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勝訴|裁決釐清舉證標準 刑已服獲撤罪 兩機制可索償 成功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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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上訴人已服畢四個半月刑期,法律上有否任何補償?有大律師指,現時有機制讓被錯誤羈押的人索償,但申請及成功率偏低,一般上訴得直者會申請訟費,較少就失去人身自由索償。被問到會否索償,鄧岳君今則笑稱:「稍後再講。」

《集誌社》盤點,當局曾最少九次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執法,涉至少四間傳媒、五個團體,而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為首宗帶上法庭的實施細則案件,亦是首宗涉《國安法》被告在終院勝訴及獲撤罪的案件。

終院釐清了控方的舉證標準

有大律師表示,是次裁決重點,是終院釐清了控方的舉證標準。作為控罪的必要元素,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第1條定義下的「外國代理人」,否定了控方及下級法院的觀點,即只要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就足夠;而警方亦須確保相關人士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通知書才合法,警方他日動用同一條文索資料或會更困難。

控方有責任證明通知書是合法

該大律師指裁決另一重點,是被告有權質疑警方發出的通知書的效力,因通知書合法性是罪行元素之一,控方有責任證明通知書是合法。判詞強調,被告人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並有權要求控方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這是獲得公平審訊的重要組成部分。

兩種情況可能導致定罪不能成立

該大律師又指,終院雖認可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需將案件資料保密,但強調這不能以犧牲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為代價,《國安法》條文明確保障了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而法院在履行《國安法》條文時,也包括當中對被告人提供保障的條文。如控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不披露關鍵證據,可能導致控方無法證明案情、或被告無法為自己辯護,兩種情況均可能導致定罪不能成立。

被錯誤羈押,能否獲補償?

三人於2023年3月被裁定罪成後,判囚四個半月,原獲准保釋候上訴;至2024年3月高院上訴被拒後須即時服刑,三人現時均已服畢刑期。被錯誤羈押,能否獲補償?大律師胡栢昌指,目前有兩個途徑可讓在刑事程序中被錯誤羈押的人索償,其中按行政安排設立、屬酌情性質的特惠補償基金,由政府內部審批,如某人因當局嚴重失職而被錯誤定罪及羈押,例如當局曾隱瞞有助寬免該人罪責的關鍵性證供,可根據此基金獲得賠償。不過據該基金指引,如純粹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則不會發放賠償。

《香港人權法案》:被羈押若有新證據證無辜,當局應提供賠償

另一機制是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1(5)條設立的法定制度,條文指如有人被羈押,但後來有新證據證明他是無辜,除非他曾隱瞞該證據,否則當局應提供賠償;如申索人與政府未能達成和解,須交法院裁決。

胡續指,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上訴得直的人,都會透過申請案件訟費,以補償因官司招致的法律費用,較少人會進一步就失去人身自由,根據以上兩個機制索償。根據公開資料,上述機制的申請數字及成功率偏低,如2010至2014年五年間,只有9宗「特惠補償基金」申請,當中7宗被拒。

國安法被告上訴終院多敗訴

翻查資料,以往在終院審理的《國安法》被告案件,大部分均敗訴。其中黎智英 2020 年 12 月被控欺詐及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後,向高院申保釋獲批,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得直,終院就危國安罪行的保釋門檻定下指引,法官須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才能再考慮一般保釋機制。

至於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呂世瑜,因未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提上訴,在上訴庭及終院均敗訴。終院裁定《國安法》下刑罰幅度屬強制性,只有符合《國安法》第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條件,才可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

律政司少數在終院申請被拒的,是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案,黎原獲高院批准聘 Tim Owen 為代表抗辯,律政司提出上訴,被高院拒絕,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亦遭拒。不過特首提請人大釋法,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拒向 Tim Owen 批出工作簽證。黎其後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決定,但被上訴庭駁回,申上訴至終院亦遭拒。