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詞剖析|支聯會的「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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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被列為本案首被告;法官指支聯會可被起訴、亦可被定罪後受處罰。支聯會罪成的證據有甚麼?原來包括組織在控罪期間的「實際言行」、網站、YouTube 片段、社交媒體發佈、《港支聯通訊》、展覽、實體六四紀念館、六四紀念館網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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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支聯會透過網站、YouTube 片段等持續發布其宗旨、政治主張和理念等。(片段截圖)

網站內容:連結六四與反送中 糾集抗爭者壯大陣營

法官認為支聯會自 1991 年以來、以至在國家修憲和《國安法》實施後,在六四集會一直採用和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其實際言行較組織章程更能顯示其活動「本質」。

判詞指支聯會網站、YouTube、「六四記憶人館博物倘」網站等,持續發布支聯會的宗旨、政治主張以及理念等。 法庭認為其中與本案最相關的,是以「共命運 同抗爭 『八九民運與香港』」為題的線上展覽,以及「走在抗極權最前線 — 從『八九六四』到『反送中』」為題的展覽。法庭認為,支聯會嘗試將六四與香港當時的社會氣氛結合,「試圖糾集或吸引本地抗爭者加入和壯大其陣營的一個實例」。

法官認為支聯會將六四和反送中結合,是想將結束一黨專政理念「植入」支持者腦海,並鼓勵付諸實行。(資料相片)

法官指「眾所周知」,當時的「反送中」事件不僅限於批評政府,更涉及大量非法的抗爭行為。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支聯會把六四和反送中「結合一起」,不僅是想將結束一黨專政作為理念,「植入其支持者腦海」,更是要鼓勵他們付諸實行。

判詞亦提及六四紀念館的網站,指網站保存相關人士對六四事件的記憶,既讓曾經出席集會人士重溫集會內容,包括「結束一黨專政」訊息,亦讓未曾出席集會人士接收有關文字訊息。

判詞引述支聯會在社交平台帖文內容,包括司徒華 2004 年在立法會的發言。(資料相片)

Facebook 和 Twitter:加強支聯會活動傳播效果

法庭指支聯會使用 Facebook 和 Twitter (現為 X),傳播較網站更廣泛和迅速,可加強支聯會實體活動的傳播效果。判詞引述多篇帖文內容,包括支聯會 2020 年 7 月 1 日 Facebook 帖文「港區《國安法》 ‒‒ 踐踏人權法治 摧毀一國兩制」,提及「面對《國安法》,#支聯會立場不變,仍會堅持五大綱領,抗衡一黨專政,保存六四記憶,並支持中國的民主運動。然而面對着日益嚴峻的風險,我們亦必須有應對策略,作好長期抗爭的準備。……」

法庭認為是清楚顯示支聯會在《國安法》實施後堅持「結束一黨專政」,並預期部分支持者將綱領付諸實行,縱使是非暴力但仍可能是觸犯《國安法》的「其他非法手段」,故面臨「日益嚴峻」風險。

至於支聯會另一則帖文以「毋忘六四事件 平反八九民運」為題,引述 2004 年司徒華在立法會的發言:「中方高官認為,支聯會要放棄『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才會與參加支聯會的民主派溝通。⋯⋯所謂『溝通』,只不過是要我們永遠在『一黨專政』之下,放棄對民主、自由的追求,做順民而已。」

法庭認為帖文是支聯會及各被告一貫立場,而在《國安法》實施後重申立場,顯然是為了向公眾表明將一如既往地堅持主張,不會為尋求和中央政府溝通而放棄一直所走的抗爭路線;在支聯會拒與中央溝通下,法庭不接受常委真誠希望推動修憲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

法庭指六四紀念館提供有「香港/加油」異體字宣傳品,是希望糾集社運抗爭者加入壯大陣營。(資料相片)

六四紀念館:宣傳品有抗爭常見「香港/加油」異體字

判詞指實體六四紀念館開放予公眾人士參觀,其營辦目的是向公眾傳揚支聯會的政治主張,並作為舉行活動如記招等的場地。法官指紀念館可長期地以固定地點讓人參觀,從而接觸到支聯會和「結束一黨專政」的相關資訊,如警方檢取的 USB 載有相關文件。

法官又指紀念館提供的宣傳物品,除印有「結束一黨專政」字眼,部分有香港社運示威抗爭行動常見的「香港/加油」異體字,相信支聯會除希望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主張外,亦希望以社運抗爭為題材的宣傳品,可糾集或吸引本地社運抗爭者加入和壯大陣營。

已解散的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被列為本案首被告;法官指支聯會可被起訴、亦可被定罪後受處罰。(資料相片)

「共謀者」言論

法庭指已考慮「共謀者原則」,以決定「共謀者」言論是否可納為證據,接受鄒幸彤指,若發言者是以支聯會主席、副主席或常委的身份發言,即代表支聯會立場。法官指,縱使被告爭議部分發言並非代表支聯會,但認為非決定性考慮,有關內容與被告立場無重大差異。

法庭指在判斷「歸責原則」時會小心考慮三名被告的言行,是否代表支聯會的「主導意志」,以致三名被告被法庭所裁定違法的意圖和行為,可以被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最後法庭就多段有部分被告不在場的發言,考慮「共謀者原則」後,裁定被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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