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組織大律師紀律審裁組 裁吳靄儀專業失當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提司法覆核獲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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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大律師吳靄儀,在 8.18 流水式集會案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獲判緩刑兩年。大律師公會其後投訴吳靄儀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 8 月初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決、宣告投訴成立,並下令審裁組向吳發信訓誡、或發還由其他人組成的審裁組重新考慮。

高等法院今(10 日)上載判詞,法官歐陽桂如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排期於 11 月 9 日聆訊,預計需時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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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大律師吳靄儀,早前被裁定專業失當不成立,大律師提司法覆核獲批准,11月9日聆訊。(資料相片)

大律師公會早前入稟指,審裁組指吳靄儀的行為不應受道德譴責亦並非可恥,是與原審裁決抵觸、對刑事法庭的附帶攻擊,又強調吳的行為向公眾發放錯誤訊息,在政治動盪時期,大律師也可接受公然漠視法律的行為,為港人樹立壞榜樣。公會又指,理解吳靄儀自 2025 年底已退休,但強調糾正根本的法律錯誤對公眾利益仍然重要,以維護公眾對大律師專業的信心。

公會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判決,宣告針對吳靄儀的投訴成立,並下令審裁組向吳靄儀發信訓誡,或下令將投訴交由不同人士組成的審裁組重新考慮。而即使司法覆核勝訴,申請方亦不會申請訟費。

翻查資料,所有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規管,而若大律師公會執委會因收到申訴或其他原因,而認為應對某大律師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便須呈交「大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審裁團為獨立運作,成員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的成員沒資格獲委任或留任為審裁團成員。在投訴轉介後,審裁組召集人會從審裁團委任一名資深大律師、一名大律師及一名非法律專業人士進行研訊。若裁為專業失當,審裁組有權頒佈紀律處分,包括譴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