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刑剖析|三名被告預計何時刑滿? 「煽顛案」中量刑起點最高 高於「47人案」積極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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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李卓人今(11日)被判囚 7 年、鄒幸彤被判囚 7 年 3 個月,何俊仁被判囚 5 年 2 個月。三名被告預計 2028 至 2030 年才可出獄,屆時何俊仁已 76 歲。

法官以 7 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到底有多重?翻查資料,支聯會案是《國安法》實施以來四宗煽動顛覆案之中,最高的量刑起點。而比較法官曾稱「較接近」的 47 人案,支聯會案的量刑起點,亦較 47 人案中的「積極參加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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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庭後,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彤媽離庭時一臉愁容。

三名被告預計 2028 至 2030 年出獄

案件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首次提堂,橫跨至今已逾五年,李卓人及鄒幸彤一直不准保釋。其中,李卓人 2021 年 4 月中因 8.18 流水式集會案入獄,再於獄中被捕,至今已失去自由 1,974 天、逾 5 年 4 個月;而鄒幸彤已失自由 1,828 天、逾 5 年。至於何俊仁一度在 2022 年 8 月獲准保釋,但 2023 年 3 月被指違反保釋條件再度還押至今,已失自由 1,617 天。

三人還押期間,各涉不同案件服刑,李卓人涉 8.18 流水式集會案、10.1 遊行案、2020 年六四集會案、2021 元朗放「釋放政治犯」氣球案,總刑期 20 個月 2 星期,後 8.18 案上訴得直減刑 6 個月;何俊仁則涉 10.1 遊行案、10.20 遊行案、2020 年六四集會案,判囚 18 個月;鄒幸彤亦涉 2020 年及 2021 年六四集會案判囚 22 個月。據控方早前確認,如扣除因其他案件服刑,截至今日(11日),李卓人因本案還押 1,442 天、鄒幸彤被還押 1,418 天、何俊仁還押 1,301 天。

23 條生效後,國安案犯人除非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減刑。各人今被判囚 5 年 2 個月至 7 年 3 個月,在不計算三分一行為良好減刑下,料何俊仁需服刑多近 20 個月、1 年 8 個月,最快於 2028 年 4 月獲釋。李卓人則要服刑多近 37 個月、3 年 1 個月,料最快於 2029 年 9 月獲釋。鄒幸彤則要服刑多近 41 個月、3 年 5 個月,料最快於 2030 年 1 月獲釋。屆時三人料分別 76 歲、72 歲及 45 歲。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刑罰兩級制,一經定罪,「情節嚴重」判監 5 至 10 年;「情節較輕」可判監 5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法官判刑時同意,本案不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亦未提具體執行方法,但考慮案發時動盪不安社會氛圍、被告具一定動員和影響力、相信主張或違法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等,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並指三人共同行動,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以 7 年半為共同量刑起點,因認罪、公職等扣減至 5 年 2 個月至 7 年 3 個月。7 年半量刑起點,到底有多重?翻查資料,此為歷來所有煽動顛覆案之中,最高的量刑起點。

「煽顛案」中量刑起點最高

與本案於高院審理不同,《國安法》生效以來的三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均於區域法院審理,意味最高只可判處 7 年監禁;而當中所有被告均選擇認罪。此外,與本案僅涉煽動「非法手段」犯案不同,該三案控罪均有列明煽動「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的行為,案情亦均涉及暴力/武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武力。

其中光城者案被指透過社交媒體、擺街站等煽動「武裝起義」推翻攻權,法官裁為「情節嚴重」,以 5 年半為兩名成年被告的量刑起點,兩人因刑期下限未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分別判囚 5 年 3 個月及 5 年;同案 5 名案發時為中學生的被告,法官考慮他們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降低為「情節較輕」,判入教導所。集英楊武堂案,武術教練被指煽動人參加「殺鬼隊訓練班」,發動武裝革命推翻政權,同被裁為「情節嚴重」,以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判囚 5 年。


至於賢學思政案,被指擺街站煽動大眾「揭竿而起」,被告亦曾提全民勇武、戰爭、革命、可能要用暴力等,法官裁為「情節較輕但偏近嚴重一端」,以 3 年 9 個月至 4 年 9 個月為三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判囚 30 至 36 個月,另一人則判入教導所。

略高於 47 人案大部分「積極參加者」

除了其餘三宗「煽動顛覆」案,另一比較對象是 47 人案。法官李運騰早前處理量刑陳詞時,曾提到「唔知係咪合適嘅比較」,指撇除煽惑,本案可能「較接近」 47 人案,問哪宗更嚴重。辯方大狀沈士文當時指,兩案有相當大差別,47 人案是合謀協議,有非常清晰的計劃及路線圖,但本案沒有路線圖、受眾是各自修行,「唔知究竟煽動佢哋做咩實際行動」。

與本案不同,47 人案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非「煽動」顛覆。顛覆罪量刑分三級,「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判監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判監 3 至 10 年;「其他參加」判監 3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比較兩案刑期,本案的量刑起點較 47 人案的「首要分子」,以及被裁為「積極參加者」,發起「墨落無悔」的三人和時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為低;但與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一樣,並較其餘 36 名同被裁為「積極參加者」的被告為高。

其中,初選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被裁為「首要分子」,以 12 至 15 年為量刑起點,戴認罪減刑至 10 年,任從犯證人的另三人獲減刑至 6 年 1 個月至 7 年。其餘被告皆被裁為「積極參加者」,當中發起「墨落無悔」的梁晃維、張可森、鄒家成,及時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以 8 年為量刑起點,較本案為高;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則以 7 年半為量刑起點,與本案一樣,吳因或受誤導,減刑至 7 年 3 個月。至於其他 36 名參選人被告,均一律以 7 年為量刑起點,本案起點較該些被告高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