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案,法官郭偉健裁定,三名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Limited、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立場新聞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罪名成立。這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涉及傳媒被指煽動的案件審訊。法庭要就涉案 17 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以及被告有否達成犯罪協議作出裁定,要「三連中」才能裁決罪成。

法官剖析時代背景「民粹年代當時已降臨香港」
陳詞指就 17 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法庭須考慮時代背景,尤其是期間公眾是否容易受到煽動,是否出現了「一點火花就會引爆火藥庫」的時代背景。法庭裁定當時政治氣氛熾熱、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對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陳詞引述多項民調,指反修例運動下港獨思想發酵、激進化示威者獲市民接受;又指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前有人將活人縱火、發生掟死人事件,抗爭派卻仍然大勝,可見「一切立場行先,目的至上,本席肯定,民粹年代當時已降臨香港」。
何桂藍專訪等11篇文章被裁具煽動意圖
控方提及 17 篇文章,法庭裁定 11 篇具煽動意圖。法官在判辭中,將 17 篇文章分成四類,解析為何當中有 11 篇具煽動意圖 ,六篇不足證明具煽動意圖。第一類文章有四篇,包括何桂藍、鄒家成、梁晃維的專訪,及羅冠聰的一篇博客文章香港 — 美麗島。法庭認為,「何桂藍專訪 — 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一文,受訪參選人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博客文章】香港一美麗島 羅冠聰的文章,沒提供客觀基礎,指律政司就初選案的檢控荒謬及濫權,認為兩篇文章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司法等,具煽動意圖。至於鄒家成的專訪「證明本土理念係有得贏」,及梁晃維的專訪法庭則認為,只涉及表述政治觀點不足證明具煽動意圖。

陳沛敏、區家麟文章 被指沒提供客觀基礎作攻擊
第二類文章,為六篇博客文章,作者包括陳沛敏、區家麟、羅冠聰,內容有羅冠聰寫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如何反抗和思考、區家麟寫「 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等,法庭認為,六篇文章全部都具煽動意圖,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引起憎恨司法等。法庭指,六篇文章,都在沒提供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
同一羅冠聰 博客文章被裁煽動 個人專訪不屬煽動
第三類文章有五篇,有博客文章,也有專訪,當中羅冠聰一篇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低谷、幽暗與希冀」,法庭指,文章寫抗爭者被無理打壓、被失蹤、侵犯、長年囚禁等,沒提供客觀基礎,目的是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認為具煽動意圖。羅冠聰另接受訪問,在另一篇題為「【倫敦專訪】羅冠聰一流亡者,帶着愧疚展開新的戰鬥」的文章,法官指,只涉受訪人表述政治觀點,交代離港後動向,沒進一步鼓動他人,不足證明有煽動意圖。
指中大衝突兩年報道「攻擊警方執法」
最後一類為兩篇報道,分別是【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往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法庭指,有關文章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行為,藉嵌入片段重展抗爭者口號,意圖引起公眾對政府及警方憎恨,認為具煽動意圖。而另一篇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的報道,法官指屬新聞報道,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
在裁定11篇被法庭裁具煽動意圖後,法官郭偉健在判詞指法庭須就三個憲法和法律議題作出裁決,包括控方是否須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家安全實際風險、發布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以及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

法庭裁無須涉實際安全風險
條例中「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沒進一步定義,控方認為只須以一般日常用語評估,法庭亦須考慮整體語境、社會狀態等,顧及條例維護國安和公眾秩序的目的和預防性質。辯方則不同意,認為適用範圍會過於廣泛、恣意,亦認為要構成實際風險否則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便不合理。
判詞指根據上訴庭「譚得志案」案例,指條例合憲,而「憎恨」、「藐視」、「離叛」、「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包括相關時代背景,要顧及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家安全等造成潛在破壞目的。法庭當評定言論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考慮相關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而須制止,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安全風險。
推翻「羊村案」須蓄意煽動裁決 罔顧後果同可定罪
就控方是否須證明發布煽動刊物的犯罪意圖,法庭指維護國家安全須與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法官郭偉健在「羊村案」中,曾裁決控方必須證明發布者須蓄意煽動;不過,《立場》的判詞則指「本席在過往案件作出的裁決沒有約束力」,必須就雙方陳詞和新增案例再次裁決。
根據刑事法一般法律原則,犯罪意圖有三個可能性,最高要求為「蓄意煽動」;其次為對發布的自然煽動後果有預計,而不顧有關風險,即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知煽動意圖知情。控方表示不同意「羊村案」中有關「須蓄意煽動」的裁決,認為罔顧煽動後果已足夠支持控罪。
判詞指考慮到上訴庭在譚得志案說明,煽動罪目的是避免潛在不良後果,是針對罪行結果而訂立罪行,郭偉健認為自己在羊村案的裁決,即須蓄意煽動方可罪成並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因即使發布者罔顧煽動後果罪名便不成立,有違法例的預防性質。法庭指重新考慮後認為適當的平衡是,只要證明蓄意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皆可定罪。
最後有關執行相稱性的爭議,判詞引述終院就 818 流水式集會案終極判決,指終院已確認當法庭裁定條文合憲,便無須就定罪考慮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

「矯正錯誤」目的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言論
判詞提按條文,指出政府措施、憲制等錯誤,若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屬不構成煽動意圖,但認為條文不適用於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的言論,故亦不適用於 11 篇被裁煽動的文章。
法庭稱《立場》成抹黑中傷政府工具
判詞最後判定三名被告具犯罪意圖。法庭指根據公司架構文件、資金記錄等證據,法庭裁定Best Pencil 股東包括蔡東豪和鍾沛權,在信託安排下替不願意披露身份的金主營運《立場新聞》;而考慮《立場新聞》《創刊辭》、三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法庭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法庭繼而指鍾沛權審批發布十篇具煽動意圖文章,「考慮到《立場新聞》的媒體路線」;而林紹桐在鍾離任後接管總編輯職務,審批發布一篇文章(即中大衝突文章),又指他出席媒體網媒論壇高峰會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發布文章嵌入錄影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以及在警方去信投訴文章誤導偏頗下仍然堅持發布。法庭因而兩人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判詞指蔡東豪提供資金成立營運《立場》,裁定他可控制立場運作,是位置較鍾沛權高的主腦,知道發布內容並認同決定,裁定他代表 Best Pencil 與鍾就發布刊物有所協議;而林紹桐接手必然得到蔡東豪同意,即林在接手時加入蔡與鍾的串謀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