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歷 24 日審訊 8.21 裁決 整合九項案情關鍵及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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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8 月 21 日裁決,不認罪的李卓人和鄒幸彤,因本案已還押近五年。案中,支聯會叫喊超過 30 年的口號「結束一黨專政」,被控方指控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是煽動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不過辯方反駁,「結束一黨專政」只是要求結束不合法的「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不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被告對中共無敵意、沒顛覆意圖,控方亦未能提出支聯會鼓吹人用什麼行動「結束一黨專政」。

到底控方指控是什麼?辯方如何反駁?庭上又是如何處理中國憲法、及六四等議題的爭議?裁決前夕,《集誌社》整理 24 日審訊中的九項關鍵內容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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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8 月 21 日將裁決。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什麼?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在香港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作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當中,控方將「非法手段」定義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將所謂「違反中國憲法」的手段視為「非法」。

指控的核心在於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結束一黨專政」。控方指支聯會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鼓吹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主張,雖然沒明確或詳細計劃,但該主張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控方指控核心在於支聯會五大綱領之一「結束一黨專政」,指等如結束共產黨領導。

控方的邏輯是,中國憲法第一條在 2018 年修訂後訂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反映中國共產黨領導就是「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因此被告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必然是煽動以違反中國憲法的「非法手段」來顛覆國家政權。

不過,這個檢控基礎於中段陳詞被法庭駁回。法官認為議題事關重大、影響深遠,但控方陳詞「流於表面」,未提供足夠分析和典籍、無傳召專家作供,不會考慮。法庭只會考慮控方的第二個檢控基礎,就是即使有合法手段結束中共領導,支聯會實質上不是倡議修憲,而是煽動人以不合法手段推翻共產黨領導地位

法庭應如何詮釋中國憲法?

案中控罪元素涉及中國憲法,法庭應如何理解、應用有關條文成為關鍵。本案未有傳召任何中國憲法專家作供,鄒幸彤指憲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香港法庭無權詮釋,加上香港律師和法官受普通法訓練、欠相關知識,在沒有專家證據、控辯雙方無共識下,法庭甚至不應從字面理解憲法條文。

控方同意香港法庭無權詮釋憲法,但指條文字眼非常清晰,可按字面理解、應用,無需專家證供協助。李卓人一方亦認為法庭可按字面理解,但若控方有超出字面意思的陳詞,便須有專家證供協助,否則不應接納。

法官最終裁定,憲法中能直接適用香港並與案相關的條文,包括控方依賴的序言及第一條等,法庭可按字面意思及上文下理,理解其明顯意義作斷案根據,但不能依賴字面以外的含義

控罪元素涉及中國憲法,控方並未傳召作供,法官裁定可按字面意思及上文下理理解其明顯意義。

如何處理六四等政治議題?是非曲直是否相關?

支聯會被控,六四等政治議題無可避免進入法庭。控方於開案陳詞表明,本案非政治審訊,不涉審理任何關於民主、六四、對國家批評、歷史、政治制度優劣的議題,而國家憲法是否如被告所說符合民主、抑或如其所指的負面內容等等,「根本與案無關,法庭無須處理」。

不過,控方同時指控,被告利用相關時事命題煽動,透過負面內容激起對政權的憎恨,以加強煽動效果,又透過六四集會和紀念館等傳揚「結束一黨專政」。法官一度笑言,控方是指支聯會「掛羊頭賣狗肉」,不過控方否認,指「我哋冇話佢啲嘢係假」、亦「可以係真」,重點是利用相關事件引發仇視中共,達致推翻共產黨領導。

控方指控被告利用時事議題煽動,又利用「六四紀念館」等傳揚主張。

控方的說法遭辯方否認。李卓人說,支聯會的行動都是就具體發生的事件作抗議,如劉曉波判囚、劉霞被軟禁、709 大抓捕、李旺陽被自殺,並非假借民主之名抹黑。鄒幸彤強調六四是真實發生的事,非生安白造、抹黑政府,六四集會的重心在悼念,而紀念館是為保存和傳播真相,被指為鼓吹綱領而成立是本末倒置:「六四從來唔係被我哋利用去煽動『結束一黨專政』嘅工具⋯佢係人命、係鮮血、係政府要面對嘅罪行,不是可以被利用嘅工具。」

而當鄒幸彤傳召證人作供,欲講述六四發生的事時,法官多番打斷制止,強調不判斷六四的是非曲直。鄒反駁,控方指控被告抹黑造謠,因此需要基本事實判斷指控是否屬實,如確立支聯會講事實、要求有理有據,便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過法官重申,法庭無從判斷是否真實,強調此案不是審六四、而是有否犯《國安法》,「唔會畀你用呢個機會做政治宣傳」

