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網站刪除 2023 年前調查報告等資料,以及所有《公開資料守則》個案。公眾由以往可在網上閱覽資料,改為須按《查閱公署資料程序》填表查閱資料。《集誌社》上周(20日)提出索閱要求,獲安排今日(27日)下午於指定時間到場查閱,距離申請索閱足足 7 日。
在查閱資料前,公署職員要求記者先閱讀牆上三張告示,包括「查閱公署資料守則」、有關《申訴專員條例》的「重要提示」以及不得妨礙公署運作等的「告示」,查閱的文件上又另有一份「版權告示」。職員亦口頭提醒除索閱文件以外,公署範圍不可攝影及錄影,記者提及昨日到場的記者皆能攝錄,職員則指「我哋坐喺出面,未必睇到晒…所以提醒多次。」

距申請查閱資料 7 天,公署安排記者今日於指定時段到公署辦公室查閱「紙本文件」。
記者今日下午到場查閱 2014 年兩份主動調查報告,在登記身份證後,職員安排記者到特定房間,房間以透明膠板和 3 張椅子隔開三個座位,房內另有紙筆和兩部影印機。
實測查閱前先睇四大告示 「提示」違例有罰處
職員先要求記者閱讀牆上貼有的三張告示。「查閱公署資料守則」列明 6 項要求,包括使用者要用身份證明作登記;1.5 小時只可索閱最多 6 份文件;可用紙筆記錄或使用手機拍攝文件或付費影印,但不得攝錄,所有記錄只供自用;不得帶走或破壞公署文件等等。最後指如不遵守則,職員可採適當措施,包括中止查閱程序,並要求使用者離開;公署會因應需要,檢討及修改守則。有關規定並無上載於公署網站,20日公布的查閱程序也沒有提及相關內容。

查閱資料前,職員要求記者先閱讀牆上的三份告示,包括查閱資料守則、有關違反《申訴專員條例》的重要提示等。
第二張「重要提示」引述《申訴專員條例》內容,指據條例第 23 條,任何人無法辯解而妨礙、阻撓或抗拒專員或任何其他人根據條例行使權力;或無合法辯解而不遵從專員或任何其他人根據條例作出的合法要求等,即屬犯罪,可處 1 萬元罰款及監禁半年。
第三張的「告示」則列出,基於保安要求,會議室設閉路電視系統進行錄影錄音;另要求到訪人士不得對公署運作構成妨礙,如喧嘩鬧事、未經公署同意下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表示若勸喻無效,公署除可終止提供服務外,亦可以求違規者離開,甚至報警處理。

索閱文件再附有「版權告示」,若及若違《版權條例》未經同意發布、分發資料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囚 8 年;職員指若涉新聞用途,記者應自行諮詢法律意見。
「版權告示」提限發布資料 職員:新聞用途要自行諮詢法律意見
職員之後交予兩份記者申請索閱的文件,文件上方再置有「版權告示」,指如需攝影、影印或複製資料,須遵守《版權條例》,申請人須承擔違反法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書面同意改編、發布或分發公署資料」,違例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8 年。現場有記者問及,《守則》列明所有記錄只供自用,資料是否用作報道或網上發布?職員回應稱,《版權條例》列明不得未經書面同意而發布或分發,若涉及新聞用途宜諮詢法律意見,又指有任何問題應電郵向公署查詢。
職員在離開房間前,再提醒記者在公署範圍內,不得攝影或錄影,只有文件可拍攝。記者問及昨日有多間傳媒,皆能拍攝或攝錄用作報道,職員僅稱:「我哋坐喺出面,未必睇到晒…所以提醒多次。」

職員提醒公署範圍不能攝影、錄影,只能拍攝文件。
昨問安排有否違《公開資料守則》 公署暫未回應
《集誌社》昨報道記者早前索閱 2014 年兩份調查報告、 2013 年至 2023 年所有主動調查報告、2016 至今所有《公開資料守則》個案,公署僅供查閱 2014 年的兩份報告,指其餘兩項資料「範圍過於廣泛」、亦指將提供「紙本文件」可影印,未能將數碼檔燒錄於 USB。
記者其後向公署查詢,做法有否違背《公開資料守則》詮釋和應用指引中,列明「以往按慣例或非正式地提供的資料,應繼續沿用這方式提供」;在提供資料部分提及部分應「備存一份按類別劃分的部門紀錄一覽表供市民查閱,讓他們知道什麼資料已有提供,什麼資料需要索取,有助市民和部門識別所要求的資料」等說明。
公署 28 日回覆指,公署就相關事宜並沒有其他補充,指已於 5 月 19 日發新聞稿及更新查閱公開資料程序。根據只有 180 多字的「程序」,公署是根據《申訴專員條例》處理申請;有關條例第 16A 條列明「在調查任何行動後,專員如認為將報告公布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將調查報告公布。」

公署早前指近年所作建議一般兩年多內已獲得落實,故此前調查報告已不合時宜甚或有誤導。《集誌社》日前報道檔案法、立法公開資料等建議至今超過多年仍未落實,但報告同在網站消失。記者今查閱兩份各有 64 頁和 57 頁的報告,按公署影印收費每張 2 元,複印兩份完整報告需逾 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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