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下新煽動罪,罪成最高可處七年監禁,法院今午(19日)就兩宗涉「煽動意圖作為」罪判刑。首宗案被告諸啓邦被控在今年 6 月 12 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法庭稱須以阻嚇性作首要考慮因素,因被告有同類案件前科被判以 21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下判囚 14 個月。
法庭同日審理另一宗案件,被告承認三項煽動罪,涉及在巴士椅背寫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字句。代表辯方大狀陳詞稱,被告犯案企圖「想證明香港仲有言論自由,佢呢個社會實驗註定失敗」;法官指被告一二再、再而三違法、他把犯法工具棄掉顯示非即興行事,以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8 個月;三控罪同期執行下判囚 10 個月。

涉寫「香港獨立」「民族自強」「光時」等字句
第二宗新煽動罪的被告,為 29 歲文員鍾文傑,他今在庭上承認三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指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5 日、3 月 28 日至 4 月 21 日,以及 4 月 27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對特區憲制秩序等憎恨或離叛,或煽惑不循合法途徑改變政府依家制定事項。
承認案情指被告在上述三段時間,在三架巴士分別寫上「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等字句。至於其餘兩項「摧毀或損毀財產」罪名,則涉及被告在巴士椅背寫上「 721 唔見人」「 831 打死人」「黑警」等字句,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撤銷。
被告證供稱欲表達有言論自由 大狀稱「其社會實驗註定失敗」
案情指警方在 4 月 27 日進行監視行動,親眼目睹被告在巴士以雙頭筆寫上「光復香港」字句,落車後跟隨被告、見其將雙頭筆棄於垃圾桶。警方之後在 6 月 30 日將被告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三項控罪,表示自己知悉有關口號是 2019 年反政府社運人士常用,案發時一時衝動,「想證明有自由去表達一啲言論,有權力去反抗政府,自決前途」,但相信字句影響力少,因容易被清潔工抹走。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代表其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被告在警誡下講出犯案意圖,想證明香港仲有言論自由,佢呢個社會實驗註定失敗」,又指被告現已明白自由非絕對,而是可以受法例根據某些目的限制,例如維護國家安全。他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刑罰,將三條控罪部分同期執行。
辯方另案稱不同意新煽動罪要旨為預防性
大狀關文渭同日代表的另一宗新煽動罪判刑,法庭判詞強調必須顧及新煽動罪「具備預防性的要旨」,以阻嚇性刑罰作為量刑首要考慮;關文渭在此案陳詞時,回應判詞指,在法律上並不同意「新煽動罪」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他指煽動罪源自英國、歷史長久,「目的唔係預防乜嘢,而係維護人民對政權嘅愛戴」,指維護人民對政府愛戴才是煽動罪的要旨。法官蘇惠德一度反問,辯方是否指判刑時毋須考慮預防性,關文渭重申尊重法庭裁決,又舉例指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才屬預防性罪行。
關文渭最後交代被告背景,指他未婚、被捕前在銀行界工作、無刑事定罪紀錄,其祖母患退化症在兩日前離世,被告因案被羈押而未能見其最後一面;關續指被告認罪,另親自撰寫求情信清楚顯示其有悔意。大狀又指此案的煽動字句,與同日另一宗煽動案相比,持續性較強,但滲透性不強,因巴士椅背上字句「睇到嘅人可以話唔會太多」,亦沒有證據顯示有人被煽惑。

大律師關文渭同日代表另一宗煽動案判刑,他表示不同意判詞指新煽動罪「具預防性要旨」。(資料相片由法庭線提供)
休庭後即判刑 三項控罪共判囚十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聽取陳詞後,宣布休庭約 20 分鐘,休庭結束後隨即頒下判刑和判詞。此案判詞與同日諸啟邦「光時上衣」案判詞大致相同,指出法庭必須顧及新煽動罪「具備預防性的要旨」,以阻嚇性刑罰作為量刑首要考慮等。
判詞指被告知悉涉案字句是主張把香港從中國分離,明知違法卻「一而再,再而三」寫上字句,選擇巴士上層和部分較後位置犯案是為免職員發現、卻能令乘客看見,字句展示時間由一天到長達一個月不等。法庭又指被告雖稱自己因一時衝動犯案,但他帶備雙頭筆乘車、事後把筆棄掉,顯示他非即興下行事;又引述被告稱「被外國一些內容偏頗的文章所荼毒」,現在應體會到具煽動性行為對公眾帶來的影響。
法官重申判刑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的罪行要旨」,每項控罪採 12 個月作量到起點,因認罪減刑至 8 個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同期執行部分刑期,最終三項控罪共判囚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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