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批指控「虛無縹渺」申撤控 法庭駁回、明年1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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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今(3 日)於西九龍法院處理鄒幸彤的「撤銷公訴書」申請。鄒幸彤質疑,控方控罪詳情僅指被告所涉煽動非法手段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但沒講明確實涉什麼手段,其指控範圍過闊、「虛無縹渺」,如設「口袋罪」,無論煽動什麼行為也能塞入此指控,「企圖將政治異見本身刑事化」,令辯方無從抗辯、無法獲公平審訊,應該撤控。

控方則在法官提問下確認,中國憲法訂明中共領導為憲制根本制度,沒有任何合法途徑可以結束中共領導,控方立場是任何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的之手段,例如鼓吹「絕食」都是違憲、屬非法手段。法官指,雖然控方指控較闊,但法庭要在審訊聽取所有證據,才決定是否成立。法官下午拒絕鄒幸彤的申請,押後明年 1 月 21 日頒布書面理由、案件於 1 月 22 日開審。

前社民連曾健成、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等今到庭旁聽。

鄒幸彤自行應訊 向旁聽席揮手講「早晨」

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鄒幸彤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李卓人、何俊仁均沒有到庭。

鄒幸彤母親、前社民連曾健成、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社運人士「大黃伯」、歐盟駐港辦事處和法國領事館代表均有到庭旁聽。現場亦有約 40 名中年男女戴口罩,有旁聽人士稱沒想過有這麼多「排隊黨」。

開庭前,綁長馬尾、穿黑色大衣的鄒幸彤,左手捧兩大袋文件、右手拿着一個膠水杯,在兩名懲教人員陪同下,從被告欄步往律師席第一排,並向旁聽席展露燦爛笑容,有旁聽人士喊:「早晨!」鄒幸彤擺放文件和水杯後,再步回囚室,向旁聽席笑着揮手,喊「早晨!」,女懲教人員一度雙手搭其膊頭,將她牽回囚室。法官步入法庭後,鄒幸彤再步出律師席。

控罪涉「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手段 鄒:真心聽唔明白

鄒於審前覆核階段,曾要求控方交代指控支聯會涉及什麼「非法手段」,控方去年 8 月應法庭指示提供進一步控罪詳情,指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鄒陳詞指,控方是指控被告煽動他人進行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手段的行為,但她認為相關字眼不合理,「老老實實,真係唔知法庭係咪聽得明噏緊乜,我係真心聽唔明白、亦唔知道可以點樣進行答辯」,因控方並非指控她煽動人叫口號或集會,而是煽動人進行以結束中共領導為手段的行為。法官李運騰指,控方語法上或有「唔通暢」的地方,從文字上看,「結束中共領導」也似是目的多於手段,追問控方,「結束中共領導」是手段抑或目的?

鄒幸彤指控方未有定義何謂「非法手段」,令辯方無從抗辯、無法獲公正審訊,申請撤控。(資料相片)

控方:任何手段目的為結束中共領導,屬非法手段

控方回應,任何手段都有目的,而非法手段就是違反國家憲法的手段,具體來說即結束中共領導;又指這是一個「結果」。法官陳仲衡舉例,假如有人鼓吹絕食,目的是施壓結束中共領導,可構成非法手段?控方指絕食本身無問題,但如明顯以此說服他人、或威脅國家結束中共領導,傾向認為可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終確認,無論任何手段或方法,如果目的為結束中共領導、違反中國憲法,就會構成非法手段。

鄒幸彤批評,控方是「無案情」、「咩手段都得」,又指如果是這樣,非法手段就不是「結束中共領導」,而應是「違反憲法」,因結束中共領導與違反憲法不能劃上等號。她續指,「結束中共領導」是一個結果、狀態,無法叫做違反法律,只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違法。她舉例「同性婚姻合法化」不符現行法律,但此狀態不可叫作違反法律、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亦非違法主張,因為「如果某種法律規定嘅結束就叫違反法律,香港最危險嘅犯罪組織應該叫法改會、甚至立法會」。法官李運騰指,若以合法途徑修改憲法,控方應不至於說是非法行為。控方則指,修憲並非控方案情,又指如有合法途徑,就不會有本控罪。

鄒稱結束中共領導「好虛、好遠大」 法官以炸死官員為例反駁

法官陳仲衡續指,中共領導的結束是一個結果,結束中共領導則是一個行為。惟鄒幸彤指,結束中共領導是「好虛、好遠大方向」的終極狀態,不能對應任何人具體行為,「我無辦法做一件事就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官李運騰即舉例,在人大開會期間放炸彈炸死所有政府官員,「咪一個人可以做嘅行為」。

