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第 9 日|法庭裁 7 項發言「共謀者原則」適用 庭上爭議修憲能否結束中共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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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今(9 日)踏入審訊第 9 天。就控方擬引用「共謀者原則」指證被告,法官裁定控方可依賴 9 項言行中的 7 項,其餘兩項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李卓人一方提出毋須答辯陳詞,就控方稱沒有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辯方質疑控方因無證據支聯會鼓勵人以什麼手段「結束一黨專政」,才想出「絕橋」指沒有任何合法手段,惟國家憲法列明可以提出修憲,若能證明有合法方法結束中共領導,控方檢控基礎便失敗。

控方則重申,國家憲法序言及總綱清楚列明,共產黨領導是中國根本制度,確認控方立場是即使修憲也「唔可以修到唔係共產黨領導」,而支聯會一直沒提倡修憲,質疑辯方以可修憲為由,將「結束一黨專政」包裝為可經合法途徑實現的目標,純屬「詭辯」。法官李運騰指,並非受大陸法訓練,未必能判斷控方說法是否正確,或需專家意見協助。

法庭今處理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裁定原則適用於控方引用的 7 段言行,意味即使其他被告在該發言時不在場,仍可視為針對他們的證據。(資料相片)

今天是自 2 月初控方舉證完畢後首次開庭。李卓人身穿深藍色外套,精神不俗,向旁聽席微笑揮手。鄒幸彤束長馬尾、穿卡其色外套,向旁聽席揮手和張望,不時展露燦爛笑容。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前社民連曾健成等均有到庭旁聽。

法庭今因廣播問題,延遲至近 11 時才開庭。甫開庭,法官李運騰表示「首先法庭需要致歉」,指因廣播系統出現故障,需進行緊急維修,以致出現延誤。

控方引何俊仁 7.1 訪問證串謀 官質疑談國安法與案無關

控方早前表示,擬用「共謀者原則」指證除支聯會以外的被告,法庭今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法官李運騰先表示,沒爭議要引用該原則,控方須提供合理證據證明涉案串謀存在、被告為串謀成員之一,及相關言行是為促進串謀而進行;而該原則不止適用於串謀罪,亦適用於共同犯罪的情況。

法官就控方其中兩個依賴的言行發問,質疑與案無關。其中 2020 年 7 月 1 日遊行何俊仁受訪,李運騰指何沒提及以什麼身分發言,而當天是七一遊行、非支聯會組織的活動,遊行無提過支聯會,更無提及五大綱領及「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整個訪問都是談及反對國安法立法,問為何控方認為,相關言行是促進本案串謀?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同意法官觀察,但指何俊仁發言有提及「志同道合嘅朋友」,推論「包含埋佢不嬲做緊嘅嘢」,即擔任支聯會領導階層。

控方引何俊仁 2020 年七一遊行受訪言論,法官質疑與支聯會五大綱領無關。(資料相片)

控方指何提及「志同道合嘅朋友」

法官李運騰質疑,何發言的語境是七一遊行,是否只是指「七一遊行志同道合嘅人?」。控方指如單獨切割就是,但如正確理解,認為何「明顯講晒所有同佢志同道合嘅人」,可推論包括支聯會一直主張和鼓吹的綱領,鄒幸彤聞言發笑。法官陳仲衡再質疑,與支聯會與七一遊行志同道合的人可能有重疊,「但唔會話就係同一班人㗎嘛」;控方同意,但重申何俊仁言論可代表支聯會立場。法官李運騰再質疑,據訪問上文下理,「好似由頭到尾都係講緊反對國安法,唔係結束一黨專政」。

