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詞剖析|法官眼中的鄒幸彤:支聯會對參加者影響的「活生生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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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裁決,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裁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自行應訊的鄒幸彤,供稱自小跟隨母親參與支聯會的六四燭光晚會,感受現場氛圍和接收訊息;法官則形容鄒幸彤「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顯示支聯會的言論和活動對參與者可能帶來的影響。判詞中,法庭如何描述鄒幸彤的思想、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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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庭上指自幼跟母親參與燭光集會,認為集會傳達愛和責任;法官反指她是「活生生的例子」,顯示支聯會言論活動對參與者的影響。(資料相片)

刻意曲解《憲法》 矮化人大為「橡皮圖章」

堅持愛國、對中共無敵意的李卓人,被法庭裁定是長期針對中國共產黨、中央政府,作負面和敵意批評,法官開宗明義,指對李卓人的理解、以及其批評對受眾的影響,同樣適用於鄒幸彤。

鄒幸彤供稱「結束一黨專政」即是要結束當權者(即中共)不受法律限制的非法狀態,而真正有能力和正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是中共,從來不是支聯會。法庭批評,鄒幸彤是「刻意迴避和曲解」《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的意思,又故意曲解人大在《憲法》第 62 條第一段說明的職權,矮化人大為中國共產黨的「橡皮圖章」,藉此強調她所堅持的「主權在民」立場,確定她不相信人大會確切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權。

法官引述鄒幸彤在不同場合的發言,指她對中共懷「極強的敵意」。(資料相片)

對中共懷「極強的敵意」

法官又指,鄒幸彤作證時表現出對中共懷有「極強的敵意」,這從她指支聯會和自己無權無勢,「不可以直接將中國共產黨『繩之於法』可見一斑」。判詞引述她在不同場合的發言,指鄒幸彤針對中共的態度與作證時一致,例如她在 2018 年六四集會讀出的大會宣言:「『結束一黨專政』說的是甚麼?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真正的民主。」言論是要以「政黨輪替」取代 2018 年修憲後所訂明的根本制度,而她指「結束一黨專政」是香港最新紅線,正是「衝著」有關憲法條文而說。

判詞指鄒幸彤「斷言」「結束一黨專政」會帶來嚴峻後果,包括身陷牢獄:「喺內地已經有唔少人為咗講呢一句說話,身陷牢獄,而喺香港嘅我哋係咪已經準備好為呢一句說話付出代價?」。

法庭認為大會宣言必定事先得到支聯會常委會同意,因此「政黨輪替」是各被告的立場,而「結束一黨專政」並非要求中共按「多黨合作制」、根據《憲法》「根本制度」的規定領導國家。

法庭又引述鄒幸彤 2019 年 6 月 4 日在維園六四集會的言論,指當年的大會宣言由何俊仁讀出,以「暴政」、「施暴者」、「獨裁」、「極權」等字眼形容中央政府,又花了相當篇幅支持《零八憲章》運動,並提及:「專政嘅魔爪一直不斷咁樣伸展嚟到香港」。判詞指各被告帶領群眾叫喊「結束一黨專政」、「抗爭到底」,以當時香港動盪的社會氣氛,明顯是鼓動受眾不惜代價把主張付諸實行。

《國安法》生效後不改理念、無絲毫退讓

法官之後羅列在 2021 年 2 月至 9 月期間,鄒幸彤的 10 則言論,指她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絲毫改變立場,如在當年的年宵攤位以「五大繡球」呼應「五大訴求」,指要和香港人共同進退;在 4.15 全民國安教育日發表針對國家負面評論,呼籲中港兩地一起抗爭等等;在宣傳六四 32 週年活動中指要每個人站出來傳遞燭光等等。

法庭不接納鄒幸彤指「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共的領導,確信她明白所提倡的「政黨輪替」與《憲法》第一條相悖,兩者不能並存,認為她是想終結《憲法》所確立的中共核心領導地位,有關立場在《國安法》實施後沒改變。法庭指她的公開言論顯示,她明知有抗爭者因《國安法》被捕,仍呼籲兩地「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是無視法律制約。

法官指鄒幸彤除了把自己「豁出去」,亦呼籲其他港人汲取內地抗爭經驗,哪怕相信會面對長期監禁風險。(資料相片)

把自己「豁出去」 對綱領理解「更激進」

法官形容鄒幸彤明白「結束一黨專政」有觸犯《國安法》風險,但「仍然堅持自己的理念,走政治抗爭的路線」,沒絲毫退讓、亦蓄意將當時社運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相提並論,反駁鄒幸彤否認是鼓勵他人將綱領付諸行動,又指證據顯示她不但把自己「豁出去」,也鼓勵其他港人汲取內地抗爭多年累積的經驗,堅持抗爭,縱使她相信這種抗爭會使他們面對長期監禁的風險。

法庭不接納鄒幸彤指綱領並不涉及非法主張,指她同意「結束一黨專政」是根本改變國家制度、可理解為「改朝換代」,形容鄒幸彤對綱領的理解與李卓人無重大分別,只是「更為激進」。就《國安法》生效後,鄒幸彤指修憲的希望永遠存在,只是時間線拉長,仍會追求看似不可能的機會,法庭則認為她「必然相信透過修憲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是遙不可及的」。

集誌社檔案:辯方傳三名證人作供 法庭裁對案件無幫助

鄒幸彤在審訊期間曾傳召三名證人,分別是 1989 年在北京採訪的前記者蔡淑芳、幾乎每年參與六四晚會及遊行的家庭主婦岑麗芳、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法庭認為蔡淑芳對六四事件的觀感或理解,以及為六四撰寫的文章和收集的材料,對解決案件爭議無幫助,因案件非政治審訊,不考慮民主、政治制度的優劣、六四等議題。

至於家庭主婦岑麗芳,法庭認為她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不能代表其他接收到類似訊息的人。至於關振邦供稱支聯會和警方在 2018、2019 年的六四集會過程中,各司其職,相安無事,集會順利舉辦;法庭接受有關說法,但認為這不可能令被告認為或相信,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和活動,不涉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庭總結指三名證人均表示一直沒有從支聯會舉辦的活動或被告等言行中,接收到「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終結中共執政地位的訊息,但法庭不接受說法,認為他們的證供與控罪無關。法庭強調,即使被煽惑者沒犯罪的意圖或準備,又或被煽惑者最終沒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名成立。

鄒幸彤曾傳召曾任支聯會義工的關振邦(右一)作供,但法官認為其證供與案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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