鄒指這不等於結束中共領導;李再指,「咁你炸死所有領導人吖嘛,做戲都有得做,咁個政府咪冇晒人囉,點解唔係一個人可以實施到嘅行為」,「你講法一個人唔可能做得到,我講法係一個人做得到㗎囉」。鄒重申,「結束中共領導」本身無法對應任何行為,單以此放在罪行詳情之中,辯方無法得知被控告什麼行為和手段,又指開案陳詞亦沒提過涉什麼非法手段。

鄒幸彤指「結束中共領導」沒客觀標準和定義,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亦不能直接等同違憲。(資料相片)

控方稱鼓吹結束中共領導必違憲 法官:個網打到好大

法官李運騰續引開案陳詞,控方指支聯會使用有關字眼和語境,以守護民主或六四事件為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鼓吹和宣傳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必然採取違反國家憲法行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雖然各被告可能無明確或詳細提及特定計劃或手段,但有關字眼自然而合理效果,就是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所涉手段必然違反國家憲法,特別是序言和第一段訂明中共領導為憲制根本制度,不存在任何合法結束中共領導的手段。開案陳詞又指,被告必然意圖被煽惑者如其所鼓吹或宣揚,採用違憲手段達致結束中共領導目的,而結束中共領導非國家憲法容許,亦必然違反國家憲法。

李運騰指,據控方說法,沒有任何合法機制可結束中共領導,因此任何鼓吹結束中共領導、並且想達到此目的之行為都必然違憲;又指「根本冇一個合法途徑可以結束一黨專政喎,根據憲法」。控方同意。鄒幸彤續指,即極端到只要叫口號和真心想這樣做,就是違憲,但她強調,「反對一條法例同違反一條法例係兩回事」,控方將兩者混為一談,她可接受違憲行為是非法手段,但認為結束中共領導不能直接等同違憲。李運騰指,相關陳詞已超出今天申請,雖然控方「將個網打到好大(cast the net very wide)」,但相關指控是否構成罪行要留待審訊聽取證據才決定,並非現階段處理。

鄒指結束中共領導沒客觀定義 法官稱針對政府政權機關

鄒幸彤續提到,「結束中共領導」作為對一個結果的描述,沒有任何客觀標準或定義,結束一個黨的領導與結束一個人的性命不同,無法量度。法官李運騰質疑為何不能,指如中共不再領導中國政府,其領導就已結束,而控罪詳情亦提及,指控被告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講嚟講去都政府政權機關」。

鄒認為,法庭應滿意控方提出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應反過來用法律條文來定義案情。李運騰舉偷竊和謀殺作例子,指同樣以法律條文定義罪行;惟鄒反駁指該些罪行有明確客觀定義,但「結束中共領導」並沒有。她又指,「結束中共領導」作為事實描述,不同人對誰的領導、何謂結束會有不同理解,如在蘇聯解體的學術論壇,學者這樣講可泛指民主化過程;競選人大的人這樣講,可以是為自己拉票。

李運騰重申認為是指政府,又認為鄒提及的問題,屬審訊時事實裁斷的問題,法庭須考慮被告有否進行某些行為,如有,再考慮其意圖和希望達致的效果,是否破壞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鄒幸彤續指,「結束中共領導」的領導如何定義,必然涉政治立場,又指如將結束中共領導理解為憲法規定,法庭會陷入尷尬局面,因政黨領導並非普通法下的概念。李運騰指,「尷唔尷尬你唔需要考慮」,重要是法庭能否作出裁定。

2019年維園六四燭光集會

鄒幸彤認為按控方指控,無法判斷叫人參觀紀念館、點蠟燭等會否跌入「結束中共領導」手段。(資料相片)

鄒:控方沒定義非法手段,辯方難以抗辯

鄒幸彤續指,達致「結束中共領導」手段很多,控方沒有說明,必然令審訊變得不着邊際。她說,假設嚴格定義「結束中共領導」是徹底政治轉型,「真係諗唔到有咩手段可以直接帶嚟咁嘅結果」;但若採較寬鬆定義,不要求直接達致此結果,只需走向此結果其中一個步驟就可,就更麻煩,因可能無數和平倡議和行動,如天安門母親尋求公義等,都可歸類為結束中共領導的手段,「即使只係十萬個步驟的其中一個」。

她續指,本案證據並非只是一篇文章、一段說話,而是無數篇文章、發言和行為,惟控方卻沒就所指非法手段作定義、如「汪洋大海」。她舉例,若控方指非法手段是悼念六四,法庭只需考慮涉案文章有否煽動人悼念六四;但現在被告完全無法判斷所做的多種行為,如叫人參觀紀念館、遊行、示威、點蠟燭等,會否跌入控方指稱結束中共領導的手段,難以抗辯,法庭亦要逐一分析裁斷,令每篇文都可能演變成主題不同的小審訊,因如指煽動點蠟燭和暗殺習近平,辯護重點可完全不同。

