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今(10 日)踏入審訊第 10 天,處理辯方的毋須答辯陳詞。鄒幸彤陳詞指,控方指控被告違反中國憲法第一條,但憲法在香港沒有直接效力、非任何人可違反的法律,不可能構成「非法手段」的基礎;又強調僅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香港法院無權解釋、亦欠相關知識和能力,須專家協助解讀,惟控方沒有就此舉證。
控方則認為,憲法是全中國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可應用在本案,而法庭無權詮釋憲法、僅可從字面理解,又多次強調憲法字面意思已足夠清晰,反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法庭無需專家協助。控方另邀法庭參考相關官方文件理解憲法,惟法官多番質疑與控方稱僅可按字面理解有矛盾,控方終改稱文件僅輔助理解,可不予參考。

鄒幸彤陳詞回應國家憲法適用問題爭議,她主張國家憲法不是可在香港直接實行的法律。(資料相片)
就李卓人及鄒幸彤一方提出毋須答辯陳詞,法官昨關注國家憲法是否適用香港,及是否需專家協助詮釋,李卓人一方指,中國憲法不是香港法律一部分,而香港法官和律師受普通法訓練,未有適當能力運用中國憲法,法庭只能按字面理解,若超出字面意思,便須有專家證供協助。
鄒幸彤指憲法在港不具直接效力
鄒幸彤今作出回應,她指昨天討論包含三個概念上不同的問題,包括國家憲法是否構成香港法律體制一部分;憲法是否一部在香港直接實行的法律;憲法的解釋在審訊內要用什麼方式證明。她認為,憲法是香港法律體制一部分,但不是可在香港直接實行的法律;而因憲法屬外地法律(foreign law),當憲法內容與解釋出現爭議,屬事實問題,除非控辯雙方同意,否則便須專家證據協助,不能從字面解讀。
法官李運騰指,「用 foreign 似乎唔係好正確」,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亦表示,控方反對辯方稱國家憲法為「foreign law」或外國法,認為是「非常之唔恰當」。鄒強調不是政治概念,只是針對法律上管豁的範圍,法官李運騰指「總之不是法庭熟悉的法律」。
鄒續進一步解釋,是否屬於香港法律,有廣義、狹義理解,狹義上,條文可直接在港實施、向港人施加法律責任才屬香港法律,憲法明顯不屬此情況;但廣義上,憲法內容是香港法律所實施、為香港法律背景,當然屬香港法律一部分,她亦不爭議控方和法庭稱憲法為香港憲制基礎、地位高於《基本法》。但鄒強調,「唔等同憲法條文可直接應用香港,成為嚴格意義上法庭可直接執行的法律」。
她續指,《國安法》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法庭審理時當然要考慮何為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但強調本地法引用相關概念,不會令憲法直接變成嚴格意義的香港法律。而陳詞執着於憲法有否直接效力,是因控方「唔係話我哋違反咗某條憲法第一條精神指導下立的香港法律」,「而係話我哋直接違反咗憲法第一條」,因此強調憲法在港不具直接效力,不是一條香港任何人可違反的直接規定,不可能構成「非法手段」的基礎。

《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提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鄒幸彤指法庭審理要考慮何為憲法確立根本制度,但不會令憲法直接變成香港法律。(資料相片)
鄒:需專家證據解讀憲法、惟控方欠證據
法官李運騰關注,《國安法》22 條提及中國憲法的部分,可否構成中國憲法和本地法律的界面,以致可將憲法相關條文引用來香港?鄒認為,該「界面」只牽涉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而非「非法手段」,因此仍需香港法庭處理何為「非法手段」。
鄒續指,一國兩制設計核心,是中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港實施,根據《基本法》第 5 條,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變。而中國 2018 年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修改對社會主義的描述或內涵、「修訂一個講到明不在香港實施的制度」 ,不可能變動到香港何為非法、合法界線,不可藉此說做相關事情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指,當憲法被視為「外地法律」,而控方無召中國法律專家,所有與憲法內容解讀有關的議題,「都係一個冇舉證過的狀態,唔止冇表面證供,係冇證據的問題」。而與李卓人一方主張,法庭可從字面理解憲法、如超出字面便要專家證供不同,鄒認為「成部憲法點樣解讀」都需要專家證據,法庭不能單憑字面理解。鄒解釋,「我哋完全唔了解大陸法背後嘅邏輯、思維模式、知識基礎」,法官李運騰回應「坦白講,就算做咗法官幾十年,都唔係咩 case 都識」,要做相關資料搜集和研究,但鄒指,若就中國大陸法相關資料搜集,「如果認為可以 research 得啱,都幾自大」。
