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第 23 日|控方指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中共領導 李卓人一方:係憑空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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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今(18 日)踏入審訊第 23 天,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引詞典指「推翻」有打倒、徹底否定的意思,認為考慮語境,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等同推翻國家根本制度和中央政權機關;又指被告提倡「結束一黨專政」,意圖煽動受眾作出顛覆行為,已超越人權保障的界線。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則表示,「結束」一詞不涉打倒的意思,而「結束一黨專政」非針對共產黨,是指「任何黨都唔應該專政」,控方指「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國家根本制度是「憑空捏造」。沈又強調,支聯會 30 年來只是支援、教育角色,控方案情「致命傷」是至今未能提出支聯會鼓吹人以什麼行動達致「結束一黨專政」;而李卓人自言愛國、不憎恨中共,控方無證據被告「口不對心」、意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母親今到庭旁聽;鄒幸彤捧兩大疊文件入庭,露齒笑向旁聽席揮手點頭。

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到庭旁聽;李卓人今穿白色上衣、藍色外套,向旁聽席點頭揮手。

鄒幸彤今身穿白色長外套,綁長馬尾及腰,捧兩大疊文件入庭,露齒笑向旁聽席揮手點頭。李卓人則身穿白色上衣、藍色外套,微笑與坐前方的鄒幸彤聊天,又向旁聽席點頭揮手。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等到庭旁聽。上周五起法院外已有約 50 人排隊、大多戴帽和口罩,疑為排隊黨,公眾席今逾 50 人戴上口罩。

自上周五起,法庭外已有排隊人龍;今正庭公眾席逾 50 人戴上口罩。

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回應四項議題

本案被告被控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法庭上周要求控辯雙方釐清,《國安法》22 條下「推翻」及「破壞」的意涵。法庭亦要求控方回應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包括域外法權的議題,即被煽惑行為是否要在香港發生;人民是否可以違憲,抑或憲法只限制政府;考慮煽動罪時人權問題有何考量;以及鄒幸彤於書面陳詞指控方不爭議的事項,控方有何立場。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先作出回應,就「推翻」和「結束」等意涵,引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當中「結」意指「了結」,「結束」指「完結;停止進行,不再繼續」;「推翻」指「推倒」、「打倒(原來的政權)或改變(社會制度)」或「徹底否定(已有的說法、結論、決定)」;「破壞」指「使受到損壞或損害」、「變革」或「不遵守,違反」。法官李運騰指,「推翻要用力喎」,控方指「推」有用力的意思,「翻」則是描述結果,又舉例推翻桌子和推翻政權屬不同性質,考慮詞語屬中性抑或貶義要視乎語境。

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到庭旁聽。

法官李運騰舉例「推翻」定罪和裁決,不需要使用暴力,「上訴庭、終審庭成日都做」,關注「推翻」是否包含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黎稱要整體審視 22 條的條文,當中提及「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等,指推翻亦可涉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而吳政亨案已裁定其他非法手段不一定涉武力。李運騰一度指,該案是指控嚴重干擾阻撓特區行政機關,黎承認該案與本案有不同,本案不是涉《基本法》條文,是涉「更高層次法律,係我哋憲制最頂端嘅憲法」,但認為相關法律精神是一致和可應用參考。

控方指,「結束一黨專政」屬支聯會五大綱領,非《國安法》條文的字眼,但審視所有證據,在相關語境下,認為「結束一黨專政」即等同推翻國家根本制度和中央政權機關,「字義上係完全一致嘅」。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庭旁聽。

法官屢追問應否考慮非香港人受煽動

針對「域外法權」的議題,即被煽惑行為是否要在香港發生。控方引《國安法》第 36 條指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香港發生,就屬在香港犯罪,認為任何在香港境內的人接收煽動內容後,在香港以違反國家憲法的非法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不論他是否香港人,必屬犯罪;而若在香港接收煽動內容後,在香港以外地方付諸實行,則根據《國安法》第 37 條,若該人士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法人組織,亦屬犯罪。

