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煽動罪 |23 條生效後首案 被告著「光時」衫戴「FDNOL」口罩認罪 押後 9. 19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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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生效後近半年,最少已有三宗涉及 23 條檢控個案,同涉及「煽動意圖作為」罪。首宗案件被告、27 歲男子諸啓邦今早(16日)承認煽動罪,被控在今年 6 月 12 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被告承認案情指特意在 6.12 「重要日子」穿著有關服飾,向公眾展示理念,希望其他人同意和記起 2019 年事件。

23 條下新煽動罪,罪成最高可處七年監禁,控方庭上披露被告涉「相類似」、「舊例下」罪行。辯方陳詞指最高刑罰下,非所有控罪判刑要相應增加,應只適用於最嚴重罪行,即使法庭考慮被告前科亦不應「用算術按比例加上去」,望法庭考慮案件時間和滲透性較輕微、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影響,予以認罪被告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押後至本周四(9.19)判刑。

被告諸啟邦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資料相片,由法庭線提供)

被告認煽動罪 另兩罪獲不提證供起訴撤銷 

27 歲的諸啓邦被控三項罪名,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 條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涉及穿著及公開展示引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及戴黃色「F.D.N.O.L」口罩;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

身穿藍色羽絨褸的諸啟邦今早答辯,被問到是否承認「具煽動意圖罪」時,他略帶口窒說「認…認罪」,否認其餘兩項罪名,獲控方同意以不提證供起訴方式處理。

庭上讀出控方修訂案情,案件背景指 2019 年 6 月起,香港因應《逃犯條例》草案,出現一連串社會動亂,包括使用暴力及騷亂對抗特區政府,以及煽惑建立獨立香港國等,而 6 月 12 日是「一個特別日子」,因當日有數以千計示威者堵塞金鐘及灣仔行車道,是 「2019 年社會動亂的其中一個起動事件」。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社會動亂期間,示威者常用的陳述和口號;在唐英傑一案中,被原訟庭裁定為可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或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控方案情是 6. 12 是「2019 年社會動亂的其中一個起動事件」。(資料相片)

被告落口供承認知「光時」煽動違法 指 6.12 是重要日子

案情指,今年 6 月 12 日約 12 時 15 分,警方發現被告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形跡可疑,當時他穿著一件引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戴印有「F.D.N.O.L」黃色口罩,有關陳述顯眼且公開讓公眾看到。警方截查被告,搜查隨身物品發現其身上另有一件長袖 「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上衣、以及在手提袋內發現一盒排泄物。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指被告於當日 11 時 50 分身穿上述上衣和口罩離開沙田住所,乘搭公共小巴到達石門站,直至被 1215 分被截查,期間一直公開展示印有具煽動性陳述。被告被捕後進行三次錄影會面,表示知悉上衣中「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煽動意思及違法,意味將香港「回復到 1997 年由英國管治的年代、不再由中國管治」。

被告又承認在 6.12 特意穿著上衣,因他認為當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的一個重要日子,他穿著上衣向公眾展示陳述的理念,希望他人同意該理念,並使公眾記起 2019 年事件。有關衣物是他在 2024 年 3月在台灣 T 恤印刷店所購、旅遊後帶回香港。

被告指「F.D.N.O.L」有推倒政權及警隊意思 

被告另承認口罩上「F.D.N.O.L」意思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認為理念與「光時」大致相同,「有推倒政權及香港警隊」意思,希望公眾認同訊息及理念。他又隨身攜帶其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人士以作發洩。警方其後在其 Facebook 帳戶,發現被告手持或著有「光時」旗幟或 T 恤舊照。

控方指被告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區居民,對國家根本制度、對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以及煽惑任何人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事項。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法庭裁決罪名成立;至於其餘兩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罪,則在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下被撤銷。

被告有舊煽動罪案底 辯方強調「五大訴求」與「光時」不同

控方之後補充被告有四組刑事定罪紀錄,其中第四組涉及「相類似」、「舊例」下的罪行。翻查資料,諸啟邦在 2023 年 11 月於機場閘口穿著「光時」上衣被捕、另檢取有「港獨」字句衣物,其後在今年 1 月承認兩項煽動罪被判囚三個月;當時 23 條仍未立法及生效。

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被告未婚,來自單親家庭,經濟支柱的母親於今年初退休,為被告撰寫求情信。關文渭特別補充,雖然被告錄影會面時指認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與「光時」信念一樣,但澄清「五大訴求」概念,在近日 47人初選案有所提及,並不涉及分裂國家,「所以就算被告認為相同,實際上五大訴求同光時口號並唔係相同」;重申案件檢控基礎是 Tee 恤上的八個字,而過往原訟庭並無裁決五大訴求屬非法或顛覆國家政權。

新煽動罪最高處七年監禁 辯方稱只適用於「最嚴重控罪」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罪成由最高監禁兩年增加至七年。辯方指雖然法例訂有最高刑罰,但「唔係所有控罪都要相應增加」,認為只適用於最嚴重的控罪、強調並非量刑起點。辯方又指被告人有「類似前科」或顯示「唔係單獨事件、唔係偶然」,對法庭判刑或有影響,但認為法庭「唔可以用算術比例加上去」。

辯方又指,案件中沒有證據顯示,由被告離家到被警方截查的 25 分鐘內,有任何人被上衣字眼影響或受煽惑;關文渭進一步指,法庭今個星期將處理三宗新煽動罪,「呢宗在時間上、滲透性弱啲,輕微啲」,亦不涉及互聯網廣闊的接觸面,被告只「著住件衫行 20 幾分鐘」,認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辯方承認此案中,監禁是唯一選擇,但希望法庭給予充分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同意過往定罪紀錄屬加刑因素,指「除非係慣犯,否則刑事定罪紀錄唔會加強案件嚴重性」,在本案中不傾向覺得被告是慣犯。辯方表示同意,又重申即使考慮到被告非初犯、而欲增加阻嚇性,就前科的加刑也不應按算術或百分比而增加。法官又指,並不覺得被告是積犯,故刑罰並不涉及預防性羈押;案件押後至周四(19日)下午判刑,被告續還押。

23 條生效後最少三宗涉「新煽動罪」案 

23 條除將煽動罪判刑上限提升至最高七年,修訂的《監獄規則》亦規定,涉國安罪行犯人提前獲釋門檻增加,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

《集誌社》今年 6 月底報道,23條生效後三個月,最少已有三宗涉及 23 條檢控個案,同涉及「煽動意圖作為」罪,但首兩宗、包括諸啓邦及區健威案,國安警皆沒有發稿公布。第二宗的區健威案涉及網上言論,將於本周五(20日)再訊,辯方將爭議法例合憲性第三宗案件,被告被指於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於周四(19 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