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上周五(21 日)被裁定罪成。本案核心,在於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是否煽動人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從而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中沒傳召中國憲法專家、法庭亦承認是受普通法訓練,但最終指按照《憲法》字面及上文下理的「明顯意思」,裁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唯一根本制度,《憲法》確立和保證中共的領導地位,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推翻破壞中共領導地位,等同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
對於鄒幸彤質疑中共執政不合法,法庭「完全拒絕」,指中共執政有廣大民意基礎,「人民已選擇由中共長期領導國家」,而全國人大按法定程序修憲,香港法庭便須接受是合法有效;加上憲法規定「依法治國」,不認同現行政制和法治存矛盾。《集誌社》拆解本港法庭如何逐步解讀中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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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沒傳召中國憲法專家,受普通法訓練的法官指按照《憲法》字面及上文下理的「明顯意思」裁決。
《憲法》適用香港? 法官:是高於基本法的「根本法」
控方指被告 2018 年修憲後,中國《憲法》明確訂立中共領導為國家根本制度一部分,而「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中共領導,屬違反《憲法》及屬《國安法》下的「非法手段」,即煽動人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對於憲法適用性、違反憲法是否非法手段、中共領導是否國家根本制度,辯方多次提出質疑。
就憲法適用性,鄒幸彤曾爭議,《憲法》從未在港公布或立法實施,在港無直接法律效力。法官不同意,指《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高於《基本法》的「根本法」,而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憲法》也是香港的憲法。法庭又指,特區是根據《憲法》規定設立,《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若否定《憲法》在港效力,變相是否定特區和《基本法》存在基礎。
法庭裁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當中部分條文,無需透過本地立法或其他途徑直接適用香港,包括「中共領導」是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核心部分;及中國公民有義務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
鄒幸彤亦爭議,法庭需中國憲法專家才能判斷《憲法》條文意義。法庭認為若她正確,條文實際效力必大打折扣,加上《國安法》是為銜接國家與特區的法律,看不到有理由反對法庭以條文字面意義及上文下理作斷案根據。

法官指中國《憲法》是《基本法》的根本法,具最高法律效力,部分條文無須經本地立法直接適用於香港。
憲法規範公權力非公民? 法官:有責任遵憲法
至於違憲會否構成「非法手段」,鄒幸彤爭議《憲法》是規範公權力,除非透過立法禁止,否則不能指控普通公民違憲,單純表達不同意憲法規定不能叫破壞。法官不同意,指雖然規範公權力是《憲法》重要目的,但不代表公民無責任遵守憲法,《憲法》33 條便訂明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指《國安法》22 條就是以立法方式,將某些違反《憲法》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
法庭指,沒有忽略被告享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結社和集會權利,亦明白此自由是民主社會基本自由、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核心,但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附有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義務。而本案「重要背景」是反修例運動,由於 2019 年後社會和國際大環境改變、《國安法》實施,「從前未受法律約束的行為,現在可能是違法」,顛覆罪不是禁止所有不符《憲法》言論,而是防範制止根本制度受到不法推翻或破壞。法庭指,雖然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不代表沒有維護「根本制度」的責任,因此違憲行為也可構成「非法手段」。

辯方爭議憲法是規範公權力而非公民,不能指控普通公民違憲;法庭不同意,指憲法已訂明公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何謂根本制度? 官:是中共領導、不同意為「主權在民」
那麼顛覆罪下,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是什麼?法官引用《憲法》條文分析,其中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在 2018 年修憲後寫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法官指「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根本制度是「無可爭議」,中共領導作為其最本質的特徵,自然是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現行《憲法》所確立和保證,「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即等同顛覆罪下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辯方曾表明,不同意中共領導是「根本制度」一部分,「根本制度」是「主權在民」。法庭「不完全同意」,重申第一條確立「中共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唯一根本制度,是整部《憲法》首項條文、有奠基性意義,地位不容忽視;而「主權在民」只是一個抽象理念、非具體制度,《憲法》第二條雖宣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具體落實方式,是透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

法官指全國人大在 2018 年運用人民所賦予權力,按法定程序通過修憲,法庭必須接受經修改憲法是合法有效。(新華社相片)
法庭指,沒忽略《憲法》保障中國公民對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不言而喻」的是必須在第一章總綱的框架下理解、以此為前提。法庭續指,既然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已在 2018 年「運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按法定程序同意並通過修憲」,法庭便「必須接受經修正後的《憲法》版本是合法和有效」,因而「中共領導」的合法性也毋庸置疑,中國公民不論政治理念為何,都有尊重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
法庭指,任何改變現行體制的嘗試,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容許的方式和程序下進行,意味除按憲法規定修憲,「任何意圖終結中共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

法庭多次重申案件與六四事件、西方和中國制度孰優孰劣等無關。
中共執政是違憲政權? 官:完全拒絕
鄒幸彤結案陳詞曾多次質疑,中共執政為不合法、違憲政權。法庭「完全拒絕這個說法」,指正如《憲法》序言所指,中共執政「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和廣大的民意基礎」,又「嚴正指出」,本案不是要比較西方式民主制度和中國式社會主義制度孰優孰劣、也不是為任何政黨或政權「保駕護航」,更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法庭認為「民主」和「專政」等議題與本案控罪「毫無關聯」,不容任何人藉本案宣揚其政治理念,指法庭責任是從法理觀點、席前證據,判斷被告行為有否超越現行法律容許的範圍。
法庭亦不認同,國家現行政治體制和法治之間存在本質性矛盾,因《憲法》第五條規定「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至於鄒幸彤引用南韓前總統全斗煥「依法鎮壓」「光州事件」而受審及被定罪,指無論憲法經多少次修改,仍以人權、自由民主等為根本理念,非盲目認可當權者。法庭指「不了解韓國的相關法律」,該國也不是實行普通法,認為案例對本案沒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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