法官李運騰關注,若有非永久性居民在港受煽動,返內地實施受禁行為,是否包括在內?又指控方提及支聯會網站等資料,煽惑的受眾又是否包括在香港以外接收訊息的人士?控方強調,被告要在香港發出煽動訊息、受眾在香港接收,而接受訊息的人主要是香港人,又指從無主張會影響內地人在香港或外地從事被煽動行為。

李運騰指,即考慮證據時,不需考慮受眾是否香港人,「直頭當晒係香港人處理」?控方指不可完全抹殺,但主要是針對香港人。李指「『主要』好難理解,即係有啲唔主要嘅人,咁使唔使考慮其他人?」控方稱「考慮香港人得喇」。李再說:「話一就一,話二就二,如果唔係我哋要諗吓使唔使諗埋嗰班人㗎嘛」,又總結控方立場「講嚟講去都係香港人點接收呢樣嘢、點理解呢樣嘢」,控方同意。控方亦強調,只需證明受眾接收到煽惑訊息,「唔需要開始、同意,甚至唔做都可以證明到控罪」。

控方:人民係可以違憲嘅

針對市民可否違反憲法,控方指,本案並非指控被告違憲,而是煽動人違反《國安法》22 條,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他又指,邏輯上人民能否違憲,要視乎國家憲法條文,而控方結案表明「人民係可以違憲嘅」,指根據憲法 ,人民行使憲法時,有義務遵守和維護憲法,不做出損害國家利益和安全的行為,當中 33 條列明任何公民享有憲法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51、53、54 條等亦規定公民義務,要整體考慮。法官總結,即違憲本身不是控告的基礎或訴因、而是視為非法手段,控方同意屬控罪元素。

針對人權議題,控方表示,本案並非純粹指控被告宣揚一些思想、學術討論、政治學的研究,而是「超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李運騰表示明白,但指言論自由除了保障理性討論,亦可能包括以較激情或帶有感情的方式說話;控方指本案非指被告因感情或表達「太過激烈」而干犯煽動。李官關注界線如何劃,控方指視乎有否超出思想或學術討論、叫人做犯法行為,而本案正正超越了這條界線,強調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並非絕對權利。

何秀蘭到庭旁聽。

控方指六四集會挑動情緒、鼓勵非法手段顛覆

李官同意,指言論自由不代表可隨意誹謗、「亂噏冇後果」,但舉例六四集會要悼念,「當然要帶感情啦,唔通冷冰冰咁講咩,冇可能」,指如牽動人情緒,是否同意屬言論自由保障?控方指如純粹悼念會同意,但本案指控被告意圖煽動人顛覆國家政權、並相信受眾會做出被煽惑行為,例如六四集會上以挑起人情緒,鼓勵人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

控方強調,顛覆罪條文須證明被告有「雙重意圖」,並要考慮被告行使言論自由,如無足夠證據便不成立;又指被告發表「結束一黨專政」言論,加上相關證據顯示其意圖,已超越人權保障界線,重申言論集會自由非絕對,若超出界線,「法律無可能助長你破壞、顛覆或違反國家安全」。控方並引毋須答辯書面陳詞,指煽惑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已超出權利合法保障範圍,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並非可凌駕法律的「王牌」,法律不能容許「以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在作出煽動顛覆行為後以人權保障為「擋箭牌」。

另外,控方逐一回應鄒幸彤書面陳詞中,指控方沒有提出質疑的 18 項辯方證供。就鄒幸彤指,控方無質疑被告對「專政」和「民主」的定義、中國為一黨專政政體、人大為中共橡皮圖章,控方不同意,指控方立場是「一黨專政係啲誣衊性、污名化嘅嘢,有咩可能同意?」至於要結束專政是否只能靠法治和民主,控方認為屬本案要裁決的事項;平反六四是否只能靠法律與制度實現、六四涉軍隊屠殺平民,至今未問責等,亦與本案議題無關。就支聯會五大綱領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及支聯會活動本身已是實踐五大綱領,則與控方說法無大分別。