控方同意,並讀出主要依賴的言論,何提及「正正係咁,我哋要知道係唔能夠恐懼,香港因為無路可退㗎!我哋呢班係有信念嘅人、有意志嘅人,係得一個訊息,守住香港,我哋唔能夠屈服」,又提及「同我哋一齊籌款啦⋯我哋係會受到好大嘅壓力,但係我哋都會仍然存在」。法官再質疑何是談及國安法及七一遊行,控方同意,但重申重點是包羅志同道合、「有意志嘅人」,又指考慮過上文下理,「如果就咁七一遊行,同國安法有咩關係呢?如果係同支聯會綱領結束一黨專政有關,就可以推論,佢先可以話畀人打壓。」

李卓人答「愛國者治港」 官質疑無提結束一黨專政

控方另外依賴,2021 年 3 月 2 日李卓人於西九龍法院外受訪的片段,當中記者問及愛國者治港下,愛國必須愛黨,問是否擔心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被取締或有什麼影響;李卓人回應認為中國共產黨無資格定義愛國。李運騰關注,李卓人的回答似乎從頭到尾只圍繞「邊個有權話邊個愛國」,無提及結束一黨專政。

控方表示,問題核心是結束一黨專政,李卓人雖無重複提及該字眼,但「好明顯係針對中國共產黨來批評,或負面評論邊啲人愛國、邊啲人唔愛國」。李運騰指,香港非奉行一黨專政,李卓人的回答似乎是針對香港應否由愛國者治港。控方續回應,「支聯會一貫做法,是藉住任何社會時事議題,無論香港或任何地方發生,都會兜個彎去批評返中國共產黨嘅」,而是次問答也是同樣做法,雖然李卓人負面評論的載體是愛國者、而非結束一黨專政,但仍與他一直鼓吹的非法目標是一貫。

法官質疑部分言論沒提及結束一黨專政,控方指支聯會一貫做法是兜個彎批評中國共產黨。(資料相片)

控方:支聯會一貫兜個彎批評

法官李運騰再追問,李卓人其後被問到最激進到最溫和民主派都被控,與本案控罪有何關。控方指無特別依賴該段言行,但指李卓人回應首句已點明「根本佢唔分你溫和定係所謂激進㗎,喺佢眼中反對就係一個原罪嚟㗎喇」,指被告稱支聯會立場是和平非暴力,即屬於溫和派,當中結束一黨專政明顯也是「反對」,至少反對中共根據中國憲法制定的領導地位,與李卓人言論有關。

法官黎婉姬質疑,李卓人是談及港府對不同界別人士的檢控;法官陳仲衡亦質疑「睇呢個訪問,聯想幾多先可以聯想到『結束一黨專政』呢個指控?」法官李運騰亦指,難以將這番問答帶入控方的框架考慮。控方稱「唔需要聯想太多」,指是合理範圍內理解這些為共謀者原則下可接納的證據,「如果太虛無縹渺,完全講唔到點解同本案控罪有關,我哋都唔會提出作為理據」,並確認並非特別依賴溫和激進該句內容。

李卓人一方指國安法後言論與支聯會無關 反對引共謀者原則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其後陳詞,表示李卓人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後的發言,是針對他本人證據的一部分,但不應以共謀者原則指證李本人。法官表示明白,指共謀者原則不是針對發言者、是針對其他人,理解控方是依賴李卓人的言行指證鄒幸彤。沈續指,控方依賴何俊仁和鄒幸彤在《國安法》後的發言指證李卓人,惟相關言論所涉兩大範圍,包括香港發生的事如《國安法》及其他議題,及國內發生的事,皆與支聯會立場或「結束一黨專政」議題無關,不應接納。

至於鄒幸彤不反對控方援引共謀者原則,但爭議其中三項言行,發言者非以支聯會成員身分發言。就李卓人 2020 年 7 月 1 日美國聽證會的發言,鄒指該聽證會是正式場合、並非促進支聯會串謀的場合,李亦並非以支聯會主席身分受邀,而是以工黨主席身分回答議員就《國安法》影響的提問。

