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2024 年 1 月初宣布收緊車輛查冊,因新聞用途等原因查車牌只能透過「例外情況」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記協同年 4 月入禀高等法院,司法覆核運輸署新安排,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政策違憲。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法官高浩文將於本周五(3月6日)宣布判決。

聆訊期間,運輸署一方交代新措施後記者查冊被拒有 6 宗個案,包括《明報》查港大有否為校長買車、《NOW TV》及《集誌社》就 7.21 元朗事件查車牌。署方當時指多間新聞機構於措施生效同日查冊,是刻意同步測試新機制,又指 7.21 發生於 2019 年,非緊急及涉重大新聞價值報道。(資料相片)
運輸署在 2024 年初突宣布「完善」車輛查冊,只限車主本人、獲車主同意者,或受車輛直接影響人士用於如買賣車輛等七項指明用途,才可查車牌。而採訪新聞要查車牌,只能透過「例外情況」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只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才會批准,如不利國安將拒批。當時被問到如何定義「公眾利益」?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回應指無客觀定義,直言:「設登記冊目的,老實講,新聞報道唔係主要考慮」。
同年 4 月記協入稟司法覆核,指政策違憲限制新聞自由。截至同年 6 月初,新措施實施近五個月後,由運輸署長把關的「例外情況」申請仍然「零成功」,涉新聞用途申請有四宗遭拒、七宗撤回。
高院在 2024 年 9 月聆訊聽取雙方陳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法官高浩文將於本周五(3月6日)宣布判決。記協一方質疑新政策違憲,因《基本法》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而根據「蔡玉玲案」,終審法院認為運輸署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車牌查冊目的選項以外,且《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已就保障私隱權作出平衡,質疑署方新政策令記者無法因新聞報道原因而查冊。
至於運輸署一方則強調,署方收集車主個人資料有「守門人」責任保障資料,署方會分辨查冊目的,在「例外情況」會逐一判斷理由是否充分,重申記者除非能證明公開個人資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否則沒有權取得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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