不能談政治、但控方又以政治推論被告意圖。李卓人一方結案時提到,若法庭不處理相關議題、無法判斷批評是否有道理,便不應得出被告是利用相關議題抹黑或令人憎恨中共的結論。

鄒幸彤強調六四是真實發生的事,指六四「係人命、係鮮血」,不是可以被利用嘅工具。

「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等於「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

控方指控核心,基本上是一串等式:「結束一黨專政」=「結束共產黨領導」=「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被告承認堅持「結束一黨專政」,但反對是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

李卓人解釋,支聯會期望結束專政、而非共產黨領導,而專政與民主對立,「結束一黨專政」是希望人民享有基本權利、建立公民社會,有討論民主的基礎,再交由人民決定共產黨是否繼續領導,「共產黨係唔係領導唔係我哋講,係人民講」。他又引歷任國家領導人的言論支持說法,如毛澤東曾承諾建國後不搞一黨專政、趙紫陽指共產黨不能壟斷執政。

李卓人作供時引述歷任國家領導人的言論,如毛澤東曾承諾建國後不搞一黨專政、趙紫陽指共產黨不能壟斷執政。

鄒幸彤指「一黨專政」是指權力結構、「共產黨領導」是指某集團實權,兩者概念不同、不可比,「結束一黨專政」是要求還政於民、結束黨大於法的狀態,不是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而是等於「建設民主中國」。

控方曾質疑被告提「結束一黨專政」,就是要求政黨輪替、「改朝換代」。不過兩人重申,主張是由人民決定共產黨是否執政,民主制度下政黨輪替屬尋常。

而即使「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辯方亦反對等同「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辯方指「推翻」有打倒、用武力、不正常方式等劇烈改變秩序的意思,而「結束」不涉打倒之意;支聯會 30 年來是滴水穿石推動人權、單純提倡口號沒具體行動,不可稱為「推翻」。而「破壞」具惡意,但支聯會講求事實、行使公民權利,即使傷害共產黨領導地位,亦不構成「破壞」。

辯方亦質疑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的說法。鄒幸彤指憲法字面上無賦予共產黨任何實權,控方指共產黨主導一切,只是反映政治現實。而國家根本制度只有一個,就是社會主義制度、並可包含各種元素,而詮釋憲法時要考慮立國根本原則,不能單從字面得到。她認為法庭既已限制只能字面理解憲法,便無法得出控方解讀是否正確;而若憲法根本原則是民主憲政,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就不可能違憲。

鄒幸彤、李卓人一方多次指出,控方一直未有提出,支聯會鼓吹人用什麼行動以「結束一黨專政」。

被告有否煽動人用「非法手段」?控方如何確立被告用「非法手段」?

控方檢控基礎,是支聯會並非倡議修憲,而是煽動人用「非法手段」推翻共產黨領導。「非法手段」是案中重要控罪元素,辯方指這是案情的「致命傷」,因控方一直未能提出,支聯會鼓吹人用什麼行動以「結束一黨專政」。

李卓人作供指支持「結束一黨專政」,但不會叫人付諸行動,「我哋唔會話你做啲嘢結束一黨專政啦」,叫人付諸實行的都是具體行動,如簽名要求釋放劉曉波、寄聖誕卡予在囚人士。鄒幸彤亦指,六四集會、紀念館、人權倡議等工作,本身已有其內在目的和意義,是實踐五大綱領而非煽惑他人做任何事。李卓人一方結案指,支聯會是支援、教育角色,又指如支聯會真有煽動人做具體行動就「真係好失敗」,因 30 年來無論多少人參與集會遊行,香港並無任何一件事,是按支聯會推動而實行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

鄒幸彤又強調,一黨專政是權力結構、非某政黨統治,只能以民主與法治手段結束,普通人只能以迂迴方式,如證據收集保存、公眾教育充權、輿論施壓等,嘗試自下而上打破壟斷。她引述何俊仁的文章〈如何結束一黨專政〉,提到三途徑包括領導者自我改革、暴力革命、民間和平抗爭,而支聯會拒絕暴力革命,多年來是和平抗爭,舉例曾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交報告,提及內地人權問題、予中國政府的多項建議,皆是呼籲用法治、法律結束一黨專政,「主張賊仔要還返佢偷咗嘅嘢,但冇主張過要扑濕個賊仔去搶返嗰樣嘢返嚟」。

