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今(11 日)踏入審訊第 11 天,處理辯方的毋須答辯陳詞。就控方主張修憲也不容改變共產黨領導地位,李卓人一方指國家憲法清晰訂明人大有修憲權,質疑控方說法「大逆不道」,變相要本港法庭裁定人大不能修改部分憲法,削弱人大在憲法擁有的權力。至於控方指支聯會從無叫人用修憲的合法手段,辯方亦質疑,如無講明用合法方法達到目的、純粹表達政治要求、無提出實際行動便要「坐十年監」,「呢個點同我哋講嘅政治權利嘅保障吻合呢?」辯方又指,憲法訂明公民對國家機關批評建議的權利,不應因被告對不同議題包括「專政」的批評,推論必然要推翻共產黨領導。

控方指共產黨領導不能被改變,李卓人一方則重申人大有修憲權。(資料相片)
法庭昨聽取就國家憲法適用性、法庭需否專家協助理解的陳詞,控方認為法庭無權詮釋憲法、只可從字面理解,法官李運騰一度關注,港府就黎智英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提請人大釋法一案,着控方搜尋相關資料。
控方今呈該案的背景資料,李運騰指終院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的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雖然《國安法》無提請人大釋法機制,但其作為全國性法律,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李續笑言,該案似乎反映,如本案就《國安法》22 條關於中國憲法下根本制度的詮釋有任何錯誤,其實有個「糾錯機制」,「即係話今次案件解釋憲法有任何出錯,都有個咁嘅機制糾正到」。
集誌社檔案:黎智英聘 Tim Owen 香港國安法首提請人大釋法
2022 年,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黎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代表抗辯,律政司屢提反對終被終審法院拒絕。行政長官李家超其後提請人大釋法,指國安委評估由 Tim Owen 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其工作簽證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是港區國安法釋法首宗案例。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其後陳詞,他表示,就政治倫理上,香港要尊重祖國憲法,辯方立場與控方完全無分別;但重要是審理顛覆罪有關憲法的條文時,實際上法庭如何運用。他重申,考慮與本案有關的憲法條文,法庭只可從字面中得到解釋、意義,如果法庭在字面上得不到任何一方提出的解釋,便需專家協助才得到結論。他續指,控方陳詞許多涉及如何解釋憲法、推進字面意思,懇請法庭如果「係要加一啲想像力、加一啲推論、加一啲背景資料、有關現實嘅情況同國內共產黨執政的環境」才能作出相關推論,法庭就不應接受。
反駁控方指共產黨領導地位必不能改變
控方早前確認,依賴的控方基礎,包括(一)憲法內共產黨領導的基本制度是不容修改,及(二)支聯會從沒提倡修憲,故不涉「合法手段」。
沈續指,控方「第一、第二條通道都想要」,第一為根據憲法,人大無權改變某些憲法之中的領域,即共產黨領導地位,因而推論無合法渠道可以結束共產黨領導地位。沈續引憲法,指 57 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據 62 條,人大有權修改憲法,並有權選舉中央國家機構所有重要人選,包括國家主席、副主席、據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等。而據 64 條,憲法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或五分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三分二以上通過。
沈指據上述條文,字面上「好明顯無可爭議的解釋」,就是人大有權修改整套憲法,「無分程度、無分有限制」,「法庭點可以睇得出原來人大修改憲法權力,只係限於憲法嘅某啲部分,然後有一啲部分係唔掂得嘅、唔可以修改嘅?」法官陳仲衡關注,憲法 76 條提及,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指若憲法已確立國家根本制度,全國人大修改憲法是否要遵守。

