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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願榮光》禁制令被拒 律政司獲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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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6 月初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在煽動意圖等前提下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在 7 月 28 日,頒下判辭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 8 月 9 日就判決提出上訴,今(23日)獲陳健強批出上訴許可。

陳健強在判辭指,律政司提出七大上訴理據及解釋,當中大部分已在早前聆訊提及;原審的判決只有少部分不被挑戰,而基於國家安全重要性,有關法例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 (new frontier),他會傾向就法律上的爭議批出上訴許可。判辭也特別提到,是否批准臨時禁制令是法庭的酌情權,上訴庭要推翻下級法院行使酌情權、需滿足較高的門檻。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在七月底判辭指出,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當中包括言論自由。但法庭並不信納有關禁制令有真正功用;而強制執行禁令時,會與相關法刑事法律有衝突,如違反《國安法》罪行須在刑事法庭提控。

律政司之後就判決申請上訴許可,並公開「草擬上訴理由書」,逐一反駁原審裁決。律政司指出,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安應交由行政機關判斷,因法庭無法獲取敏感情報、缺乏專業知識作出評估,故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才拒絕批出。律政司又形容,原審錯誤將法庭置於與行政機構同等位置,又重申,禁令與刑事檢控是相輔相成,原審比較兩者是「不切實際」。

法庭也認為,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不過判詞強調,若非因「不信納有真正功用」、「與刑事法律有衝突」兩項理由,法庭會裁定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根本重要性,仍會批准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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