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法庭頒駁回鄒幸彤撤控申請理由 強調「法庭不是訟方論政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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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於明(22日)開審。鄒幸彤早前批評控方指控範圍「虛無縹渺」如設「口袋罪」,申請撤銷公訴,在去年 11 月初被法庭駁回。法庭今(21日)頒布書面理由,指出鄒幸彤提出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等四項理據,全部不成立。法庭在裁決書特別提到,鄒幸彤的陳詞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其政治觀點和立場,強調與控罪及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法庭並不是與訟方論政的殿堂」。

支聯會案明天開審,法庭今頒布早前駁回鄒幸彤「撤銷公訴」申請理由。(資料相片)

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先指出鄒幸彤的陳詞「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她的政治觀點和立場」,強調其政治觀點與案件控罪和法庭需處理的爭議無關,又指「法庭並不是與訟方論政的殿堂」。鄒幸彤提出四項理據撤銷公訴,包括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有關內容不構成法律所信罪行、違反控罪不得重疊規定、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法庭裁定全部不成立,予以駁回。

法庭指控罪範圍較闊 但控方已提供足夠資料

就鄒幸彤指公訴書未提供控罪關鍵詳情,尤其是關於「非法手段的行為」是何種行為,法庭認為投訴不成立。裁決引述控方立場指,被告透過舉辦不同公開活動、發布不同刊物或網上內容、營運六四紀念館、接受媒體訪問,以及相關公開發言等,組織及鼓吹「結束一黨專政」主張,又煽動他人加入或認同支聯會、進一步傳揚其主張,支持支聯會的活動和經費等。

法庭認為根據控方提供的詳情和存檔開案陳詞,雖然「控罪所涵蓋的範圍較爲寬闊」,但已為各被告提供「足夠及合理的資料」,被告已清楚知道辯方需處理的案情、能考慮如何反駁指控。法庭進一步指,控方已表明案件所指的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代表控方已就指控範圍作出限制。

2019年維園六四燭光集會
法庭認為控方明確指出,涉案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控制指控範圍。(資料相片)

審訊須裁定違反國家憲法是否構成「非法手段」

裁決書提到,「毋容置疑,『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是違反國家憲法的主張」,法庭審訊時必須考慮違反國家憲法,是否構成罪成所需的「非法手段」。至於鄒幸彤認為控方未提出涉案的煽動行為是如何要他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指被指煽動的行為缺乏時、地、人等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並以「煽動謀殺」為例,指若有被告被指煽動他人非法殺害他人,時、地、人等非控罪所必須,法庭可從整體證據考慮。又進一步引述唐英傑案中,涉案口號亦沒有提及特定的時、地、人,重要的是控方要證明被告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煽惑。

就公訴書陳述內容是否已構成法律所知罪行,鄒幸彤認為控方所指控的言行,不涉具體行為指示,認為控方須在控罪加上其煽動行為的「犯意元素」。法庭認為控方須在此案,證明控罪所要求的犯意元素方可證明控罪,但有關內容毋需在罪行詳情加入,故不構成撤銷公訴。而就著鄒幸彤提出若言行不涉具體行為指示,是否構成罪行元素;單抱有「結果中國共產黨領導」內在思想而沒有違法行為,便沒干犯刑事罪行等質疑,法庭認同控方所指,認為是涉及審訊議題,內容本質是有關她有否干犯控罪,相關撤銷理據同不成立。

鄒幸彤指自己曾因參與六四集會被控「煽惑集結」,法庭強調該案與本案無關,法庭不會因此作不利考慮。(資料相片)

不同意屬濫用司法程序 強調不容審訊成「政治打壓工具」

就著控罪是否重疊,鄒幸彤一方主張控罪指控其煽動行為橫跨一年兩個月,地點覆蓋全港,將不同行為都稱為同一個煽動行為不合情理,是「開放式的重疊控罪」,令辯方無法猜度被告會因哪一次發言和目標行為被定罪。法庭認為控方案情是,認為被告的多項行為「可被視為相同事故的一部分」,法庭需在審訊時審視是同屬相同事故,而據開案陳詞和文件,被告各行為「看來是互有連繫」、亦有連續性,故同意控方所指,它們可被視為具同一的非法目的。

法庭最後亦不同意案件涉濫用司法程序和令鄒幸彤受雙重損害,就鄒幸彤提出,她曾因「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控(註: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 2021 年六四維園集會,被控煽惑集結罪成),法庭強調不會因被告涉另案而對其作出不利考慮,亦認為該案控罪與此案沒有關係,此案的爭議不涉及鄒曾否參與任何未經批准集結,重申法庭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被告所指,「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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