法官指控方陳詞如叫法庭裁人大修憲權,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回應指是「大逆不道」。(資料相片)
官:如叫法庭裁人大修憲權限制 李卓人一方:「大逆不道」
沈指,全國人大代表須遵守憲法,而根據憲法現有條文,憲法「乜嘢都可以改」,指歷史上中國有四部憲法,有幾部是「從頭寫過」,2018 年版本是修改最後一部憲法的結果,而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 2018 年修改後加入。法官李運騰笑言,「控方陳詞基本上叫法庭裁定人大修憲權有冇限制呢,我諗我哋真係要詳細啲考慮喇」。
沈說,「法庭真係要詳細啲考慮」,指控方叫香港要尊重祖國的憲法,但去到實際問題時,「大逆不道嘅地方,就係削咗人大明顯憲法之中擁有嘅權力。呢個咁嘅講法,如果法庭接受,裁決出咗嚟,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喺一個刑事案中,法庭判定祖國嘅憲法,有一個部分,人大係唔可以修改嘅。我懇請法庭唔可以接受,一個咁樣嘅情況。」
沈續說,如控方陳詞成立,現有憲法的寫法,就應列明除了某些情況,一些基本原則如共產黨領導地位,全國人大是不可以修憲。法官李運騰說,但這也不能完全解決邏輯問題,「如果比一個無上權力人大,係咪代表佢真係有某啲嘢做唔到呢?」沈說「完全對」,重申憲法列明人大為全國最高權力機關,可以無限制修改憲法,而控方「僭建」憲法、規限人大修憲的權力,是字面上看不到,亦是「好嚴重」的陳詞。

辯方指憲法屢提修改,除馬列毛、亦曾增加鄧小平和習近平主張。(資料相片)
李卓人一方重申國家憲法屢修改
沈續指,控方根據憲法序言有關國家歷史和發展過程的敘述,「強力引伸」到「共產黨執政地位係唔可以撼動」的陳詞是不適當。他指,歷史發展不會停留在憲法修改的 2018 年,指世界不斷演變,如果中國不斷強大,在國際社會上影響越來越多,成為很強大、經濟很成熟的國家、充滿自信,「咁嘅情況之下,點解唔可以出現一個情況,就係中國係發展到成為多黨共同領導的階段呢?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嘅理想呢?」
沈強調,憲法序言「當然係可以修改」,並指無論從憲法表面條款無限制人大權力、到從社會學上,序言的內容可以發展落去,例如除馬列毛,亦曾增加鄧小平和習近平主張,「如果唔係,中國將會永久留返喺 2018 年嗰一年當政人士嘅想法,呢樣係不可思議嘅」,法庭若接納控方說法,會令序言發展情況「凍結」在 2018 年。法官陳仲衡關注,序言提及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沈指「長期」不代表「直至永遠」、「永續」,「懇請法庭唔好行咗呢條路,因為刑事案嘅原因,限制咗整個祖國嘅發展」。

辯方重申控方無證據支聯會叫人用甚麼手段「結束一黨專政」,被告純粹是提出口號和綱領。(資料相片)
反駁控方指被告無向公眾提修憲是「偽議題」
沈士文續指,控方第二立場,是假如有合法途徑修憲改變共產黨領導地位,被告也無向公眾提出修憲的方法,惟他認為是「偽議題」。他指,本案控告被告煽動人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控方有責任證明支聯會叫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的,而不包含要求辯方證明有叫人用「合法手段」達到目的。
他指,控方開案陳詞表明,無任何證據支聯會「叫啲人用乜嘢方法,淨係得口號、淨係得綱領」,而國安法明文規定與保障人權原則並行,如果煽動人時無講明合法方法達到目的也是罪,「如果純粹喊口號同綱領呢個政治上嘅要求,係冇講出點嘅做法,因為根本都唔識,完全冇講過、30 年冇講過,呢條都係罪、要坐十年監嘅話,呢個點同我哋講嘅政治權利嘅保障,點樣可以吻合呢?」
他續指,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均訂明,如將沒有實際行動的政治要求變成刑事罪,是「好大幅削弱人權嘅做法」,法庭要好小心,否則是完全違背政治權利和言論自由的保障,變成「講吓都唔得」。
法官表示,理解控方案情並非指被告無提倡合法方法就有罪,控方須有舉證責任,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宣揚口號時,「心裡面諗嘅係非法手段」,而非法手段包括一切違憲行為,控方同意。沈士文續指,因此控方指責支聯會 30 年來從無叫人用合法方法便是「偽議題」,指控方提出此點,是因「已經被逼到牆角」,必須承認有合法手段達到目的,「咁嘅情況下就反咬一啖,『你都冇咁講,係你打官司先咁講咋嘛』」。但沈指「其實打官司都唔需要咁講」,因為事實是支聯會無提過任何手段,只有綱領的政治訴求,而如果控方無法證明支聯會叫人用「非法手段」達到目的,被告便毋須答辯。

