悉另一名上訴人徐漢光因不在港,未有到庭。

懲教人員在囚車和法院入口之間以臨時充氣通道接駁,並拉上布簾遮擋,記者難以拍攝到鄒的面貌。
開庭後,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宣讀判決,指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支聯會三人上訴得直;涉煽動案的譚得志上訴則被駁回。鄒幸彤聞判後身向後靠,展露笑容,有旁聽人士豎起拇指。鄒離庭時,露齒笑着舉起 V 字手勢,有旁聽人士鼓掌:「恭喜!」、「保重!」 。
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外國代理人 只證處長合理相信並不足夠
本案涉《實施細則》附表 5,當中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本案主要爭議,圍繞對條例的詮釋,到底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抑或警務處處長「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就足夠。
終院引述《國安法》及附表5條文,指條文字眼均支持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士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而非「合理地相信」是外國代理人;即使提及「合理地相信」,亦僅限於合理相信發出通知,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
終院將同用來索取資料的附表 5 與附表 7「提交物料令」比較,前者不必向法院申請命令,可直接向「外國代理人」發通知;後者則須向法庭申請,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犯危國安罪行或擁有相關資料,才可要求提供資料。終院認為,立法目的顯而易見,附表 5 毋須法庭審視,因此條例門檻較高,須證明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才可索資料。

今日天寒、下雨,數十名市民到終審法院外,等候入場旁聽。
警選擇使用附表 5 須證明支聯會符合相關定義
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非控罪元素,指附表 5 就辨識某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的準則保持刻意沉默,是有意給予警方彈性,調查時無須受制嚴格舉證標準;又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僅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已有足夠基礎發通知書。終院指羅的說法明顯錯誤,指附表 5 就「外國代理人」有清晰定義,羅看來忽略了該定義適用於個人及組織。而審理上訴的原訟庭法官黎婉姬,採納載有錯誤主張的原審判詞,同樣錯誤。
終院又指,如警方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索取資料,大可使用附表 7;但警方選擇使用無須法庭審視的附表 5 ,便須證明支聯會符合相關定義,不能辯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外國代理人便已足夠,這樣有違條文的明顯意思和目的。

能否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第二個議題,涉及能否於刑事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終院指,法官黎婉姬在羅德泉的判詞上,進一步裁定辯方不得在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指附表 5 的真正詮釋,僅規定通知書「表面上」有效、而且無因司法覆核被推翻;又引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的「相同人士」原則,指鄒是通知書針對的對象,有明確充分機會,如透過司法覆核挑戰通知書合法性,因此不得在審訊提出挑戰。
終院指,黎的裁決「明顯錯誤」,指她就罪行元素作錯誤判斷、又錯誤應用相關原則,帶來「嚴峻後果」——即使通知的效力是罪行必要元素,而警務處處長和控方對何為有效通知的法律規定出錯、以致送達的通知不符規定,各上訴人仍會因此而完全被禁止質疑。
終院:各上訴人有權質疑通知書效力
終院續指,被告享有無罪推定權利,有權要求控方證明罪行所有元素、及提出抗辯理由。若通知書的效力是罪行必要元素,法律會強而有力地假定被告可提出挑戰;只有當立法原意明確清晰指法庭須偏離此有力假定,才會被推翻。而本案與煽惑集結案不同,《實施細則》中沒有提供任何獨立程序,以挑戰通知書的發出或效力,鄒幸彤等人也曾發公開信質疑通知書效力,沒有推翻此有力假定的依據。終院指,通知書的效力屬本案罪行主要元素,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無疑各上訴人有權質疑其效力。