法官陳仲衡質疑,李卓人「劈頭第一句」便介紹自己支聯會的身分。鄒幸彤指李卓人支聯會主席身分「長期存在」,就算個人身分出席其他場合,也會有此身分,但不能因此說他不同場合發言均是促進支聯會串謀,並應用共謀者原則。法官黎婉姬再指,李於聽證會有提及過去 30 多年,支聯會的工作包括結束一黨專政。鄒重申解釋支聯會工作、不等於推進支聯會串謀,李並非以支聯會主席身分受邀,法官李運騰則指,雖然不是以此身分受邀,但是以此身分發言。

鄒幸彤指李卓人在 2020 年 7 月 1 日,是以工黨主席身分出席美國聽證會,非以支聯會身分獲邀。(美國聽證會片段截圖)

鄒幸彤質疑李、何非以支聯會身分發表部分言論

至於何俊仁 2020 年 7 月 9 日受訪,提及「我覺得恐懼畏縮逃避唔係一個我選擇嘅路,我有好多志同道合嘅朋友留喺香港,我哋都會做返我哋覺得有意義嘅事,包括向暴政說不、包括我哋會堅持要結束一黨專政」。法官李運騰關注,可否理解何是向其他人說,「我就唔褪㗎喇、志同道合嘅朋友都唔褪」,間接鼓勵其他人都「唔好褪」呢?鄒幸彤表示,假設何表達此立場,也只屬個人立場,但「唔褪」的立場、及結束一黨專政非支聯會獨有,指很多支持民主的朋友也會支持「結束一黨專政」。

她又指,整段訪問不止提及結束一黨專政,亦涉很多個人主張和經歷,堅持很多與支聯會立場無關的事,雖或有與支聯會相近的意見,但整個發言背景非推進支聯會串謀,不可將所有意見「塞晒同案所有被告身上」。法官李運騰指,本案只涉結束一黨專政,其他五大訴求等非本案要處理的事;鄒幸彤指,若控方只以這段話指證結束一黨專政則沒有問題。

官裁 7 段言行用共謀者原則 2 段不適用

法官押後 15 分鐘商討。就控方擬依賴的 9 段發言片段,裁定當中兩項,即 2020 年七一遊行何俊仁言論、及 2021 年 3 月 2 日李卓人受訪的言論,未能符合須「促進串謀或共同犯罪」的原則,拒絕控方就此援引「共謀者原則」,但仍可用來針對發言者本身;至於其他 7 段發言,法官裁定符合使用「共謀者原則」的原則,控方可依賴來指證其他發言時不在場的被告。李運騰強調,現時只處理證據可接受性問題,最後階段才處理份量和比重問題。

李卓人一方指據歷史背景,人大常委「有權冇用」,制訂條文限制國內法律在香港的適用性。(新華社相片)

李卓人一方:中國憲法非香港法律一部分

法庭之後續處理李卓人及鄒幸彤一方提出的毋須答辯陳詞。法官李運騰先表示,認為鄒幸彤提出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法律一點重要,準備了相關法例及案例,望雙方就中國憲法是否不適用於香港,及是否應將中國憲法視為外國法律、需專家協助詮釋等,協助法庭。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首陳詞,表示中國憲法不是香港法律一部分,除非有特殊的香港法例提及中國憲法條款或內容,否則憲法不適用於香港。他指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司法制度及法律與內地完全分開,根據《基本法》第 18 條,全國性法律除非列於「附件三」、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否則不在香港實施;而全國性法律包括憲法。沈又解釋 1997 年中央政府根據中國憲法 31 條成立香港特區,《基本法》由起草委員會草擬,經人大頒布,規定「河水不犯井水」。

法官李運騰指,《基本法》效力源自中國憲法,憲法的法律和憲制地位高於《基本法》,若以「較低層次」的《基本法》來規限憲法適用性,法理上講得通嗎?法官陳仲衡亦引憲法序言,提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唔係指包括高於基本法,最高就冇咗最高嘅意思」。