官質疑被告「敵對」共產黨 或反映犯罪意圖
沈士文又指,控方檢控基礎是「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指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主張,配合多年來對共產黨的負面評論,「自然合理效果」就是主張「結束共產黨領導」。沈士文認為說法不成立,指對相關議題的批評與控方所說的「等式」完全無關,「唔可以將呢啲議題擺入嚟,創造一個印象,(被告)乜嘢都係反共產黨,所以拒絕佢嘅領導」。
沈指,控方證據源於支聯會公開宣稱的看法,當中無任何內部或秘密證據,「所有嘢都係公開」,而有關八九民運、中共是否專政和控制言論、國內如新疆人權狀況等,無證據顯示對錯。法官李運騰指,控方開案陳詞清楚表明審訊無關政治議題,完全根據法律和證據,而法庭據目前證據無法就上述議題判斷,但認為控方基於上述事件,會否得出被告對共產黨抱「敵對」態度,則與案件有關。
沈重申,法庭應撇除態度,強調「態度係基於事實」,如「個仔鬧阿媽,但阿媽啱定錯,唔知」,不應以被告相關說法來推論是反對共產黨、要推翻政權。法官黎婉姬問,該態度不是可反映被告犯案意圖?沈說「完全唔可以」,重申態度是基於某個議題,法庭不能純因被告反對某一議題便達致反共產黨結論。
官以謀殺案仇怨比喻 李卓人一方:不適當,本案涉行使公民權
法官李運騰指,控罪指控被告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假設推翻和破壞包含敵對意圖,各人對共產黨有否敵意,是否法庭需考慮的事情?舉例一宗謀殺案中,兩人有仇、發生口角,法庭雖不用考慮誰是誰非,但相關仇怨與案相關。沈士文指比喻不太適當,因本案不涉兩人之間恩怨情仇,而是行使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權利,當中憲法 41 條列明,中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沈續指,當控方無提出這些議題的評論是「無理取鬧、無中生有」,法庭便無證據判斷被告是反對共產黨,而所謂「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合理效果,亦被支聯會過往 30 多年說話推翻。沈指,從開案陳詞、盤問播放片段,「所有能夠睇到支聯會的說話,永遠重點都係結束一黨專政、建立中國民主」,指兩個綱領密不可分,當中專政意指強力機構、對敵對人士作強力統治,被告「就係講緊你唔係民主呀,係你專政呀,30 年來喎,唔係一次喎⋯點解無端端 30 年後,專政嘅批評,突然變咗中國共產黨領導?」沈指,「領導」是中立的詞語,指帶領人民共同目標,控方稱「專政」等同「共產黨領導」的說法不可能成立。
沈最後總結,憲法 41 條列明公民對國家機關作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指如控方講法成立,「第一,憲法僵化,冇得進展;第二,扼殺所有政治辯論的自由,唔准講、講就係 incitement。」沈續說,「(被告)冇任何實際行動,都冇叫人點做,(便屬)犯罪、十年監。咁我哋就問,究竟 41 條憲法講咩?41 條只係一個字眼,表面上引誘所有公民去做呢件事,實際上會坐監。結果就係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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