她續指,憲法序言提及,國家根本是受馬列主義、毛澤東、鄧小平、習近平思想指引,理論上解釋憲法,必然包含背後的原則和思想指引,但普通法下的律師、法官都不理解,「在座冇一位講到習近平思想指引我哋做啲咩」。她指,作為普通法下受訓的法律人,只能使用學過的普通法傳統概念解釋憲法,但很懷疑做法是否恰當,因憲法傳統、學識、對法律概念理解完全不同,「點可以確保字面解讀係正確?」

鄒幸彤指僅人大常委有解釋憲法權力,憲法沒條款授權香港法院可解釋憲法。(資料相片)
鄒指僅人大常委有權解釋中國憲法 法院無權解釋
鄒續指,憲法 67 條規定,人大常委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但無將權力授權予香港法院、甚至內地人民法院,並舉例 2003 年公民許志永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提出違憲審查,正因大陸法規定,解釋憲法權力只在人大常委、而非法院。鄒指,「而家好荒謬嘅位係唔止香港,其實全中國,一個公民都係冇辦法去法院告(中國)政府違憲,但按而家控方講法,政府就可去返法院告一個公民違憲,真係畀佢成功做到呢件事,真係會開創中國甚至世界先河」。
鄒續指,《基本法》 158 條也列明,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並授權特區法院在審案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如超出相關條款,便可尋求釋法。鄒指國家憲法無類似條款,授權香港法院在什麼範圍可解釋憲法,但按控方立場,「即係話香港法庭都可以自行解釋憲法,我哋唔需要全國人大常委嘅授權、亦都唔需要理會法庭而家解釋嘅條文不止適用香港自治範圍、係適用全個國家的條文。香港法庭真係有咁嘅權力、能力,作出呢啲影響成個國家的法律上的宣示咩?」。
法官李運騰問,既然《國安法》是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顛覆罪的罪行元素又提及憲法的根本制度,是否暗示容許法庭參考中國憲法?鄒指「當然唔係唔可以睇,一定要睇添啦」,但要有專家協助,重申一國兩制的特殊設計下,香港律師和法官無相關專長、知識和能力解讀憲法。李運騰指,如果真是很清晰的中文字意思,是否不用專家協助?鄒指,「使唔使同法律上規定嘅原則係兩回事」,又指憲法牽涉整個國家體制,要正確解讀,便要理解背後原則、國家立國的根本理念思想,「唔能夠話識中文字就明白憲法要求」,而他們無這方面知識。
她又舉例,控方陳詞常批評辯方使用其認可的民主概念、西方多黨競爭概念為對照,「但好抱歉,作為普通法下受訓律師,我只能用呢啲概念理解」,並不知道何謂「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邏輯」;因此解釋憲法,也必然只能用控方「所謂西方式觀念解釋」。法官陳仲衡指,相信課題是解釋《國安法》涉中國憲法條文的部分,並非鄒所言這麼闊,但鄒認為,如要解釋何謂國家根本制度,已是「好闊、好闊嘅議題」。

鄒幸彤指要有專家協助理解憲法,香港律師和法官無相關專長、知識和能力解讀。(資料相片)
控方指憲法是「根本大法」、可透過國安法條文應用
控方其後就憲法適用性回應,涉及國家憲法是否《基本法》第 18 條下的全國性法律;若不屬全國性法律,在本案應用的法律依據;若在本案應用,需否專家證據;及應用什麼方式應用。
李卓人一方昨陳詞指,《基本法》 18 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非列於「附件三」,否則不得在香港實施,而全國性法律亦包括憲法。黎嘉誼反駁指憲法是全中國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香港憲制根源,不可能屬《基本法》18 條規定的一般性全國性法律;又指整體審視《基本法》,若指涉中國憲法,一定會講明是中國憲法,不可能以含糊字眼提及。
黎續指,《國安法》22 條顛覆罪提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已是明顯不過的界面,可應用國家憲法,並強調被告不是因違反中國憲法、是因違反《國安法》22 條而被控,而罪行其中一個元素涉及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憲法非列於《基本法》附表三適用的全國性法律;控方反駁指憲法是「根本大法」,不可能屬於一般性全國性法律。(資料相片)
控方稱法庭無權「詮釋」憲法 官指有困難
