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裁罪成,分別判監 21 個月及可即時釋放的刑期。其中林紹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22 日)於高院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爭議,林紹桐審批發布的中大衝突兩周年文章為人物專訪,部分事實「縱使可能係錯」,但只是抒發受訪者主觀感受,不具煽動意圖。惟法官多番質疑,明知受訪者有錯仍發布已「唔啱」,又指文章只代表一方說法、使用偏激言辭,質疑報道目的。
上訴方又指,傳媒有別於個人,可能無意煽動,不應將定罪門檻降得太低,並強調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罪行,須證被告具煽動意圖才入罪。惟律政司一方指,煽動罪是「基本意圖」罪行,只要被告知悉刊物具煽動性並發布、毋須有特定意圖亦可入罪,指罪行屬預防性,若再要求證明特定意圖,會無效防止國安風險。法官聽畢雙方陳詞,稱需時考慮,押後六個月內頒佈裁決。

原審裁定煽動罪屬特定意圖罪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上訴方代表為大律師馬維騉及劉偉聰,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及徐倩姿。林紹桐未有到庭。
法官郭偉健於原審裁定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罪行,控方須證發布者「蓄意煽動」、或明知具煽動意圖而「罔顧後果」發布,並裁定 17 篇涉案文章中有 11 篇屬煽動。針對林紹桐,原審指他 2021 年 11 月接任《立場》署任總編輯後,加入蔡東豪與鍾沛權就發布《立場》刊物的串謀協議;而林於網媒論壇高峰會的發言,及審批發布被裁為具煽動意圖的文章〈【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往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亦支持相關推論。

上訴方:不爭議林紹桐審批發布及知悉
代表林紹桐的大律師馬維騉確認,不爭議林紹桐接手總編後,負責審批及發布涉案文章、知悉文章內容,但爭議相關文章、作者及發布者均不具煽動意圖;而網媒論壇高峰會於控罪時段外的 2019 年舉行,無法證明林接手後加入串謀協議。馬又指,即使文章客觀具煽動意圖、發布者亦知悉文章內容,不代表發布者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控方仍須證被告有特定意圖。
法官一度關注,上訴方就涉案其餘 10 篇文章的立場。馬指除中大衝突一篇外,沒仔細分析每篇文章內容,因林紹桐並不涉發布其他文章,仔細分析對其沒有協助;但有概括觀察,即原審錯誤要求純粹以「客觀基礎」支持評論觀點,沒適當區分事實陳述和價值判斷。

上訴方指專訪提主觀感受 官質疑明知錯仍發布
就中大衝突一文,馬維騉指屬人物專訪,兩位受訪者是中大舊生,於 2019 年 11 月中大衝突時身處中大。馬質疑,原審以「後見之明、上帝視角」宏觀看當時兩人沒有的材料,包括事後片段及警方聲明。惟法官潘兆初指,文章於 2021 年發布,講述兩位受訪者於兩年後、並非事發當日或數日後的感觸。
馬同意,但強調是抒發受訪者主觀感受。他舉例,原審指中大二號橋是政府土地,警員有權進入,但不應聚焦此處,指兩人視中大為家,覺得警方進入如家被「入侵」是無可厚非。而文章提及受訪者在夏鼎基運動場聽到有警員說「燒晒佢啦」後很崩潰,原審指警員說這句話時運動場仍未着火、燒軟墊的不是警員。馬指,當然之後才有示威者甚至「暴徒」燒着軟墊,但受訪者聽後感崩潰是主觀感受,「縱使佢可能係錯都好」,不會因此質疑他不應這樣講。

法官譚耀豪質疑,事隔兩年,傳媒清楚中大發生的事,「如果編輯明知佢係錯,都照樣嚟發布,呢樣嘢唔係就係唔啱㗎咩?」馬指要視乎錯的程度,而即使受訪者感觀或有錯,有警員曾說「燒晒佢啦」是沒有爭議,受訪者只是指警員說這話令其崩潰。譚耀豪再質疑,「既然發布者都認為縱使係錯,仍發布錯嘅感觀,唔係唔啱咩?」,又指「佢崩潰係因為將責任歸咎喺警方度囉」,指文章完全無提示威者導致着火、似乎顯示是警方的錯。馬稱,合理推斷是示威者引致有火,彭偉昌即指:「𠵱家已經係事實啦,好多案件都判過,係邊個縱火。」
官指文章用字過激、偏頗 質疑報道用意
潘兆初續引案例提及,傳媒有責任查核事實基礎。馬維騉指難以事實查核個人感受。潘稱明白受訪者因校園被燒而傷感,但該感受是建基於運動場由警員所燒,這點事實上不成立;馬再指,受訪者無指責是警察焚燒。彭偉昌再質疑,文章只是代表了一方、而且相當偏激的說法,如「導彈降落」、「逃難」、要保護中大,「唔知要保護啲乜嘢啦當時,咁嘅情況下,完全冇另外一面嘅 view,講咩完全登出嚟,仲配啲幻燈片,你覺得純粹報道嘅目的係乜嘢?」