前社民連成員曾健成(阿牛)到庭旁聽。

控方指被告「真心追求民主」故推翻國家制度

就鄒幸彤指,控方無質疑支聯會及被告「真心追求民主」。控方不同意,重申認為被告利用民主或時事議題,加強煽動效果,控方並非判斷該些議題的真假,認為與本案議題無關。李運騰指是與被告動機有關,控方同意,補充指被告「因為真心追求民主,先至要破壞推翻國家根本制度添」,鄒幸彤望向旁聽席面露驚訝,有旁聽人士發笑。李運騰笑說:「你講法,越真心相信咪越義無反顧囉」,控方指「冇涉獵過佢係咪真心,佢自己提出嚟」。

就鄒幸彤指,支聯會有明確呼籲大眾參與具體行動如集會聯署,控方無指被告非真心、有隱藏煽惑目的。控方重申這非控方案情,李運騰補充如被告真心相信所做是合法,法庭要考慮,控方同意,但指是否成立是另一問題。至於支聯會是否從未明確呼籲他人進行具體「違反憲法」行為,控方指雖「冇特別字眼咁明目張膽」,但按控方案情,等同叫人用非法手段。最後就鄒指,支聯會常委曾「因為當局的非法舉動無辜失去自由」,控方稱「一定唔同意」,亦與案無關。

控方最後澄清,就中段陳詞階段原本的控罪基礎一,即無合法手段修改憲法結束中共領導國家的地位,法庭裁定控方無足夠理據證明此主張正確,故不會處理此議題,但法庭沒有因而裁定存在合法手段修憲。李運騰回應指,控方於中段陳詞稱「連人大都唔可以改(憲法)第一條(共產黨領導)」,法庭認為在非大陸法受訓,又無專家證供下,從字面未能得出此結論,故不會處理此議題、「處理唔到」。

代表支聯會一方的大律師,梁麗幗(左)及胡栢昌。

李卓人一方指「結束」涵義不包括打倒或武力

控方陳詞完畢,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控方本案有責任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三點,即「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或破壞共產黨領導」;被告煽動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標;及被告具干犯煽動顛覆的「雙重意圖」。惟上述三點均存有疑點、無證據證實。

首先就「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等同「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沈士文引《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及英文詞典等,指「推翻(overthrow)」有「打倒」、「用武力打跨」的意思,涉用力「推」的行為、造成「反轉」,涉及劇變、摧毀;而「結束(end)」則較中性,指一件事情終結,由有變無,不包含任何打倒或武力行為。至於「破壞」則較多指物理上破壞具體事物。法官關注顛覆罪條文提及「推翻」和「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如何「破壞」抽象的制度,辯方稱待法庭考慮。

李卓人一方:結束一黨專等同推翻根本制度是「憑空捏造」

沈引用兩個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最高法院裁定「推翻」不單純指「結束」,帶有迅速、急劇的意思,而單純提倡空泛口號或學說、沒有具體行動,不足以構成煽動推翻的行為。法官李運騰問,就本案而言,是否即被告只是提倡口號,沒有提出任何路線圖或方法?沈確認,並重申控方未能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呢個控方提出嘅等號,其實得嗰六個字,冇一個字有佢哋講嘅意思,係憑空捏造」。

沈續指,根據支聯會 30 年來的作為和被告證供,是以民主為最終目標,如果控方反對此說法,認為民主只是一個幌子、有其他隱藏意圖,須作出盤問,而如沒相關盤問,支聯會多年來的說話便有可能為真。他強調,支聯會多年來是支援、教育角色,當中五大綱領有次序之分,國內政權要先承認八九民運並非動亂、其後釋放民主人士,再建立公民社會,經成熟討論後,由國內人士決定政制走向專政抑或民主。因此「結束一黨專政」要求改變的,與黨的領導無關。

法官陳仲衡關注在控罪時空,該「黨」是指中共。沈指法官「入咗控方說法,可能畀佢哋影響咗」,強調要分清楚「結束一黨專政」的含義、及現存的現實,「任何黨都唔應該專政,個焦點應擺喺專政」。法官李運騰關注,被告可能有某些想法,但接收的人想法會否未必與他們一樣?沈指無證據接收者想法與控方一樣,如鄒幸彤一方證人、參與六四集會的市民供稱民主最重要;又指「一黨專政」非支聯會發明,歷年很多共產黨重要領導人亦提出,毛澤東是第一個,指建國後不會一黨專政。