鄒幸彤曾傳召家庭主婦岑麗芳作麻,她供述曾以市民身分參與六四燭光集會和五月底遊行,目的是悼念死者。

控方另質疑,被告從無提過修憲;不過李卓人及鄒幸彤表示,支持包括修憲的民主運動,支聯會對《零八憲章》的支持亦反映期望合法修憲。

就控方指,被告倡「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合理效果」是推翻共產黨領導,鄒幸彤反駁指擺街站等行動,自然合理效果就是叫人去集會,不會因過程提及「結束一黨專政」,而變成鼓勵人做「唔知係乜但又違憲兼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而她傳召的市民證人,同樣供稱多年來參與集會是想悼念死者,而非因認同五大綱領而做甚麼事;李卓人一方則指,香港市民「唔係傻」,不同意港人對「結束一黨專政」理解必然與控方一樣。

針對控方將「非法手段」定義為「違憲手段」,李卓人及鄒幸彤強調,憲法是制約政府而非人民,不認為普通人可違憲。辯方批評控方是「循環論證」,定義違反憲法第一條是非法手段、又指顛覆目標「結束共產黨領導」是違反憲法第一條,即以「違憲」同時證明目標和手段,等同指被告「以違反《國安法》 22 條嘅手段違反《國安法》22 條」。

庭上播放李卓人接受傳媒訪問、公開發言等片段,控方質疑他對中共懷極大敵意。
被告有否煽動顛覆意圖?

控方在此案要證明「雙重意圖」,即被告除意圖煽動人做顛覆行為、亦要有意圖煽動顛覆。控方以被告對共產黨懷敵意,推論他們具顛覆意圖;辯方否認,強調目標是建設民主中國而非顛覆。

李卓人接受盤問時,同意認為中共是獨裁政權、打壓人民、扼殺民主,但不同意對中共懷極大敵意,說「我心中無敵意,只有愛」,指自己的批評是基於對人民的愛,希望共產黨能改革、令人民得到應有權利,自言「絕對愛國」,望國家民主、富強、自由,人民有好的未來;辯方強調控方無證據李卓人是「口不對心」。

鄒幸彤重申主張「結束一黨專政」是顛覆不合法的黨專政,要求向當權者問責、「還政於民」,指現時指控「等於我哋而家作為國家主人,叫一個賊仔要還嘢,反而畀個賊仔話我哋係搶劫」。法官曾問,她是否將中共置於敵對,她說不會用「敵人」字眼:「學劉曉波先生話齋,我們沒有敵人,我哋反抗嘅係個制度。」

鄒幸彤指不會用「敵人」字眼形容中共,引述劉曉波指「我們沒有敵人,我哋反抗嘅係個制度。」

是否明知「結束一黨專政」違法?

控方指控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明知「結束一黨專政」違法仍堅持,辯方一概否認。李卓人指,當時「相信自己係完全唔會違法」,指 30 多年來均無人指「結束一黨專政」有問題,《國安法》後亦無任何人或警方指該口號違反《國安法》、或以危害國安為由禁制支聯會運作,2021 年六四集會也是以疫情、而非國安為由禁止。

鄒幸彤承認支聯會曾討論如何應對《國安法》,但認為「爭取民主唔可能犯法」、風險亦「冇得避」,最後結論共識是堅持五大綱領。法官指,即當時他們意識到有法律風險,鄒不同意,指認為法律上沒有犯法、而是有政治風險,認為《國安法》或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

鄒幸彤承認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曾討論如何應對,最終共識是堅持五大綱領。

「結束一黨專政」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控方認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被告鼓吹「結束一黨專政」,意圖煽動受眾顛覆政權,已超越人權保障的界線。

李卓人一方指,中國憲法 41 條保障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包括共產黨作出批評的權利,而支聯會從無呼籲人以任何手段、包括非法手段結束專政,純粹喊口號、提出政治要求,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鄒幸彤亦指,在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倡議政改、批評政府行事等正常不過、亦有必要,而涉案言論是要限制和監察權力,不受政府歡迎,法庭要警惕政府對言論無限上綱。

法庭上曾討論,被告支持劉曉波及其發起的《零八憲章》,支援人做在內地可能招惹刑責行為,是否涉及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煽惑人違反內地法律是否違國安法?

李卓人和鄒幸彤作供時,提及支持劉曉波等發起的《零八憲章》。法官關注相關人士在內地被定罪判監,被告是否支援人做在內地可能招惹刑責的行為,又指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是指在香港或內地非法,宜留待陳詞處理。

不過,李卓人一方質疑,控方檢控基礎是違反憲法,從無提過「違反國內刑法」是非法手段,而非法手段應只涉香港法律,被告是否煽惑人用違反內地刑法的手段推動修憲,不應成為本案議題。控方亦澄清,「非法手段」只針對違反中國憲法、而非刑法,而煽動行為要在香港發生,被告要在香港發出煽動訊息、受眾為香港人、在香港接收,只需證明受眾接收煽惑訊息,即使無做出被煽惑行為都可證明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