至於需否專家證據,黎指控方主要依賴國家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而憲法本身條文字眼已非常清晰,法庭應用憲法審理本案時,無需專家證供協助。法官李運騰問,如不用專家,應用什麼方式詮釋?黎指,覺得「詮釋」字眼「未必係最貼切」,重申國家憲法在香港憲制下屬「最高階位的法律」,不可用《基本法》渠道解釋或詮釋,法庭於本案可根據字面理解,再視乎證據去「應用」判決本案。
法官李運騰表示有困難,指「如果我哋唔明佢講乜,一定用唔到,一定要有理解過程,包括詮釋」;法官陳仲衡亦指,要有「詮釋」才有「應用」。黎回應,憲法規定解釋憲法的職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特區法庭作為地方法院,要尊重憲制來應用憲法。
控方稱法庭只可字面理解、參考官方文件 官質疑矛盾
法官李運騰續指,李卓人一方主張應按憲法字面理解,控方在這點與沈大狀有無分別?黎稱「唔可以話冇」,指理解亦涉詮釋。李着控方「斬釘截鐵、唔好轉彎抹角」,黎遂稱「冇分別」,並指要尊重憲法解釋的職能在人大常委。李運騰問即控方立場,是憲法解釋權在人大,故法庭除字面外,「不可作深入少少的詮釋」?黎說「基本係」,並指因而涉及法庭在理解字面意思時,可否參考全國人大或常委官方文件的問題。庭上昨提及,控方邀法庭參考前人大常委喬石有關「人民民主專政」的 1998 年工作報告、及前人大常委副委員長王晨 2018 年就修憲的說明理解憲法原意。
李運騰即指,「呢個就係個 problem ,如果字面意思已經一目了然,點解仲需要睇其他嘢?」,指控方稱法庭不可超越字面意思,即是「任何補充說明都唔可以睇」,「字面唔清楚先要補充,如果已經畫公仔畫出腸,仲補充啲咩、說明啲咩?你唔可以自相矛盾㗎嘛!」黎同意是據字面意思,「但呢個前提唔否定、亦無違背可以參考官方文件」,李運騰即再指,「唔係喎,如果我根本唔存在詮釋嘅 function,只能根據字面意義,咁任何嘅補充說明我都唔應該睇啦,因為個解釋權又唔喺我哋度。」
黎回應指法庭要理解其準確性,李運騰即指這已去到「詮釋」步驟,不止是看字面、而是參考其他文件判斷真正意思。陳仲衡亦反問,「如果字面 50 字睇到嘅意思,點解要睇 5,000字?」李運騰再舉例,假設「呢度寫住阿媽係女人,我係咪仲要問乜嘢係女人呀?你知而家個世代對乜嘢係女人有好多定義,咁咪要摷、要 go beyond,咁按你講法唔得㗎喎?」。
控方改稱官方文件僅輔助理解
黎重申,控方立場非常之清晰,字面意思已足夠,但「冇嘢阻礙你(法庭)唔可以睇(官方文件)」。李運騰問,如法庭「睇完有一堆問題,可以點解決?⋯定係可進一步推演或演繹?以你講法唔得㗎嘛」,又問據什麼原則可參考。控方提及黎智英保釋案,惟法官質疑該案涉國安法、以普通法原則詮釋,但《國安法》低於憲法,適用《國安法》情況未必適用於憲法。黎再重申憲法字眼非常清晰,李即說「如果非常清晰,就無需依賴說明或報告,即係扔咗佢都得啦!」,黎說「我哋唔會話扔咗佢」、是「好有用嘅協助」。
李運騰續指,擔心如以該些說明和報告作為斷案依據,法庭會否犯錯,「法律上做咗啲唔容許嘅事情」。黎重申憲法條文清晰,「可以睇埋呢啲官方文件,用來印證返你字面理解」;又指若相關官方文件引伸太遠至憲法無提及的原則,「法庭係分到」。李追問相關文件在內地法律的效力,指「你知我哋唔係內地法律訓練出身,呢方面認知不足」;陳仲衡亦說要小心處理相關文件,「我驚食滯咗呀」。黎終指相關官方立法過程說明和討論,只是輔助理解性質,「唔去參考亦都係可以」。
控方重申中共領導為憲法核心原則
黎最後指,憲法序言及第一條,已很清晰支持控方案情,並讀出序言部分段落,提及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建立中國、多方面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是多次用建國發展的歷史事件,說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序言「好核心的原則」;而總綱第一條列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反映國家最本質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此原則不容質疑和爭議,「表明個原則係幾咁核心重要,直頭要喺憲法講禁止」。
鄒幸彤最後詢問,控方指並非指控被告違反中國憲法,但早前有關「非法手段」的進一步控罪詳情,是指被告參與實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問控方是否不再依賴。黎重申,並非因被告違反國家憲法、以憲法做檢控基礎,而是指控被告違反《國安法》22 及 23 條,當中的罪行元素包括憲法。
案件明早續,續聽取辯方的毋須答辯陳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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