控方承認被告沒提實質手段或計劃

法官李運騰指根據開案陳詞,控方承認依賴被告公開場合提及的口號,但沒有提及任何實質手段或具體計劃,如叫人放炸彈、搞暗殺、軍事政變等,只是主張任何可能達致結束中共領導的手段都是非法手段;又指控方指控,不會超出審訊文件冊的範圍,控方結案時亦須告知法庭,指控每篇文章或口號意圖的效果,法庭也會逐一審視。法官陳仲衡亦引開案陳詞,舉例控方指被告利用六四事件或批評國家的議題作煽動,透過負面內容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

李運騰續指,若辯方立場是無煽動他人推翻國家制度,看不到辯護有困難。惟鄒幸彤指,辯方可有不同層次辯護,但現時非法手段定義不清晰,無法就此層面辯護,批評控方「等同已經認定我哋叫人做嘅行為一定係犯法,但又諗唔掂點解係犯法」,控方指控「虛無縹渺」。

鄒幸彤批評控方指控虛無縹渺,法官認為「係擺得比較闊」,指控方認為任何嘗試結束共產黨領導的行為都屬違憲。(資料相片)

法官:控方唔係虛無縹渺,係擺得比較闊

李運騰指,「佢哋唔係虛無縹渺,係擺得比較闊」,基本上任何嘗試結束共產黨領導的行為都屬違憲。鄒批評指控「根本企圖將政治異見本身刑事化」。李運騰指,是否異見與是否煽惑是兩回事,「可以諗乜都得,但如果付諸行動煽惑係第二回事」,而本案不止是思想層面,要證明有具體煽動人。

鄒幸彤批評,現時控方指控,猶如無論叫人示威、悼念、認識歷史、甚至跑步、買花,通通可能被重新演繹為煽動結束中共領導,「將所有行為、性質、動作完全唔同嘅行為,都可塞晒入呢個非常闊嘅罪」。李運騰指檢控權在控方,其控罪範圍、法律觀點是否站得住腳,須日後由法庭裁決,但非今次申請處理。鄒指,法庭仍應判斷控方有否提供合格、合理的資料,「依賴任何手段、我哋要對所有可能煽惑嘅文章進行辯護,有冇可能係公平審訊?」

鄒:指控過闊,係新嘅口袋罪

鄒幸彤總結,整個罪行詳情唯一除法律條文外的事實案情,只提及「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但這句話作為手段不合理、作為結果無客觀定義、作為事實其邊界劃分必然是政治、作為目標亦「包括太多太多可能的手段」,「容許控方攞住一個咁大咁闊嘅指控去檢控,係一個新嘅『口袋罪』,無論煽動做乜嘢行為基本上都塞得入呢個指控」。李運騰最後再重申,控方指控有設限,並非「就咁叫口號」或做任何事就有罪,仍須證背後具意圖推翻政權。

控方沒有口頭補充。鄒幸彤最後提出修改控罪詳情,改為指控被告煽動他人「以任何違反中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的規定)的手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官李運騰則提議,增加「以任何方式」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控方認為不需要,指原有寫法意思已包括「任何」。

法庭下午裁決。法官李運騰表示三位法官考慮過雙方陳詞,拒絕鄒幸彤的申請,理由會在明年 1 月 21 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本案將於明年 1 月 22 日開審。散庭時,鄒微笑向旁聽席揮手。

支聯會案審訊兩度押後,明年1月開審;何俊仁一方改為擬認罪,至今已被還押逾 1300 天。(資料相片)

兩度押後至明年 1 月開審 

支聯會及李卓人、鄒幸彤、何俊仁,2021 年 9 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 2022 年 9 月正式交付高院,2024 年 8 月定於今年 5 月開審,但今年 2 月再因另案超出原定審期而押後至今年 11 月 11 日開審,同時審理黎智英案的法官李運騰當時稱,該案人物太多、證據太多,「要寫完(裁決)先開呢單(支聯會案)」。不過上月底,司法機構網頁再顯示,案件押後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開審。

三人原定不認罪,其中何俊仁於今年 8 月,確認改為擬認罪,鄒幸彤及李卓人則維持擬不認罪。鄒幸彤曾提出更換法官、及傳召五名海外證人吾爾開希、周鋒鎖、高志活、方政、Larry Diamond 視像作供,均遭拒絕。

三人還押逾 1,300 至 1,500 天

翻查資料,李卓人及鄒幸彤於本案申保釋遭拒、一直還押,何俊仁則曾獲批保釋,其後被指違反條件遭撤銷擔保。李卓人、鄒幸彤至今已還押逾 1,500 天,何俊仁已還押逾 1,30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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