馬重申,文章是報道兩位舊生感受,又指發布後警方已去信批評內容不盡不實,記者已即時將警方說法連結放在文內,認為「幾合適」。彭偉昌質疑,警方聲明提及的是事實,「睇新聞已經知,唔需要記者去睇返警方發布嘅反駁信先知」,但文章起初完全無提,「淨係講呢兩個唔知存唔存在嘅 A 同 H 嘅感受」,「用意喺邊度?」
馬重申人物專訪着力講兩人感受,與警方說法無衝突。譚耀豪遂問,如有人看法明顯有錯,但傳媒兩年後明知仍刊登,「你點解仲要提返啲兩年之前錯嘅觀點呢?有咩新聞價值呢?」馬指不敢批評傳媒,但各持分者對 2019 年的事情有不同觀感,兩舊生說出當時感受如歷史印證。譚耀豪指是「傳媒都知係錯嘅感受」,馬重申「感受唔會錯,問題係事實度」,但「唔係錯得好交關」。

上訴方指傳媒有別個人、或無意煽動 入罪門檻不應太低
彭偉昌指,不否認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但如已知文章內容相當普遍「唔係事實或者過激」,刊登目的何在?潘兆初亦問,如該感受「本身會有客觀效果係煽動,咁得唔得?」,指傳媒可決定報或不報。馬回應,如知道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當然係唔得」,同意譚官指,如感受是煽動性,傳媒不可隨意刊登,言辭過激或不準確亦不可。但他強調,就中大舊生重返校園面目全非、滄海桑田的感受,傳媒在開明社會是可以報道;又指傳媒有別於個人說出煽動言辭,可能不知情或無意引起煽動,並享有新聞自由,不應將傳媒就煽動罪的入罪門檻降得太低。

上訴方稱須證特定意圖 官指條文看不出
就煽動罪意圖,馬維騉指,舊煽動罪條文列出各項煽動意圖,反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法官彭偉昌質疑,「實在我本人讀唔到個條例有 specific intent 出現」,潘兆初亦指條文列明「煽動刊物」,是有關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點睇到發布者有煽動意圖係犯罪元素?」
潘又指,若文章具煽動意圖,合理推論是作者也有煽動意圖;而煽動罪屬預防性,若作者已有煽動意圖,「法律點解仲要求你(發布者)本身要有煽動意圖?點解唔就喺你收到呢篇文章時,就唔應該發布,個罪行就停咗喺嗰度?」
馬回應,若某些文章不具煽動性、或較「磧界」,而發布者不知道或不相信具煽動性,即使罪行屬預防性,亦會「將個網開得太闊、門檻降得太低,導致啲唔應該被定罪嘅人被定罪」。他又指,絕大部分文章的發布者或作者的煽動意圖「不言而喻、呼之欲出」,可從文章適當推斷,因此將門檻定為須證特定意圖不會令檢控更困難;又指若發布者不完全知道某刊物的背景或語境、又沒意圖煽動,不應因而入罪。

律政司指煽動罪目的為預防性 毋須證特定意圖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煽動罪是「基本意圖」罪行,毋須控方舉證發布者具特定意圖。他解釋,根據舊煽動罪,「發布煽動刊物」條文完全無提控方要證明特定意圖,而就「輸入煽動刊物」罪則列明「本人無理由相信刊物屬煽動刊物除外」,反映立法機關會清楚講明某罪行有否意圖的要求。加上煽動罪立法目的為預防性,如刊物本身具煽動意圖,發布本身已對國安構成風險,若再要求控方證明發布者具特定意圖,將無效防止發布煽動刊物對國安造成的風險。
劉續指,若法庭接受煽動罪只須證明「基本意圖」,原審於本案有關被告是否具特定意圖的裁定便不會影響判決,因林紹桐一方不爭議他知道文章內容;又指除非明顯有錯,否則上訴庭不會隨便干預原審就被告有否特定意圖的裁定。

律政司:新聞自由非絕對、抒感受不能逾法律界線
就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劉德偉引譚得志案指,考慮因素包括社會背景、內容、發布形式,而原審仔細考慮後,裁定中大衝突一文屬煽動。他指要考慮文章作者目的,指已距離 2019 年的事件兩年,「社會對件事係乜嘢好清晰嘅情況下,依然發布好多涉及錯誤事實嘅文章,個目的係乜嘢嘢?」劉認為縱觀該文背景、內容,原審裁定屬煽動刊物、有意圖挑起社會對政府或警方仇恨是完全正確。
就馬維騉稱文章是談及校友感受,劉反駁該訪問不止是感受,部分陳述是建基錯誤陳述;又指即使感受也不能越過法律界線,因任何發布的刊物均不能具煽動意圖。他又指,新聞自由不是絕對,仍受法律界線規限,若知道刊物屬煽動就不應發布;而罪行仍須證發布者對煽動刊物知情,並非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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