沈認為,特區不需妄自菲薄,指無可否認憲法是《基本法》來源、憲法大於基本法,而人大常委可修改《基本法》、據憲法對香港「做乜都得」;但根據歷史背景,人大常委選擇「有權冇用」,制訂第 18 條,限制國內法律在香港的適用性。他又解釋,香港奉行資本主義制度、而非社會主義制度,中國憲法內很多條文「一睇就知唔適用於香港」;而香港大律師和法官均受普通法培訓,香港法院無適當能力運用中國憲法、香港大律師亦未有能力就此協助法庭。

大律師沈士文重申,控方無法證明支聯會「叫啲人做咩方法」結束一黨專政,因此提出「無任何合法手段」。(資料相片)

李卓人一方:憲法列明可修憲、屬合法結束中共領導手段

法官李運騰關注,根據《國安法》第 22 條,被告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當中提及中國憲法,法庭是否要參考?沈士文指,如本港法例提及中國憲法條文,如國歌、國旗法,及《國安法》22 條,法庭可參考相關條文,並從字面意思理解;但如單從字面意思不能得出控方所指意思,控方需就此舉證,呈遞內地憲法專家意見、容辯方有機會召專家反駁,但控方沒有這樣做、案情已結束。

沈續指,控方檢控基礎,是沒有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制度;惟憲法列明有合法途徑可修憲,當中 64 條提及如全國人大常委或五分一全國人大提議,並由三分二全國人大通過,便可進行修憲。沈批評,控方將案情扭曲,並將舉證責任加諸被告;並指若辯方提出有合法方法可結束中共領導,控方檢控基礎就失敗。

法官李運騰指,理解控方立場是有合法修憲途徑,但支聯會從沒有這樣主張。沈指,《國安法》22 條指控被告鼓勵人用「非法手段」犯案,控方「因為(被告)冇鼓勵過人點做,就諗到條絕橋,無論你講呢句說話(結束一黨專政),用乜嘢方法乜嘢手段,都係非法嘅,因為呢個世界係冇合法嘅手段」。沈又指,控方同意支聯會 30 多年來從無叫人用什麼方法達到目的,就說「唔緊要嘅,因為係冇任何合法手段可以達到呢個目的」,本案最吊詭之處,是控方無法證明支聯會「叫啲人做咩方法」,遂指「呢個世界冇 lawful means」。

辯方指支聯會沒呼籲如何結束一黨專政

法官李運騰表示明白,指有必要搞清楚控方檢控基礎、及有否改變案情,又指現時似乎出現了兩個基礎,第一,是共產黨領導的基本制度不能被撼動,不能被修改,在此基礎上,控方或能證明其案情;第二,則是支聯會不是提倡修憲,故不是以合法手段宣揚「結束一黨專政」。

就第一點,沈士文指從來不是控方陳詞,「佢哋唔敢咁講,因為係好危險」,指政府不可能透過控方說全國人大、人大常委無權修改憲法,「唔通控方會 restrict 咗全國人大嘅權力咩?」沈重申,控方找不到任何證據支聯會呼籲人如何結束一黨專政,因此才稱無任何合法方式可達致,他同意按現行證據,支聯會無叫人修憲,但強調無呼籲人用合法途徑並非控罪一部分。

李卓人一方同意,按現行證據支聯會無叫人修憲,但強調無呼籲人用合法途徑非控罪一部分。(資料相片)

國家憲法僅提「人民民主專政」

沈士文續指,國家憲法只是提及「人民民主專政」、「權力屬於人民」,從無提及任何個人、團體或政權「專政」,故出現的問題,是「人民民主專政、權力歸於人民大,定係共產黨領導大?」,這又與「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結束共產黨領導」有關。法官李運騰續指,「結束一黨專政」不是出自國家憲法,而是支聯會綱領,要理解其意思就不是看憲法、而是支聯會解釋,沈同意。