至於控方多次稱「結束一黨專政」合理自然解釋,必然是「推翻共產黨領導地位」,沈指綱領的受眾香港市民明白事理,「唔係傻嘅」,尤其老一輩經歷過八九民運,知道內地有愛國民主運動,不同意港人會如控方般理解「結束一黨專政」,控方說法「毫無疑問有疑問」。

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和鄧燕娥散庭後離開。

辯方:控方未提出任何行動,支聯會叫市民做乜野?

沈士文指,即使假設控方的等式成立,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煽動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標,但批控方無證據證實,是其案情致命傷。他指,控方於開案陳詞已表明,無任何證據支聯會提出任何確切行動,以達到結束一黨專政,「去到今日為止,都審完,控方仍然未能提出任何一個行動,支聯會叫市民做乜野呢?冇呀。當然唔可以憑空捏造啦。」

他又引何俊仁在港支聯通訊提到,結束一黨專政有三方法,包括當權者自省、武力推翻、及民主運動;支聯會選擇第三種方法,但無叫任何市民做實際行為,全部僅屬教育。沈指,明白煽動罪毋須證明目標達成,但法庭難道不會奇怪,如控方有證據支聯會 30 年來,在明在暗推動市民作出達到「結束一黨專政」目標的行為,但 30 年來卻無任何事是朝向該行動,「事實證明,30 年來,支聯會嘅做法,就正正係佢哋個名所講,『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收攬更多人去同意呢個說法」。

法官黎婉姬問,辯方意思是「30 年來香港冇發生過,抑或 30 年來無證據見到有人受到影響?」沈指是「香港無發生過,亦無證據顯示根據支聯會所要求嘅行動去做咗」。黎婉姬再問,「例如曾經有人講香港獨立?」沈即說:「咁唔可以入支聯會數」,鄒幸彤望向旁聽席發笑。沈重申,「30 年來如果支聯會真係煽動人做某種具體行動嘅話,佢哋真係好失敗喇」,因無證據顯示香港幾百萬人中,「有任何一個人、一件事,係根據支聯會具體要求去行事」,證明被告無煽動人以非法手段達到目標。

代表李卓人一方的大律師沈士文。(資料相片)

辯方批控方「循環論證、一雞兩味」

針對非法手段,沈士文亦指控方原本主張,因無任何合法手段可達到涉案目標,因此任何達到此目標的方法都是非法;法庭於中段陳詞不接納,但控方卻於結案時「走後門」重新引進。當中控方指本案的「非法手段(means)」是違反中國憲法第一條,而達致的非法目標(end)「推翻共產黨領導」,又是違反中國憲法第一條,質疑是「循環論證」、「一雞兩味」,「憲法證明咗個 end 係顛覆,同一段憲法又證明埋係非法手段,咁你講晒啦」,批評控方案情是「堆砌出嚟」。

就控方指控被告利用時事議題煽動,沈士文指法庭亦稱不判斷誰是誰非。他指如法庭不處理相關議題,便不能判斷相關批評是有道理抑或無道理,亦因此不能得出結論,被告是否如控方稱,利用相關議題抹黑或令人憎恨中共。他批評,控方不能一方面否認指控被告「掛羊頭賣狗肉」、一方面又指被告利用相關議題說服人憎恨共產黨。

與 47 人案不同 支聯會沒計劃、行動

針對人權議題,沈士文指法庭不能表面奉承人權保障,但處理非法手段時卻容許控方輕易過關,控方要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以「非法手段」達致目標,才能通過憲法測試。他指中國憲法 41 條保障對國家機關、包括共產黨作出批評的權利,而支聯會從來無叫人用任何手段、更無提出任何非法手段,叫人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