資料無論何時開始存在 均須提交
至於第三個議題,涉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頒布前、早至 1989 年的資料。終院指,由於上述兩項議題得直,無需處理此問題,但鑑於各方論據,仍作裁斷。終院指,本案檢控與《國安法》訂明沒有追溯力無抵觸,因上訴人被指控不守通知的行為,是發生在《國安法》頒布後。終院並指,條例訂明處長如合理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有所需要,可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此驗證標準已過,則資料無論何時開始存在,均須提交。
大幅遮蓋調查報告 終院:明顯導致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第四個議題涉控方於案中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容許證人拒答問題等,是否致上訴人未獲公平審訊。終院指,PII 用於保障重大公眾利益,但須連同公平審訊權利作審視,而公平審訊是確立已久的普通法原則,獲《基本法》賦予憲法效力、並獲《國安法》確認,處理危害國安罪行時,被告同享無罪假定和辯護權、及刑事訴訟程序的既定規則。終院又指,雖然法庭多次確認在《國安法》第3條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的責任及其重要性,但法庭履行此責任時,亦須忠誠實行《國安法》及其他現行法律,不應忽略對被告權利的保障。
終院續指,公平審訊的重要一環,是控方有披露的責任,讓被告充分知悉案情;若控方基於 PII 不披露部分證據,辯方無法獲公平審訊的風險便明顯存在。根據案例,處理 PII 申請時,應先考慮相關資料是否屬控方披露責任範圍,繼而考慮披露會否構成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真正風險,再考慮被告是否仍能獲公平審訊。若被告無法獲公平審訊、亦缺乏其他糾正措施,控方只有兩個選擇:作出披露、繼續審訊;或選擇不披露並中止檢控。

終院指,就本案而言,控方就檢控和定罪基礎提出的僅有材料,為國安處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及警方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指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兩證物「異乎尋常」(striking)的特點,是每份文件均被大幅遮蓋,往往被黑色墨水完全遮蔽(often completely covered in black ink)。終院指,本案鄒幸彤等人的抗辯理由是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知悉控方指控的基礎對他們尤為重要,但被遮蓋部分顯然提及相關外國組織身分、及與支聯會互動,令各上訴人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被指為外國代理人。
終院指,此情況為控方案情帶來兩個致命結果,首先,由於控方有責任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控方將唯一可確立這事實的材料遮蓋,導致控罪無法證實,適得其反(self-defeating);其次,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案情性質,無法取得相關材料自證清白、又或就有罪指控提出合理疑點,「明顯導致他們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剝奪公平受審權利,兩者均令定罪不能成立。終院一致裁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和刑罰。

被問及如何看待今日裁決,鄧岳君指公道自在人心,無論結果如何,大家是心中有數。
鄧岳君和鄒幸彤母親散庭後見記者,鄧岳君指想起 89 年的紀念音樂會、是民主歌聲獻中華的前身,當時好多組織現在已消失了。他說,今日的裁決證明了支聯會並不是外國代理人,希望將來可以證明 89 民運不是「反革命暴亂」,他重申希望大家繼續紀念 89 民運。
鄧岳君:公道自在人心
被問及如何看待今日裁決,鄧岳君指公道自在人心,無論結果如何,大家是心中有數。他今早前往法庭時,手持印有支聯會義工報道的報紙,被問到有何意思?他說是還支聯會多年義工的一個清白,尤其不少義工已離世,希望是對支聯會義工、支持支聯會的朋友「好大嘅一個欣慰」。
三人在 2023 年 3 月被裁定罪成,判刑 4.5 個月, 三人的刑期早已服完,被問到判刑還有甚麼意義,鄧則指最重要大家「對準件事,我呢個(服刑)濕濕碎啦,幾個月」。他又引用電影《填詞撚》的歌詞 —「曾經有你的執拗故事才有我」,感謝因為鄒幸彤當日的堅持,對支聯會起到鼓舞作用。

鄒幸彤的媽媽在場多謝大家,她說:「總算…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
鄒幸彤的媽媽在場多謝大家,她說:「多謝大家,總算…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唔係淨係我哋呢一刻喺呢度發生嘅事」;鄧岳君則接著說,「我哋要做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善良正直嘅人」。
鄒媽媽:知道她是開心
被問到鄒幸彤對勝訴反應,鄒媽媽說裁決後看到鄒幸彤的笑容,知道她是開心,又說「佢成日都話佢做緊認為啱嘅嘢,佢冇乜理由唔開心,大家可放心」。


警員在終審法院外巡邏及拍攝。
2021 年拒向警方交資料
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 年因拒交警方國安處要求的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於 2023 年被裁定《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判囚四個半月。三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須否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及控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大幅遮蓋國安處調查報告等,是否令被告未獲公平審訊。
鄒幸彤自辯時,質疑律政司在法律置入額外字眼和概念,指一隻鹿不能因有人「合理相信」而成為馬,又形容案件展示了何謂「警察國家」。律政司一方堅持考慮立法原意,條文應詮釋為只須處長「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說法屢遭多名法官質疑;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問,律政司一方是否要求法庭「重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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