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記協主席|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一罪成立、一罪脫 鄭嘉如:要花數百萬伸張權益,已非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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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花數百萬元伸張 基本權益已非受保護

鄭嘉如在裁決後與展露笑容,與其他旁聽人士相擁。她在庭外表示,如果要花數百萬元,去伸張一個基本權益,實際上,這個基本權益,已非受法律保護。她表示,私人檢控者,相比起由政府、律政司作出檢控,少了很多權力去做調查及取證。她希望勞工處未來更堅決、堅定打擊試圖打壓職工會的行為。

指僱員不應主動向僱主報備參加職工會

資方有一項控罪脫罪,對於會否上訴,她指要跟法律團隊商討。有判決後,她表示心情正常,她指私人檢控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為期兩年,她希望透過自己的個案,令香港僱主知道,他們不可以要求僱員向他們申請、報備參加職工會。她並指,僱員也要知道,不應主動向僱主報備,因這等於將主動權交了給僱主。

如公司用裁員理由 檢控很難成功

她表示,私人檢控的過程顯示很難做到成功檢控,如公司用裁員理由,檢控會很難成功。她希望政府可加強相關教育,令僱主不可以為自己可以為所欲為。對於新聞自由,她指是所有記者可以安全、無後顧之憂、沒風險下去工作,才可保障新聞自由,記者的僱員權利,對新聞自由相當重要。

資方否認兩項控罪

鄭早前供稱在記協選舉前夕,其直屬上司 Deborah Ball 發訊息及致電要求她退選及退出記協執委會,並提交相關對話錄音。

《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 Dow Jones 被控《僱傭條例》兩罪,包括被指在 2024 年 6 月 21 至 22 日作為鄭的僱主,故意阻止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成為已登記職工會人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記協主席獲得許可、而該許可會被拒絕,並聲稱若她出任該職位將不會繼續受僱。另一控罪則指公司同年 7 月 17 日,因鄭行使該權利,而終止她的僱傭合約。《華》一方否認兩項控罪,並指鄭威脅提告以敲詐 300 萬元和解金,是以不良動機濫用司法程序。

記協主席鄭嘉如前年當選後被《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之後私人檢控公司兩項與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活動權利的相關控罪。

張官裁定首項罪名成立,認為有足夠證據顯示公司要求鄭在參選前先獲批准,目的就是為阻止她參選工會主席。官指根據現行法例,僱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參與工會活動,無須獲公司准許,而本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工會選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認為公司要求鄭取得准許與工作時間無關。官並同意鄭嘉如指,自己應該就參選通知僱主,但參選工會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即使她事先詢問,僱主亦無權拒絕。

官亦不同意辯方指鄭以不良動機濫用司法程序,接納鄭指沒在記者會上向傳媒提及自己一方所提出的 300 萬元和解金方案,是因認為毋須向傳媒解釋沒達成的條款;又認為鄭稱即使與《華》達成和解,後者仍需面對刑事責任的說法始終一致。張官又指鄭向法庭遞交了詳細的通話紀錄、並檢查紀錄與她的認知相符,認為她誠實可靠。

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早上到達東區裁判法院。

至於第二項有關終止鄭的僱傭合約相關控罪,辯方早前指解僱是出於職位重組,公司 2024 年起計劃將新聞部主要基地由香港遷至新加坡,當中包括鄭原先負責的中國能源汽車分組。官稱不能排除公司確因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裁定該罪名不成立。

雙方爭議鄭直屬上司是否獲授權代表公司者

雙方早前曾爭議 Ball 是否獲授權代表公司者。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早前在庭上重申, Deborah Ball 明顯為獲授權者(duly authorised),法例本身將「僱主」的定義劃得廣闊,正是為了保障僱員權益;代表 Dow Jones 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則指,Ball 只是「高級僱員」而非決策者(directive mind),法庭應考慮她的行為是否能代表公司意圖。

官稱今從鄭及 Ball 的電話紀錄可見,Ball 曾表示要向紐約總部及律師請示,其後指鄭參選將與她的工作「不相容」,認為上司可與總部聯絡、負責傳遞訊息,公司亦清楚有關決定,認為 Ball 可代表公司的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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