法官李運騰邀沈就吳政亨案陳詞,指上訴庭如何理解「非法手段」是該案焦點。沈解釋,原審和上訴庭均裁定該案「非法手段」,是指被告串謀為政治議程無差別投票,違反《基本法》下立法會議員的責任和濫用權力;但本案中,支聯會並非立法會議員、亦無任何權力違反,而是按中國憲法 41 條權利批評現況。沈強調,本案與吳政亨案最大分別,是支聯會「冇任何計劃同行動可以講得出要市民點樣去結束一黨專政」,「我哋不單無違反任何責任或濫用什麼權力,而係喺條線嘅另外一邊,講緊不滿現狀,咁都唔講得?」

強調五大綱領意義從無改變

至於被告是否具煽動顛覆的意圖,沈士文指,支聯會成立的背景和角色,及李卓人個人背景的證供均不受控方爭議,李強調自己是愛國的人、不憎恨中共,而控辯雙方的證據,包括六四集會片亦完全一致,此情況下,「控方點會塑造到一個案情,話佢哋口不對心?⋯口講結束一黨專政,其實係想打倒共產黨領導地位。」

他續指控方盤問焦點,為 2020 年《國安法》生效後,被告仍堅持所有綱領,但這不需盤問,因所有文件及影片均支持被告在 2018 年修憲後、及 2020 年 7 月《國安法》立法後,「佢哋係諗過度過,然後同全世界宣稱,佢哋五個綱領係唔會改變」,被告鮮明而不變的立場,證明支聯會綱領經深思熟慮,「就係佢哋講嘅意義」。

沈續指,結束一黨專政要經很多不同階段,包括平反六四、追究屠城責任,若法庭接受支聯會自 1989 年成立起,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而訂立五大綱領,至今一個綱領都未實現,「十劃都未有一撇,點樣有實際行動叫啲人結束一黨專政?」,因此被告《國安法》後堅持綱領是最自然不過,亦證明綱領意義從無改變過。

辯方:從沒提中央政權機關,何來呼籲破壞?

沈士文另批評,控方於結案陳詞改口。本案被告被控煽動顛覆罪下兩項行為,即推翻及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沈指控方於審訊時確認,後者並非獨立檢控基礎,只有前者獲證明時才成立,但於結案陳詞階段卻改稱後者是獨立檢控基礎,認為法庭不應接納。

沈舉例,人大是以選舉產生,但其存在和選舉「係從來冇出現共產黨嘅必須」。李運騰笑言,曾於憲法搜尋「中國共產黨」,只於序言及第一條出現,「跟住就冇講嘅」;沈指「答案呼之欲出」,指憲法有關「國家機構」的第三章,「共產黨」字眼從來無出現,即使共產黨非領導地位,這些機關表面看來仍會運作。他又指,支聯會從來無提過中央政權機關,「何來會有呼籲要破壞中央政權機關?」

法官陳仲衡關注,控方結案陳詞提及中央政權機關在憲制秩序下運作,任何旨在結束中共領導的行動,「自然同時指向推翻現行中央政權機關的憲制基礎」。沈指,該說法明顯非出自憲法,控方是將自己陳詞「好似事實同憲法條文咁樣去餵比法庭」、如「理所當然」的說法。李運騰笑言如說「唔使講,一睇就知啦」,惟沈稱憲法無明文規定,「我唔知吖嘛」,望法庭不要被控方陳詞誤導以為憲法規定。李運騰笑說:「你可以放心,我真係做過 word search,嘗試搵中國共產黨同其他國家機構嘅關係,但有少少困難,要思考吓呢一方面」。

沈又指,控方 2021 年選擇以《港區國安法》控告被告,將「結束一黨專政」解釋為破壞共產黨領導地位;而香港現有 23 條,具新的煽動意圖罪行,指法庭可安心,如有人如支聯會般抹黑共產黨,李運騰接話說「有其他方法處理啦」。李又說,本案當初亦可用舊煽動罪控告,笑言「既然冇用到就冇用到啦,我哋淨係睇而家」,沈稱如用舊煽動罪,「刑罰係低好多」,李指不需處理此議題。沈再指「現行法律改咗之後⋯」,李笑說「多咗好多武器喺手」,有旁聽人士發笑。

沈士文陳詞完畢,明續由自行代表的鄒幸彤,及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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