沈續指,本案審訊有很多問題,第一大問題,是「結束一黨專政」是否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他指被告多年來從無提及打倒共產黨領導、結束共產黨執政地位,30 多年來都是表明結束一黨專政,達到中國民主。若法庭裁兩者等同,辯方仍認為有合法途徑可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控方亦須專家證據解釋憲法。辯方亦認為,「結束一黨專政」是受《基本法》言論自由保障。

法官李運騰另提及,控方引前人大常委喬石有關「人民民主專政」的工作報告、以及前人大常委副委員長王晨 2018 年就修憲的說明,來解釋國家憲法原意,問法庭能否採納,按立法原意詮釋憲法?沈士文重申,國家憲法並非香港法律一部分、有如外國法律,解讀時必須聽取中國專家證供,又指如控方陳詞與憲法解釋有關,但不能在憲法條文清晰反映,「我哋憑乜嘢去接受?」,即使顛覆罪條文提及憲法,不等於香港法庭可以普通法去詮釋。他又指,內地法庭從來不解釋憲法,因唯一解釋權在全國人大。

控方重申立場,指沒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即使透過修憲亦不行。(新華社相片)

控方重申沒任何合法手段結束共產黨領導

沈士文就國家憲法的陳詞完畢,法官李運騰關注控方檢控基礎。黎嘉誼重申,開案陳詞已表明,沒有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被告亦絕非鼓吹以合法手段結束共產黨領導。黎又引述回應陳詞,指修憲是全國人大專屬權力,憲法無賦予任何社會團體或政治組織自行發動推動修憲的權力;而支聯會及各被告,多年來一直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終極政治目標,鼓吹結束由中共領導的體制,他們從無提倡修憲或黨內改革、亦從未提出任何具體憲政路徑。

黎又指,中共在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下居於核心領導地位,其他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共領導前提下參政,而支聯會從未主張尊重此憲制前提下推動黨內改革,而是定義現行體制為「必須被結束的一黨專政」,辯方聲稱透過中共自行改革、提高其他黨派參與度說法,只是事後為「結束一黨專政」尋找看似「合法化」的包裝以圖偷換概念,企圖以可修憲或黨內改革為由,將「結束一黨專政」包裝為可經合法途徑實現的目標,既與國家憲法不符,亦與被告多年實際鼓吹內容完全脫節、純屬詭辯。控方重申,「現行憲制秩序」下不可能透過合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

法官指國家憲法有修改機制

法官李運騰問,「現行秩序」是否包括修憲?黎嘉誼重申,憲法序言及總綱清楚列明,共產黨領導是中國根本制度、最本質特徵。李運騰追問,那控方立場,是「修憲都唔可以修到唔係共產黨領導,以旨在結束一黨專政嘅主張都唔合法?」,抑或支聯會「由頭到尾都唔係講修憲,所以主張係非法?」黎回應兩者皆是。李運騰問針對前者,是否需要專家證供?黎指憲法已經「好清晰」。

李運騰指,表面看來國家憲法有修改的機制,「冇畫公仔畫出腸咁話,呢個修改憲法唔能夠修改第一條,2018 年修憲正正係改第一條喎」。黎指,修改沒改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法官黎婉姫再問,是否意味即使全國人大三分二通過,也不可修憲?黎指可改變條文,但不可改變中共領導的根本制度。李運騰笑言,「你知我哋唔係根據大陸法嘅訓練,我哋未必有能力判斷你所講嘅野啱定唔啱」,或需專家意見,即使控方所言正確,「我哋要講證據」。黎重申,序言及總綱第一條很清楚,毋須專家協助。李運騰指,望控方能援引案例說明如何詮釋憲法。

鄒幸彤表示,其立場與沈士文「似乎幾多唔同」,望能明天才開始陳詞。法官李運騰表示明午有醫療預約,下午不會開庭。沈則指,今午只是解釋憲法適用問題,還未開始毋須答辯陳詞,最低限度周三才能完成。李運騰表示案件進度較預期快,今次申請亦重要,「唔急於聽朝完成」。審訊明早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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